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主要进展
“十二五”时期,西藏高度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召开了第二次全区环境保护大会,立足于构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美丽西藏”,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实施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按照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成绩显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防治取得实效,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
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出台了《关于建设美丽西藏的意见》,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规章,施行了环评机构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等多项改革措施,推进了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划分工作。全区7地(市)74个县(区)全面启动生态示范创建,拉萨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山南、林芝、日喀则列入国家首批生态创建示范区,已命名自治区级生态县4个、生态乡镇65个、生态村904个。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雅鲁藏布江、金沙江等主要江河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纳木错、羊卓雍错等重点湖泊水质总体达到地表水Ⅰ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无酸雨出现。全区生态质量良好,大部分重要生态区域处于原生状态。土壤环境质量良好。城区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辐射环境处于安全状态。
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不断推进。加快实施《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落实资金71.23亿元,规划确定的3大类10项工程扎实推进。累积落实国家生态补偿资金191亿元,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生态补偿政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47个(国家级10个),自然保护区面积达41.3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面积33.9%。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22个(国家级1个)。珠峰、芒康滇金丝猴、羌塘、色林错、雅江中游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功能区调整和麦地卡、玛旁雍错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协调推进。实施了重要江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工程,建设了拉萨河和雅鲁藏布江源头生态功能保护项目。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2.14%,地面植被覆盖度达到66.5%,水土流失和沙化面积进一步减少,全区高原生态系统整体稳定。
污染减排和环境防治扎实推进。认真落实污染物减排责任制,完成25个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顺利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落实资金2.65亿元,完成102个城镇和1300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落实资金1.75亿元,开展纳木错、羊卓雍错良好湖泊保护试点。落实资金2.5亿元,开展雅鲁藏布江和拉萨河源头以及拉鲁湿地等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安装烟气脱硝设施,10蒸吨以上锅炉均安装脱硫除尘设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6257辆,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发布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报告,开展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加密调查工作。落实资金0.46亿元,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落实资金近亿元,完成16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全区累计建设1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103座乡镇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25座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除少部分正在建设外,绝大部分已投入运行。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及6地(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
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站、监察执法总队基本达到了标准化建设标准,地市级监测、监察硬件设施装备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县区级环境监管能力从无到有。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均完成升级改造,增加了PM2.5监测能力。申扎生态监测站建成投运,山南、林芝、昌都生态监测站启动建设。开展全区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初步实现了上联国家、下联地市环保部门。建成“西藏环境”政府门户网站,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创办《西藏环境》刊物,提升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更加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要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环境保护确立了目标指向,全面深化改革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环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全面从严治党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保障,自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迎来历史性机遇。一是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持西藏生态环境良好,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赋予西藏的历史使命,这为自治区今后生态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二是中央十分关心,召开了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西藏要全面深化改革,把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更好结合起来,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三是各部委和援藏省市加大对口援藏力度,继续从政策、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工作等方面给予西藏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大力支持。四是自治区成立5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建设美丽西藏”重要指示,自治区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目标。五是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保工作的意愿日渐浓厚,为自治区深入开展生态环保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六是经过40余年的发展,全区环境保护机构逐步健全,队伍进一步扩大,业务全面展开,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为全区继续做好环境保护提供了良好基础。
西藏生态环境自身脆弱的客观实际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压力,使西藏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生态环境整体退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自治区约92%的国土面积处于高寒环境中,高原地壳活动频繁,风化、冻蚀作用强烈,水土保持能力差,生态环境整体脆弱。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自治区生态环境整体上处于轻-中度退化状态,局部治理、整体退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任重道远。经济发展的初级性和粗放型、巨大的发展需求、快速城镇化将进一步挤压生态空间,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和高强度资源开发活动将加剧生境破碎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脆弱和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生态保护修复难度增大,贫困地区脱贫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能源消耗增大、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产业结构转型缓慢等,以城镇为中心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三是环境基础保障能力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大环保”理念尚未形成,“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环保统一监督、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支撑不足,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基础能力薄弱,距离国家标准化建设都仍有很大差距。基层环保部门人员严重不足,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执法力量薄弱,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现象,加之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缺失,完全无法满足环境监管工作及时到场到位的要求。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缺口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规划》实施进展缓慢,到2015年仅完成规划总投资46%,一大批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未能如期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仅地级以上城市建成或开工建设了污水处理厂,绝大多数县城未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存在缺乏专业的运营队伍和充足的资金保障等问题。五是西藏还存在着各族人民同境内外分裂势力之间的特殊矛盾,保障环境安全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高度敏感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饮水安全等民生环境问题和资源开发、产业建设带来的环境风险均需要在发展中统筹考虑并逐步加以解决,提升环境风险管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的任务十分迫切。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美丽西藏战略目标,以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优良为核心,以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为主线,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促进绿色发展,强化环境监管,完善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西藏篇章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努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
