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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1-05-11 425
核心提示: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等有关要求,压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纳入2020年和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重点单位,要按照《指南》的有关要求,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2022年起,各区要组织重点单位按每3年一次的频次开展排查,新、改、扩建项目,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二、工作内容
 
  (一)梳理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各区要组织重点单位认真对照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梳理厂区范围内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产原材料、伴生物、排放物、产品等),制定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二)确定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各区要组织重点单位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将存储、运输、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列为重点设施设备,并制定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清单。
 
  (三)开展全面排查。各区要组织重点单位对清单内的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开展全面排查,主要排查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并形成隐患排查台账(见附件1表1.1)。
 
  (四)编制隐患排查报告。各区要组织重点单位严格按照《指南》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完成一轮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
 
  (五)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对于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问题的,各区要组织重点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针对隐患逐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落实整改并留影记录,形成隐患整改台账(见附件1表1.2)。
 
  (六)建档备案。各区要督促重点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存档备查,及时将加盖企业公章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传“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存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单位,各区要组织其对地下储罐进行备案,并及时将备案表(见附件2)扫描件上传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区要按照7月底前至少完成全部任务量的50%、9月底前至少完成全部任务量的70%,11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并将工作计划于5月底前报送我局。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区要对照《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报告审核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3),对各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材料及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不过关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区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将督促重点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各区要督促重点单位填写《已完成隐患排查企业信息表》(见附件4),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监管单位土壤隐患排查月进度表》(见附件5)。市生态环境局将按月调度并通报各区工作进展情况。
 
  此项工作将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培训指导,组织技术团队解读《指南》要求,并实地指导解决具体问题,抽查审核上报材料。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专人专班负责,按照工作计划及时加强各项工作。要加强宣贯引导,提升企业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指导企业有序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整改方案措施,切实消除土壤污染环境隐患。
 
  附件:1、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2、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
 
  3、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报告审核技术指南(试行)
 
  4、已完成隐患排查企业信息表
 
  5、重点监管单位土壤隐患排查月进度表
 
  2021年5月6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张文具联系方式:87671827;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赵吉睿联系方式:1392000167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2021年1号公告).pdf
 
     2-5.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等.doc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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