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下发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津安监管三〔2013〕45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实施意见》中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将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6月1日开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具体为: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7.使用跨区、县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三)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全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做好经营许可下放的衔接工作,在经营审批过程中,要实行网上审批,在线打证,并将所在区县上个月经营许可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许可事项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上报。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审批质量。
三、近期,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各区县相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培训日期另行通知),并发放统一印制的经营许可证。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统计表
2014年5月23日
(联系人:权圆圆;联系电话:282089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