完善制度,强化法治。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强化环境治理科技支撑和市场驱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以完备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统筹建设与保护、当前与未来,城市与农村,深化生态环境空间分区分级管控,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达标减排、生态保护,抓好工业、生活、农牧业、交通等污染源差异化管理,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
文化支撑、社会共治。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环境文化教育,引导全区各族人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激励与约束并举、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和生态文明长效机制。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国土空间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安全屏障功能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进展,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普遍推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适应。
专栏1:“十三五”环境保护指标体系 | |||||
类别 | 序号 | 指标(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 属性 | |
2015年 | 2020年 | ||||
环境质量 |
|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93.3 | ≥95 | 约束性 |
| 主要江河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 | 100 | 100 | 约束性 | |
|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
| 耕地和牧草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 — | 保持良好 | 约束性 | |
| 森林覆盖率(%) | 11.98 | 12.31 | 约束性 | |
|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 22.62 | 22.8 | 约束性 | |
| 林草覆盖率(%) | 66.5 | 70 | 约束性 | |
| 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 | 42.3 | 47 | 约束性 | |
污染防治 |
|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万吨) | - | 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 约束性 |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50 | 53 | 预期性 | |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81 | 85 | 预期性 | |
| 废旧放射源收贮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
|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
| 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个) |
| [5071] | 约束性 | |
生态保护 |
| 新增人工林地(万公顷) | [34.4] | [26] | 约束性 |
| 湿地面积(万公顷) |
| 652.9 | 约束性 | |
| 退化土地恢复率(%) |
| 50 | 约束性 | |
|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万公顷) | [5.45] | [10] | 预期性 | |
| 重点生态功能区天然草地超载率 | — | 小于10% | 预期性 | |
| 自然生态系统扰动率 | — | 小于0.5% | 约束性 | |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城镇指七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和所有县城。 |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加强生态空间管控
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战略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主体功能区在国土空间开展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布局。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功能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科学评估,2018年年底前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完成全区生态红线勘界定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状况信息。建立监控体系与评价考核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
加强城乡“三区四线”管理。尊重自然格局,合理布局城镇各类空间,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适当增加生活、生态空间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推动“多规合一”。整合自治区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编制统一的自治区空间规划,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推进各地(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整合工作,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明确开发与保护边界。
二、加强环境宏观调控
发挥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约束作用。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和环境准入标准,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严禁引进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和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能评和节能验收制度,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量、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建立生态文明指标统计制度,完善节能降碳统计指标体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评价技术指标体系。
强化战略和规划环评引领作用。开展青藏高原西藏地区战略环评,严格城镇、流域、能源资源等开发建设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生态空间保护,完善会商机制。推行规划环评空间和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实现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全覆盖,强化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与核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设三级环境保护部门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
强化“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矿产开发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是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水能资源开发、大规模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得审批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审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审批新增位于限制开发区内和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严控能源资源消耗
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完成地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加强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能源、水资源、土地等战略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贯彻《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
加强能源有效利用。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发展水电,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提高电力消费比重,控制煤炭、石油消费。在建材、有色金属采选等行业全面实施节能减排计划,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污染减排跟踪监管。在拉萨等大的城市(镇)积极推进新能源公交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绿色出行。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节能农业生产设备。加快城乡居民传统生物质能消费替代,到2020年,清洁低碳能源消费比重超过5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45%以上。
加强节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执行《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强高耗水工业项目和服务业准入和节水管理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显着下降,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45以上。
加强节地。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完善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林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城镇周边地区耕地、林地、草地等保护,保护和扩大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严控生态用地占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不降低。
