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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0-31 817
核心提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义乌市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实施。义乌市市场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义乌市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实施。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义乌市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进口商品交易市场,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中国进口商品城、副食品市场进口展销中心内持有合法有效证照的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进口预包装食品是指经海关检验合格、合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展示商品是指经营者将少量的样品实物通过展示的方式,使购买者对商品的整体特征进行了解,以便购买者进行甄别、挑选、洽谈和订购,并做为买卖交易中交付标准的商品。
 
    第五条  在上述限定区域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进口食品经营者,仅用于展示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但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本商品仅用于展示,不直接对外销售”的承诺,并与销售区域可明显区分。
 
    第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在其最小销售单位(箱等)上加贴中文标签,并在销售合同或货物清单等销售凭证上注明销售时随附有与商品数量对应的中文标签,同时应在销售合同等销售凭证上载明随附的中文标签数量及明确拆零销售时应在商品上加贴中文标签的要求,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用于销售的合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八条  在仓储环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按其最小销售单元加贴中文标签,并随附与商品数量相对应的中文标签。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对可能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均应要求市场经营主体按照一般贸易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完成中文标签的加贴或印刷,未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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