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原料目录》,现予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部分 通则
一、本目录所称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含载体和稀释剂)。饲料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并符合本目录的要求。
二、本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三、按照本目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本目录第二部分给出了常用饲料原料加工术语的名称、定义及其形成产品的修饰语,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应术语的,其含义与第二部分的定义一致。
五、本目录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给出了原料名称,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饲料产品标签中"原料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也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物质形态,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
六、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原料编号采用三级编号格式,第一级表示大类编号;第二级代表相同大类下的不同原料来源;第三级表示相同原料来源下的不同产品。第二级和第三级原则上按首个中文字的拼音顺序进行排列。
七、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规定的为质量要求或卫生特征指标,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
八、本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九、生产或使用涉及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的饲料原料,还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目录中所列原料,应按照保证饲料和养殖动物质量安全的原则和要求,根据饲喂对象和原料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
十一、除目录中有特殊规定外,植物性饲料原料的植物学纯度通常不得低于95%。
十二、对饲料原料进行瘤胃保护处理的,应在原料标签中标明瘤胃保护方法。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doc
相关法规请详见: 饲料原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农办牧[2013]11号)【废止】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 第2号)【2014-07-01实施】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2014-02-01实施】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2014-02-01废止】
饲料添加剂目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3年修正本)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公告的补充说明(农业部公告第22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7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第37号发布农业部令2004第38号修订)【废止】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法规规定汇总(定期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