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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佳政办发〔2007〕42号)

   2011-03-15 535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经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以质取胜,以营造诚信经营、安全卫生的食品安全环境为核心,按照“政府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预防、减轻、消除、化解食品等产品安全风险,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构筑强有力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对重点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其他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商品等)、重点单位(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完善食品等产品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等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信息传递等相应的监管控制机制。努力提高产品执行标准水平,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产品一次合格率和提高优质品率,使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出口产品合格率达99%以上;省名牌和省免检的生产企业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全市食品等一般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强“三品”(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等易存在安全问题产品的整治工作,使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分级管理,进档达标。有效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区域性、行业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从初级农产品到餐桌前全过程监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县(市)区、乡(镇)政府职责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等产品监管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农业、卫生、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定期会商,研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食品质量状况,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考评和奖惩工作。

  (二)监管部门职责

  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切实保障食品等产品的安全。

  1、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全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行为。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证后监管。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的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4、卫生部门牵头负责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解决市、县、城区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工作,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6、商务部门和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市、县、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市、县、城区的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负责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8、其它监管部门,依法在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群策群力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三)企业职责

  1、公开承诺。企业法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生产合格安全的产品,并承担相应责任。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承诺内容包括使用合格的原、辅材料,不使用回收原料加工食品,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保证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报告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被召回退市的产品向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对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2)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3)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4)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5)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等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备查。建立企业停产和再生产报告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停产时应将停产原因、库存原辅材料、储存条件等事项报告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再生产时应将库存原辅材料保质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同时向监管部门上报备案,同时建立生产、经营、销售台帐制度。

  3、条件改造。食品加工企业基本卫生条件应符合法定要求,小作坊卫生条件应符合《佳木斯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限期改造,改造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准许生产。

  4、添加物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写,及时更新,到主管部门备案。

  5、出口产品,如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罐头、蔬菜、水果及食品包装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并主动申报检验检疫转内销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方可销售。

  四、具体措施

  (一)普查建档。一是进一步完善全市842户(其中包括180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食品生产企业电子档案,与工商企业登记联网,实现数据共享,为动态更新、动态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建立全市724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建立产品目录。目录按照产品品种进行分类,将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类别、原材料、添加剂、销售区域录入目录,实行有效监管。

  (二)从业培训。对本辖区内1386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从业人员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为《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的法津法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标准化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等,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意识,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强责任感。

  (三)日常监督。各职能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对本地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闲置的仓储库及主要的货物配送站点。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品种统检、国家抽查等方式进行,提高企业自检能力,积极推行产品的免检制度。从现在起到年底集中开展五次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饮料、糕点专项整治,时间从8月27日开始到9月15日结束;二是开展肉制品、乳制品专项整治,时间从9月16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三是开展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专项整治,时间从10月1日开始到10月底结束;四是开展白酒、果酒专项整治,时间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五是开展米、面、油专项整治,时间从11月16日开始到12月底前结束。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组织进行。

  (四)限制销售。一是对食品生产者不符合生产法定条件的,对其产品实行召回退市制度;二是对基本满足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取限制销售,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销售。对全市724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谷物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饼干、薯类食品、白酒、糕点、调味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限制在本乡镇、村屯销售,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五)产品强检。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强制检验,强检的范围以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食品为主。

  (六)定期公示。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每季度进行一次公示,公示内容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情况、产品检验情况、生产条件改造情况、企业制度执行情况、后处理情况、小作坊名称和产品及限制销售的区域等。

  (七)限期整改。严格区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的界限,对一般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扣生产许可证;对严重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将查处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抓好落实。市、县、乡(镇)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到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定期汇报、监督检查、评估奖惩。要在全市72个乡镇、973个自然村屯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中心乡(镇)设立监督检测站,各县、市区科级(股级)领导干部驻厂包企,重点监督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五、工作步骤

  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 月23日至8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8月末至12月末),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2月末至2008年1月末)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

  六、加强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收到实效,市政府成立市食品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成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农委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佳木斯市畜牧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分设农产品专项整治组,由市农委牵头负责;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药监局牵头负责;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8个专项整治工作组的组织领导、政策调研、督促检查和信息综合、反馈工作。各专项整治行动组每半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反映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和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情况和整治结果。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方案,逐级签订质量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并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每月召开1次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研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解决辖区食品生产小作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定期对产品质量状况、市场准入、食品检验检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进行科学评估,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二)建立培训制度。每年对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对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对检验人员进行资质培训。培训采取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类、分片,就地、就近的方式进行。

  (三)建立应急预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科学评估我市食品安全状况,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探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一支由政府领导、企业为主、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充分发挥“三员”(监督员、联络员、协管员)的监控网络作用定期演练,积极有效的预防、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建立宣传制度。要拓宽食品安全宣传渠道,制定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规划,统筹各方宣传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建立“黑红榜”,对生产假冒伪劣的企业予以曝光,真实、客观的反映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产品质量稳定、诚信守法的企业建立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制度,予以正面宣传,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切实增强质量诚信风险意识,营造“诚实守信、以质取胜”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建立双重监管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配置强有力的检验检测人员、检测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与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区域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技术机构优势,将检验检测力量前移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线,对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共同监管,共同承担监管的双重责任。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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