加强节矿。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制,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鼓励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以大中型矿山为重点,稳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与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四、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加快发展天然饮用水产业,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建好森林、草原、冰川、湿地、地质地貌旅游区,合理分区优化控制旅游规模,支持3A级及以上景区 “五通两有”工程建设,多举措倡导绿色出游。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特色种养业、经济林种植和林下经济产业。合理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加强藏药材、虫草采挖期间的环境执法监管,控制过度采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生态保护与修复、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畜草增效、适应高寒特点的污水处理技术、新能源开发等领域为重,加快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工业、农牧业、服务业,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建立健全循环经济产业体系、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行垃圾分类回收。积极推进农林废弃物、林业三剩物、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拉萨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并选择部分重点地(市)、县(区)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藏青工业园区和全区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在电力、有色金属、建材、食饮品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进伴生矿、矿山尾矿、煤矸石、炉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落实矿产开发负面清单制度,合理有序发展优势矿产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建设绿色矿山。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禁止新增“三高一低”项目。逐步淘汰和改造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建材产业,加大对低能耗、低污染、绿色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经济和政策扶持力度,开展绿色建材标识认证工作,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业,在城市建设中积极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
五、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实施生态环境文化培育战略。加强资源环境区情和生态文明价值观教育,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普及生活方式绿色化的知识和方法,建设一批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让天蓝、地绿、水净成为全社会自觉追求。组织好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关心生态、人人支持生态、人人爱护生态的浓厚氛围。
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进绿色消费,引导城乡居民广泛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和可再生产品,购买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实行全民节约行动计划,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带头厉行勤俭节约,推进绿色采购,推行无纸化和绿色节能办公。深入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反过度消费行动。大力推行绿色建筑。
六、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加快开展林芝、日喀则、山南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创建,支持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那曲地区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大力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以及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创建与环保重点工作的协调联动,强化后续监督与管理,开展成效评估和经验总结。
巩固现有生态示范创建成果,坚持各项指标“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持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生态文明示范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二节 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加快构建以“三屏五区”为主要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强化江河源头区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全面推进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一、加强重要生态区保护与建设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继续推进《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修订完善《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参与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系统和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系统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推进雅鲁藏布江源等12个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建设好占全区1/3国土面积的各类自然保护区。
稳步推进国家公园试点。着力建设首个羌塘藏羚羊、野牦牛国家公园,积极争取国家批准设立更多国家公园,逐步实现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生性和完整性。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管经分离”原则,探索出适合西藏实际的国家公园管理方式。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大力推进《西藏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并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规划,加强江河源头区、草原、湖泊、湿地、天然林、水生态和地质遗迹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项目,加强对重点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群、种质资源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加快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惠益共享机制。
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优化现有迁地保护设施布局,新建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迁地保护设施,有效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多样性。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示范。
加强物种资源管理。开展极小种群和极度濒危物种拯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加大环保用微生物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发掘、整理、检测、筛选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遗传基因。建立物种基因库和救护繁育中心,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规范生物资源采集、保藏、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加强进出境查验,防止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厉打击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以生物廊道和自然保护小区为补充,以主要的山脉、江河、森林草原植被等为脉络,以各类生态保护地为节点,提高生态保护区域的连通性,构建形成大尺度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促进不同自然生境之间的物种和基因交流,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提升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三、强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化,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强化拉鲁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扎实做好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改革试点,利用遥感等手段开展动态监测,建立健全专业管护站点和专业管护队伍。
实施管护状况评估。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本底调查及勘界确权,结合扶贫搬迁,逐步对核心区、缓冲区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非法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评估报告并公开发布。
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强化转基因生物、外来入侵物种风险管理,建立预警和防治体系。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环境风险评价和跟踪监测。开展自然环境中外来物种调查评估与防治。
四、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强化天然林保护和抚育,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天然林管护全覆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继续实施森林管护和培育、公益林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助政策,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效遏制林地逆转。以各类自然保护区、大江大河源头为重点,持续推进造林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森林系统服务功能。完成新增271.8万公顷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力争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
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退牧还草等工程,重点加强藏北、藏西北天然草地的保护和治理,巩固生态保护成果。完善草场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推进草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把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关,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强化草原资源监测、草原防火以及执法监督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以农区、半农半牧区及草地退化区域为重点,实施人工种草和天然草地改良工程,扩大人工草地种植规模,发展舍饲、半舍饲养殖。加强退化草地治理,对严重退化草原实行围栏禁牧,对中度退化草原实行围栏休牧。以那曲、日喀则、昌都、阿里、山南五地市为重点,加大草原防火与毒杂草、病虫鼠害防治力度。到2020年,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达到47%。
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以拉鲁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与恢复为重点,推进退耕(牧)还湿,实施河湖水系联通工程,加大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力度,逐步遏制湖泊湿地面积萎缩的趋势。加快实施拉鲁湿地三期工程,扩大湿地保护区核心区面积。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湿地保护与恢复财政补贴制度,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强化湿地资源全面监督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保持在653万公顷以上,重要湿地和湖泊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
五、推进生态退化区恢复和治理
