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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的通告(明政文〔2011〕212号)

   2014-03-20 47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确保肉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
为进一步确保肉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1〕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8号)要求,决定在三明市区实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三明市区生鲜超市、肉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实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各相关市场主体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安装追溯系统相关设备,领取使用手持交易终端、肉品质量追溯IC卡和标签电子秤(集称重、IC卡读写、凭证打印等功能)。
 
  二、三明市区牲畜定点屠宰场应当按规定配置相关的溯源设施设备,做好生猪进场和屠宰环节检疫检验信息登记、肉品出场称重写卡等工作。
 
  三、从2011年11月9日起,追溯系统开始运行后,生猪批发商应当使用手持交易终端,做好批发环节交易写卡工作。相关市场(超市)的肉品零售商销售生鲜猪肉时,必须使用肉品质量追溯IC卡和标签电子秤,向消费者提供肉品质量追溯票据。
 
  四、鼓励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向零售商索取质量追溯票据,对肉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电话12315、12312)。消费者可按追溯票据上的追溯码,通过自助查询终端或访问查询网站、发送手机短信、拨打声讯12312电话等手段,查询肉品的产地、屠宰企业名称、检疫检验结果、批发商和零售商名称等追溯信息。肉品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采购生鲜猪肉时,应当索取肉品质量追溯票据和检疫检验凭证,建立猪肉采购和使用台账,违者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行为的肉品批发商、零售商、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卫生、质监、经贸、农业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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