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副食品消费安全,健全和完善副食品长期稳定供给机制,增强应对副食品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的调控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闽政[2007]21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07]448号)及省、市有关市场应急调控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副食品基地是指具备规模生产能力,并经市副食品基地办确认,承担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大中型生猪、禽蛋、蔬菜种养生产企业。
二、择优确定市级副食品基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县(市、区)基地办申请,由县(市、区)基地办择优推荐,经市基地办考核和评审后确定。
三、市级副食品基地的区域布局,主要安排在全市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的县(市、区),基地提供年产品总量生猪按城市人口人均日消费猪肉0.1公斤,蔬菜按城市人口人均日消费0.35公斤测算,具体布局由市副食品基地办确定。
四、由市基地办根据全市调控任务下达市级副食品基地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分别落实到各基地场组织生产。
五、市级副食品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畜禽基地
1、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殖生产基地。
2、生猪基地生产育龄母猪年末存栏25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禽蛋基地蛋鸡(鸭)年末存栏10000只以上,年产蛋15万公斤以上。
3、生猪基地必须通过无公害基地产地认定,并已完成生猪标准化示范场改造验收。禽蛋基地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
4、建立相对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生产技术规程和疫病防治制度、兽药饲料采购、使用过程登记制度。
5、资产负债比例合理,信誉良好,诚信生产经营。
6、愿意与市副食品基地办签订协议承担市场调控任务。
(二)蔬菜基地
1、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种植生产基地。
2、集中连片50亩以上。
3、列入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较长时期内不被征用。
4、基地现有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排灌方便,土壤肥沃。
5、基地产地环境优良,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基地认证。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市级副食品基地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企业向县(市、区)基地办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基地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推荐,由市副食品基地办审核确定,经审核确定后由市经贸委核准公布。基地提出申请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明,包括无公害证书、标准化示范场验收报告等
(四)保证规范种养行为的承诺
七、市级副食品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市基地办颁发的市控城市副食品基地标牌;
(二)接受市基地办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四)认真执行年度指导性调控生产计划任务;
(五)在接到应急调控任务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基地办报告产销情况,包括产品存出栏、价格及产销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市级副食品基地场更名须及时向市基地办报告。
八、市级副食品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产品被用于应急调拨时,可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
(二)遭受自然灾害或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优先享受政府救灾补助和其它资金扶持;
(三)有权要求各级基地办帮助协调,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
(四)优先获取市基地办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五)优先享受市基地办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九、市级副食品基地建设资金坚持自筹为主,各级政府支持为辅,多渠道筹措解决的原则。
十、对市级副食品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副食品基地一经确定,通过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每次两年,实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
十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基地办终止协议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市基地办调控的;
(二)生产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第五条条件的或者转产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产品在一年内被3次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按照市基地办要求纠正的。
十二、市基地办对基地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地场,将其从市级副食品基地名单中删除。
十三、本办法由市副食品基地办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