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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浙市监法〔2019〕24号)

   2019-09-02 617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厅)反映。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19年8月14日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
 
    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省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
 
    (三)倡导诚实守信。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2、具备整改条件;
 
    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4、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四、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几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而应立案查处的,应当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规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存在消费投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办法等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本意见自2019 年9月15日施行。
 
    联系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孙书玲,0571-89762222;
 
    省司法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陈俊,0571-81051235。
 
    附件:   附件1.承诺书样式.doc
 
       附件2.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67项).doc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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