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14号)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4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
《特种设备目录》(原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53号)
《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逐级上报直至启动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本市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启动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市级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见附件1。《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2。
2.1.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制定市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在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指导各区(县)做好特种设备应急工作。
(4)建立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5)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进展状况,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以协调省市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表彰和处罚建议。
(7)负责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统计和分析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情况。
(8)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
(9)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组织向市民宣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和灾害预防措施。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纪委监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在事故中存在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做好舆情处置和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促管道企业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不含城燃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依法认定特种设备事故产生的职工工伤并落实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监测,对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协调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建设工程工地、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道及市政维护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调动用于倒罐(LNG、CNG除外)的汽车罐车;负责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协调调配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调动电梯应急救援力量和大型游乐设施、锅炉等社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就抢险救援方案提出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发企事业单位: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区域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负责事故的善后工作,保障事故调查处理不受影响。
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
2.3.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机关及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做好联络和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信息。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4)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预警预防
3.1 预警范围
对本市以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1)车站、地铁、地下通道、商场、医院、学校、大型商业综合体、游乐场、景区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重要地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 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4)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见附件4。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发生地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事故发生单位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1.2 监管部门事故报告
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及时填写《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单》(见附件3),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适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4.1.3 初报内容
初报信息时,根据核实掌握的情况,可以疑似、相关或初步确定特种设备事故名义,简要汇报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特种设备种类、信息来源、事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等简要情况。
4.1.4 续报内容
结合事故处置变化情况,随时续报详细内容,直至事故处置结束。事故续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4)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
(5)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6)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程序
4.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4.2.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首先启动区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较大以上事故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当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与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存在重大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3 现场应急救援
当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与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副指挥长:事故单位行业或者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成员: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4.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的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应急管理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落实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4.3.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3.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处置措施,控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
(4)确定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确定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确定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对受害人员进行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6)划定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果断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7)处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员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事故现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条件下顺利实施。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的处理意见。
4.8 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应密切关注事故引发的舆情,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9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突发环境事故应急。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终止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应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撤离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加强现场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救治受伤人员,统计事故损失等。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承担。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特种设备须由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如损毁严重、无维修价值,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5.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必要时,按规定程序也可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参与支持应急抢险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建特种设备技术专家队伍,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保障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置顺利开展,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西安市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预案》,做好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成立企业应急队伍,应急队伍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到险情报告后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稳定伤情,撤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6 交通保障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保障工作,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路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
6.7 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网址等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满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需要的地理信息系统、特种设备基础数据等信息资源库。
6.9 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1 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追责和处罚。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本预案以及应急、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
8.2 应急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演练开始前20日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当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风险及资源发生变化调整,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调整时进行修订。
8.4 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各区县(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区县(开发区)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明确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预案所指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9.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市政办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
2.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3.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单
4.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
附件1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架构图
附件2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手 机 | 办公电话 | 邮 箱 |
市纪委监委 | 何 林 | 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 13892528911 | 86780388 |
|
刘建平 | 市纪委干部 | 18991826688 | 86780360 | ||
市委宣传部 | 廉宏伟 | 常务副部长 | 13991351868 | 86780666 | newscomc@126.com |
刘 华 | 新闻处干部 | 13892826111 | 86780671 | ||
市发改委 | 李虎祥 | 副主任 | 18991228626 | 86786363 | xa_nyb@163.com |
符宣峰 | 能源办主任科员 | 18992816698 | 86786309 | ||
市公安局 | 殷 浩 | 副局长 | 13991180966 | 86751009 |
|
郭永东 | 治安局副处长 | 13772166903 | 86751563 | ||
市财政局 | 王 琦 | 副局长 | 13891903371 | 89821986 | xaxzzfc@163.com |
刘 烨 | 政法处干部 | 18629373044 | 89821791 | ||
市人社局 | 王晓杰 | 副局长 | 13909259825 | 86786412 | xasgsbxc@163.com |
梁 毅 | 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 13892885202 | 86786892 | ||
市生态环境局 | 王 韬 | 副局长 | 15829038111 | 86787823 |
|
张 勇 | 应急中心副主任 | 18681851041 | 88401139 | ||
市住建局 | 贾 强 | 副局长 | 18991810008 | 88668195 | 45752298@qq.com |
王孟立 | 质安站干部 | 18392983698 | 85579212 | ||
市城管局 | 张军刚 | 局党委副书记 | 13572077818 | 86788401 | aqhyjglc@126.com |
曹 贝 | 安全和应急处干部 | 13709115550 | 86787251 | ||
市交通局 | 李斌科 | 副局长 | 13991233299 | 86787339 | 492173036@qq.com |
张小平 | 安监处调研员 | 13319263896 | 86787376 | ||
市卫生健康委 | 王红艳 | 副主任 | 13892891955 | 86787691 | YZYGYLF@163.com |
苏 星 | 医政处副处长 | 13571976678 | 86787680 | ||
市应急管理局 | 范升彦 | 预案管理局局长 | 18809210098 | 86517080 |
|
缑凯敏 | 预案管理局干部 | 15991657975 | 86517083 | ||
市市场监管局 | 吴 繁 | 副局长 | 13991880918 | 86788530 | xascjg_ts@163.com |
刘向京 | 机电监察处处长 | 13572086101 | 81876768 | ||
市总工会 | 陈 曦 | 经审会主任 | 13669869327 | 86781208 | jjb@xagh.org |
赵 剑 | 经济部干部 | 17719599815 | 86781235 |
附件3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单
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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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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