推进“两江四河”流域造林绿化工程。认真实施《西藏“两江四河”造林绿化工程规划》,以“两江四河”流域和重要公路、铁路沿线造林绿化为重点,大力开展规模化造林,构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护岸林为主的绿色屏障。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开展重点地区陡坡耕地和地震山洪泥石流灾区毁损耕地退耕还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地震山洪泥石流灾区植被恢复。加大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力度,扩大森林面积,到2020年新增人工林2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到22.8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12.31%。着力搞好城镇绿化,充分利用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
加强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推进藏中、藏西北沙化土地治理,大力防治重要水源涵养地和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基础上,对山南、那曲、阿里、日喀则等地(市)可治理的沙化土地、盐碱地、荒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重点区域,采取封沙育草、人工种草、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整治,促进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万公顷。深入做好日喀则、阿里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工作。
加强矿山迹地生态修复。新建矿山一律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严格执行矿山闭坑审批制度,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有关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对历史遗留矿山,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尾矿库闭库等为重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
加强生态灾害防治。加快推动易灾地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山洪、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和应对能力。加强草原、农田、河湖、水系林网为主体的生态灾害防护网建设。
第三节 维护优良环境质量
一、继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加强城镇空气质量管控。实时公布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信息,逐月公布空气质量排名。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地(市)中心城镇为重点,不断强化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确保空气质量持续优良。
强化城镇燃煤烟尘污染治理。以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和那曲地区、阿里地区为重点,完善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扩大燃气覆盖率,提高城市能源清洁化水平。加大地(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强化供暖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在适宜城镇逐步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大力整治餐饮油烟污染,督促和引导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加强对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烟花爆竹燃放等烟尘污染监管。
加大扬尘控制力度。强化道路、施工等扬尘控制,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洒水降尘、围护拦挡、密封运输措施。实施城市绿化建设,减少城市裸土面积。
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以拉萨市、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为重点,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按期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推进机动车污染管理机构建设。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加强油品等能源产品质量监管,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加强新车销售监管,严禁尾气不达标车辆销售和上牌。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绿色出行。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以水泥、矿选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脱硫、脱硝、高效除尘设施改造。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配套安装除尘、脱硝设施,加快淘汰立窑及湿法水泥生产线等落后产能。继续实施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在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划定陆域控制单元,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控制单元水质断面监测网络,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明确划分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责任。落实《西藏自治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执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落实,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采取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风险防范等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自2017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开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
优先保护良好水体。全面落实《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保护好纳木错、羊卓雍错等水质良好湖泊的生态环境,逐步将玛旁雍错、色林错、错高湖、佩枯措、班公错等纳入国家重点湖库生态保护支持范围。强化江河源头区、重要高原湖泊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加强“一江四河”流域、藏东“三江”流域和易贡湖综合治理,保持河流湖库水系完整,恢复生态功能。支持在人口相对密集、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拉萨河、雅砻河、年楚河、尼洋河等重点流域,开展流域生态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完成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实施保护区标志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工程,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应急水源建设,强化水质监控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建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环境状况评估。应定期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城市、县级城市分别于2016年、2018年起公开本行政区内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继续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调查,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矿山开采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因地制宜推行雨污分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严禁超标排放污水。推进再生水的循环利用,妥善处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建成区现有食品加工、纺织等规模小、治理难、分布散的企业“关、停、并、转”实施力度。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采选、制革、规模养殖等行业为重点,加大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和深度处理力度,强化藏药、藏毯等加工企业污染治理,确保全面达标。推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禁止新建造纸、皮革、印染、化工、冶金等项目。
三、强化土壤环境保护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级落实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以农牧地为重点,开展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以工矿企业及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等为重点,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控点,定期开展监测。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信息报送和统一发布制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耕地、牧草地土壤状况,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源管控名录。
实施农牧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等农牧地为重点,严格土壤环境安全底线管控,对未受污染土壤实施严格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未受污染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土地,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调控、替代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重污染的土地,实施严格管控,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放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地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和污水灌溉等农业生产过程的土壤环境污染控制。以基本农田、蔬菜基地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有机物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推进退耕和修复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管理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回收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污染工矿企业用地以及拟改变用途为商住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回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开发利用各类地块,必须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风险管控目标;达不到标准的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展利用。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设立管控区标志,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
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各级地方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釆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
