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互联网+生产许可”,进一步提升许可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宽松有利的营商发展环境,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执行食品(不含特殊食品,下同)生产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我市“放管服”“证照分离”“一制三化”及推进滨海新区体制机制创新的部署等要求,结合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实际,现就我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委
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负责我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撤销、注销等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2.负责对下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3.负责本区现场核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市食品与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
1.负责市级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存档等工作。
2.负责市级审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
二、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四)市级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内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不包括滨海新区企业)
(五)区级权限
1.滨海新区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全部食品的生产许可。
2.其他区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除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外食品的生产许可。
(六)跨级审批权限
一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含有市、区两级审批食品:
1.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只涉及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区局受理,市审查中心组织审查,市市场监管委审批发证。
2.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同时涉及市、区两级审批权限的,由区局统一受理,审查中心统一组织联合审查,市、区两级分别审批,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发证。
3.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只涉及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区局受理、审查、审批并发证。
三、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七)许可管理系统
1.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实行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许可过程档案全部电子化存储。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需要打印食品生产许可纸质证书。
3.为便利老年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各级食品生产许可部门要设立人工咨询,协助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老年人办理。
(八)许可时限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许可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受理部门应当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3.审查部门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材料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4.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许可材料的审核、拟定审批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等工作。
(九)试制食品检验报告
1.申请人首次申请或者增加食品类别变更的,现场核查应当对其生产的所有食品类别一一核查检验报告;同一类别食品可仅核查工艺流程最复杂、安全控制要求最高品种的检验报告。
2.申请人应在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生产条件符合《办法》规定时,方可生产试制产品,试制产品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应根据产品生产周期和检验周期确定。
3.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包括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指标,具体要求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4.检验报告可以是企业自行检验的检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检验部分项目,其他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报告。对于检验报告中企业自行检验的项目,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其自行检验能力。
(十)现场核查人员
1.现场核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核查组开展。核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
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长期聘用的专职人员、技术审查机构长期聘用的专职人员等。
3.审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按规定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生产地址变更
生产场所迁址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是指将原有生产场所迁离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原生产地址,包括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也包括虽然未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但已迁离原生产场所地址的。
(十二)现场核查实施
1.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变更主要包括:食品类别变更、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变更、生产场所变更、周围环境条件变更、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等。
2.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审查部门可以决定不再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直接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宜。《生产条件情况承诺书》格式可参见附件。
四、食品生产许可监督
(十三)现场核查问题整改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对申请人现场核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录入“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
(十四)许可档案归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归档有关规定,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市级审批的许可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由市审查中心负责;区级审批的许可档案归档工作由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子档案要定期进行备份。
(十五)许可质量监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下级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食品生产许可法律责任
(十六)落实“处罚到人”要求
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附件:《生产条件情况承诺书》模板
生产条件情况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拟于近期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申请,现就我单位生产条件情况承诺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企业于 年 月 日取得填写食品类别 生产许可证书,证书编号为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二、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填写《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汇总表》,描述发生变化情况,如无变化,写“无变化”)
三、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自查情况
(一)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国家、本市、区及外省市抽检监测情况(如有不合格,要说明抽样时间、组织部门、抽检产品名称、不合格项及原因,是否处置)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符合情况(如有监督检查不符合,要说明检查时间、不符合项目、处理结果)
(三)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查处情况(如有查处,要说明查处时间、查出事由、查处单位、查处结果)
本单位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是否变化 | 合规性自查情况(符合/不符合) |
1 | 生产场所 | 厂区及周边环境 | ||
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 | ||||
功能区间布局 | ||||
3 | 设备设施 |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 ||
供水和排水设施 | ||||
通风设施、温控设施 | ||||
检验设备设施 | ||||
4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工艺设备布局 | ||
工艺流程 | ||||
6 | 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