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及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外办,省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港澳办,省台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农业部或经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中外记者采访。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4)省科技厅: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等有关科技问题。
(5)省公安厅:负责密切监控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6)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7)省民政厅:负责对疫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接收、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8)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11)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经农业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扑疫及补偿等费用使用情况和疫情损失等。
(12)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13)省外经贸厅:负责针对国外可能对我省畜禽产品设限等问题,配合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制订相关应对措施,组织对港澳地区动物及动物制品等食品的供应。
(14)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做好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15)省外办: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外事务。
(16)省物价局:负责监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谋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7)省工商局:负责监管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18)省质监局:负责监管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加强肉品原料进货把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受动物疫情污染的肉品原料流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
(19)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港澳地区的事务通过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进行联络沟通,协助应急处置。
(20)省台办: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台湾地区的事务。
(21)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省农业厅。
(22)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的空中运输。
(2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4)省铁投集团: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
(25)广铁集团:负责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提供所辖铁路交通运输保障。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日常工作。
2.3 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农业厅成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各级农业(兽医)部门要加强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农业(兽医)部门要会同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3.1.2 预警
各级农业(兽医)部门要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防控及损失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1)责任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农业(兽医)部门,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要求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派出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
(4)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农业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农业(兽医)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邻近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疫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农业(兽医)部门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善后处置
3.3.1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3.2 调查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农业(兽医)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后及时上报。
3.3.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3.4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救援、危害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公安、农业(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兽医)部门共同制订。
4.3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兽医)部门要组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订合理的储备物资计划。储备物资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
4.4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农业(兽医)部门负责做好疫情处理,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4.6 治安保障
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7 安全保障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8 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农业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动物防疫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农业(兽医)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6.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