排查并公布不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各级政府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定期公布工作进展和“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五、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善农牧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周边农牧定居区的生活污水和垃圾采用城乡统筹的方式收集和处理,偏远地区农牧民定居点生活垃圾采用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污水采用分散式处理。以青藏铁路和国(省)道交通干线两侧沿线、重要旅游景区周边、雅鲁藏布江中上游等区域为重点,实施5071个农牧区定居点(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改善农牧区环境卫生状况和乡村风貌。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林网建设,保护天然植被,切实保护好农牧区自然生态环境。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加速种肥同播、化肥深施、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节肥节药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化肥、农药科学化使用水平。科学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编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展生态农业、生态牧场,大力推广沼气开发和有机肥生产等畜禽粪便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节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一、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评估,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以涉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为重点,加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跨界水体、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试点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预案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风险预警,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管理,加强政府、部门、重点园区和行业应急预案管理。逐步完成新一轮自治区级和地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
强化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环境应急分级响应。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制度建设。
加强风险防控与应急基础能力。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升级环境应急装备,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应急监测能力。2020年前建立自治区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库。
二、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
严格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重金属防控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非重点区域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重金属相关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
继续加强涉重金属行业综合防控。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地热电厂、重金属固体废物堆场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重金属污染行业治理,推动甲玛矿区、罗布莎矿区、玉龙矿区等重金属污染防治,督促涉重金属企业完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动态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相关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整合或园区化集中,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推进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着重解决重点工矿区、重点河段上游采选矿区、重点农用土壤污染区域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在墨竹工卡县、林周县等重点区域,针对土壤重金属含量较高的问题,开展植物-微生物体系修复技术示范工程。
三、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修订版)》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做好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严格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或资源化处理,严禁污泥进入耕地。
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规范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六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营,强化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县城及村镇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确保全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构建合理的废物、原料、产品、用户的废物循环网链,推动废弃物处理方式由无害化处理为资源化利用为主转变。试点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置,抓好伴生矿、矿山尾矿、煤矸石、炉渣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降低再生资源回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开展全区现有化学品危害初步筛查、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建立高风险重点管制化学物质清单。强化化学品行业准入,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严格限制在生态环境敏感地区新增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的项目。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其特征化学物质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加强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使用末端安全处置,严禁偷排。重点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实行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生追究制度。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五、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传输及信息网络。推进电磁辐射污染申报登记工作,摸清全区电磁辐射污染源底数,建立电磁环境管理数据库。规范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管理,规范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着力控制和降低电磁辐射污染。开展重点源监督监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辐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推进放射性废物应急与反恐能力建设,对自治区辐射站放射性废物贮存间进行升级改造,购置废源收贮车和反恐应急指挥车,配备专职废旧有毒物质处理技术人员,提高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处置能力。开展核与辐射反恐应急实战演练。
第五节 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一、构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拓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网,力争建成一批重点县空气自动站。推动拉萨河、雅砻河、年楚河、尼洋河、狮泉河以及跨国界、跨省界等河流水质自动站建设,提高水质在线监测能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全覆盖。优化城区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推动建设西藏生态环境遥感中心和不同生态系统类型野外观测点,加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加强重点地市、边境口岸及昆仑山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设,全面完成国(区)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
加强预警预报。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要河流湖泊、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预报预警研究。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放射性污染源安全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和重点辐射工作场所监督监测。
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为契机,因地制宜优化整合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能力。重点加强市(地)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到2020年,自治区和市(地)级环境监测站达到标准化要求。加强县级执法监测能力建设,优先支持墨竹工卡等10个重点县监测能力建设,力争县县具备基础监测能力,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执法有效互动、快速响应。
二、构建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加强地方和各行业环境执法。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强化属地环境执法。以水源地、重点河流湖库、重金属污染源所在地为重点,优先加强重点县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力争到2020年,县县具备独立环境执法能力。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充实一线执法队伍,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保障一线执法用车,落实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建立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制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对各地市委、行署(政府)和部分生态功能定位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繁重或环境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区)党委、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从2017年开始,每3年对各地市督查一遍,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加强环境监察。自治区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通过向市(地)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对全区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落实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政府挂牌督办约谈管理办法》,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三、提高环境信息化水平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信息化项目,建设数字化、立体化、智能化和全覆盖的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平台,以自治区智慧环保云平台建设为核心,优先完成“数字环保”,加快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应急、电子政务等环境大数据资源互联共享、动态更新和公开发布,推进与国土、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建设支撑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应用的环境大数据业务系统,统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管理、环境监察执法、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税征收、排污权交易、环境信用管理、环境应急指挥、质量监测管理等,强化多方协同的环境监管。开发推广环境保护监察APP。加强环境统计能力,依托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完善自治区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梳理污染物排放数据。
