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有效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积极服务全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全国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思维和办法,主动优化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开办环境,切实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积极鼓励支持全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增添新动力。
二、依法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
(一)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按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化、高效化的服务。
(三)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后,开展对应经营活动,其中,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前置审批后,再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再办理后置审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双告知”等工作制度,有效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破解“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四)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当日核准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依申请于3日内发放纸质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通过“工商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下载、管理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办理电子营业执照“零见面”。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相关要求,对到实体窗口提交电子商务经营者设立登记申请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人员帮助将申请材料录入全程电子化系统,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的登记模式,并依申请于3日内发放纸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实现当场办结、当日发放营业执照。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做到亮照经营。公示的电子营业执照或标识应当通过“工商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申请下载。
三、有序做好网络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和开放性的特性,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思维,创新登记方式,除有线下生产营活动或者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外,允许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上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应当作出有关承诺,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办理:
(一)开办网店。网上经营者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前,先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开办网店或者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一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选择登记机关。网上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向居民身份证住址地或更为便利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三)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网上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只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经营者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证明3份材料,并在申请书中作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
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由经营者通过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下载打印(样式见附件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应当包括网店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并表明申请人与该网络经营场所之间的关系。网络经营场所的网址应当简短,且网址内标明具体网店信息的部分应使用无实际含义的数字或字母组合。
(四)登记机关受理核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网上经营者登记申请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标记为:“电子商务平台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的固定格式;多个网址的,并列加载。
(五)网上亮照经营。网上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通过小程序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网上亮照标识,并将下载的网上亮照标识上传到网页首页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落实机制,全面推进《电子商务法》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全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局登记注册处、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监督处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和管理相关工作。其中,登记注册处要培训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做好登记服务工作。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监督处负责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措施,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相关规定,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管理制度,优化登记服务环境,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三)提供信息技术保障。省局信息宣传和应急管理处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范和标准,为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提供信息技术保障。要推动青海市场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平台与综合业务系统、全程电子化系统、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信息系统的相互衔接,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核验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以及亮照经营等提供便利。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电子商务法》、国市监注〔2018〕236号文件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和指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范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附件: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样式
2.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样式
3.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样例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样式)
经营者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粘贴处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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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或经营者经常居住地 | ||||||||||
邮政编码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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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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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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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职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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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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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 1. | ||||||||||
2.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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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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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示例:某某平台:www.a1b2c3.com/shop22a4b71; 某某平台:www.a3b2c1.com/shop7122a1; | ||||||||||
从业人数 | (人) | 资金数额 | (万元) |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此句由经营者在本栏中填写)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平台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样式)
兹证明×××(身份证号:×××)在×××平台上经营个人店铺属实,店铺信息如下:
店铺网址:______
特此证明。
×××电子商务平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网所经营场所证明样例
微店:(经营场所统一标注:“微店平台:”+ 店铺网址)
拼多多:(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拼多多平台:”+ 店铺网址)
淘宝:(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淘宝平台:”+ 店铺网址)
58同城:(经营场所统一标注:“58平台:”+ 店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