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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9-06-10 388
核心提示: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省政府或者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6. 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服从领导、反应灵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7.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相关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8. 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2〕70号);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
 
  4.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十届人大38号公告);
 
  5.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施行);
 
  6.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04月23日施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 省政府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 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 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支持机构和应急抢险救援机构共同组成。
 
  1.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受省安委会领导,成员如下:
 
  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质监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专家组。
 
  2.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省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承担全省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省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和调集工作。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按应急救援时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内所履行职责的不同,将成员单位分成不同的应急救援功能组,具体组别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组。
 
  省安委会是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省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协调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省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承担全省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协调省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省内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中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在非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中,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2)应急支持保障组。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医疗队伍、医院等应急医疗资源的协调、调度,迅速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国资委协调和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和气象资讯服务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治安警戒组。
 
  省公安厅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武警河北总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受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救援工作,必要时,经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行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职能。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省专家组成员组成。
 
  (三)专家组。
 
  负责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时的技术支撑工作。
 
  省专家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专家库中相应专家组成。
 
  (四)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908255)。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设区市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接收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报送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委会,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并通报有关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 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强化监测预报、开展风险评估,在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经会商、分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经省安委会确认后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 应急值守。
 
  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 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各级政府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省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4. 专家咨询。
 
  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省安委会。
 
  5. 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6. 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需求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7. 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
 
  进入预警行动后,省安委会应及时询查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2. 分级响应。
 
  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4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2)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设区市的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有关应急预案。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本级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要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二)响应程序。
 
  1.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的事故等级达到较大级或者设区市应急预案启动后,经设区市政府请求,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2. 响应程序。
 
  进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省安委会办公室迅速通知省安委会相关领导和成员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省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7)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省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境保护、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10)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需要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为应急决策和方案制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1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委会应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3. 信息处理。
 
  (1)省、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2)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应急办通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省外办。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三)指挥和协调。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状态后,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 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 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 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 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6. 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 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 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 必要时按规定请有关单位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设区市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 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 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 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 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设区市可向省安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九)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新闻报道。
 
  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发生重大灾难事故后,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由省新闻办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并报送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省安委会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之间以移动式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若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2.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二)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三)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设区市的物资调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支付,如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六)其他保障。
 
  1.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重、特大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2.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3. 治安保障。
 
  (1)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 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每年组织省相关部门进行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定期综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局内各部门进行两次以上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企业每年定期组织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总结。
 
  省属(含央企驻冀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企业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定期应急综合演炼。
 
  (二)预案修订。
 
  省安委办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省安委办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结合本预案制定相关预案。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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