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本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类型
一次办。
三、申请主体
法人。
四、主题分类
“法人办事”主题分类:准营准办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4.24)第35条第1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12.23)第7条第2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六、行使层级
省级
七、进驻部门
实施主体: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主办科室: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八、联办机构
无
九、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
(一)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三)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四)以及其他被列入禁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
十、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性质和数量 | 规格 | 介质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其他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2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3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4 | 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5 |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6 | 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7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8 | 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A4 | 电子 | 网上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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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白表格见附件。
十一、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网上预约
到窗口最多次数(含领取结果):1
十二、办理方式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网上在线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不含企业整改和补正材料时间。
十五、特殊环节
无
十六、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权力
十七、前置审批
无
十八、中介服务
无
十九、服务范围
定点办理
二十、通办范围
全省
二十一、支持预约办理
是
二十二、支持物流快递
否
二十三、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二十四、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样本:见附件2
二十五、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
二十六、咨询电话
0971-5115612
二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71-6128116
二十八、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二十九、行政救济方式与途径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及时补正申请材料,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现场核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整改。
三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网上查询:青海省政务服务网(www.qhzwfw.gov.cn),按照按受理编号查询或者按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
三十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三十二、交通指引
乘坐22、85、41、59、8、801、9001路公交车在千家福家居站下车。
三十三、完整版办事指南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青海省政务服务网及进驻部门门户网站下载。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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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别: | □食品 □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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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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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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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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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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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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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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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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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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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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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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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信息表
序号 |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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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填写时请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分类目录》。
2.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产品明细有要求的,填入“备注”列。
3.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在“备注”列中载明产品或者产品配方的注册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原料提取物名称,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生产复配营养素的,应在“品种明细”列中标注维生素或矿物质预混料,并在“备注”列载明该保健食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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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 | ||||
序号 | 检验仪器名称 | 精度等级 | 数量 | 使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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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文化程度与专业 | 人员类别 | 专职/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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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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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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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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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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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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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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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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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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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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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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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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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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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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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说明:1. 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 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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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
六、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附后);
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附后);
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附后);
2. 特殊食品的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附后)。
注:1.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2. 保健食品申请材料可结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监管需要,由各省决定提交全部材料或目录清单。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