加快完善环境信息机构建设。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完善环境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安全管理,强化办公自动化、远程视频、远程协同办公、环保热线等系统及环保门户网站的硬件建设和运维。
四、提升环境保护科教能力
鼓励环保科技创新。依托全区环境监测站网基础数据,大力开展环境状况调查、污染源解析等环境科研工作。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大对环保科研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全面对接《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水、气、土”三大行动计划,实施一批重大环保科研项目,全面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决策、精准施策能力。大力引进和推广细颗粒物治理、水循环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泥资源化、废渣综合利用等先进工艺技术和成熟实用装备,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环境舆论主动引导,完善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加大环境新闻报道力度,树立正确积极的环境舆论导向,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新闻网站积极开设环保专栏,推动媒体主动参与环保宣传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课堂、进教材。加强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宣教专(兼)职人员配备,强化宣教机构办公、摄像器材等必要设备配置。
五、加强环保队伍人才建设
以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为重点,有序整合监管力量,加强全区环保系统行政管理、监察执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选拔、培训、考核等机制,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依托援藏计划,加大援藏干部和技术人员选派力度,加强西藏环保系统人员到国家、对口援助省(市)环保部门学习和挂职锻炼。大力引进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辐射管理、环境信息与统计、环境宣教、环境科研等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环境评估技术审查和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强化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提高西藏生态环境保护队伍整体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 重点工程
为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整体推进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解决事关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优良环境质量,提升全区生态文明水平,重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两大类重点工程。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程
加快推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拉鲁湿地三期建设等重点工程。
专栏2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程
加快推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继续实施《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和《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坏境保护规划》相关项目。 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理与污染修复、江河源头及水源涵养区为重点,在生态系统类型比较丰富的区域,通过土地整理、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境整治等手段,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 重点流城水污染防治。在拉萨河、雅砻河、年楚河、尼洋河、狮泉河等重点流域,开展流域生态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在7个地(市)中心城镇及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玛旁雍错、色林错、错高湖、佩枯措、班公错等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湖泊水质持续良好。 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坏境质量调查和评枯。推动甲玛矿区、牛马塘矿区、邦浦矿区、罗布莎矿区、雄村矿区、玉龙矿区等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在拉萨市等7个地(市)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和机动车污染治理,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良好。 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西藏纳入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项目试点范围,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体系建设,实现生物多样性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与汇总分析。清理“三河一渠”渠道内垃极及淤泥,并在保护区入口处等地段新建垃圾清运设施。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支持5071个行政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拉鲁湿地三期建设。征用拉鲁湿地周边部分区域土地,拆除无关建筑,实施生态恢复,将湿地保护区核心区面积扩展到7.64平方公里。
第二节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大气、水、土壤、生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等重点项目工程。
专栏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成7个地(市)共18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上收工作。 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配合国家完成46个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上收,完成拉萨河、雅鲁藏布江上游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开展跨国界、跨省界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将西藏2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纳入国家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将517个基础点位和311个风险点位纳入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西藏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配备无人机等监测设备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设备;建设不同生态系统类型野外观测站点等。 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将日喀则、山南、昌都、那曲、阿里5地市和亚东、察隅、聂拉木、吉隆、普兰5个边境县以及昆仑山辐射环境背景值站等11个站点,纳入国家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支持基层环保部门配备环境监测、监察等仪器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建设。推动在自治区和6地市(除拉萨市外)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在重点污染源及矿山等环境风险点安装在线监控设备,配备网络传输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环境信息化建设。建设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环评审批、环境监测、监察、辐射管理、生态保护、固废管理等应用系统,开展门户网站二期建设。 环保监管业务用房建设。支持建设7个地(市)和74个县(区)级环境监管业务用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健全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统领。构建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完善环境污染物监管体系,积极推进森林、草原、水资源、土地、矿产、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等制(修)订,研究制订生态环境监测和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相关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制(修)订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等节能标准,实现主要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加快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提高资源价格形成市场化程度。
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污染环境付费和破坏生态付费原则,明确补偿责任主体,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探索推行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计量收费。制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科学确定总量控制要求,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化总量减排核算体系,强化自主减排管理,鼓励将持续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纳入减排核算。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并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与成因解析,对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严格约束开发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推进环境司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完善程序衔接、案卷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推动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与审理专业化,强化公民环境诉权等司法保障。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全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坚持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的地方和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保障资源环境监管机构行政执法独立性。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监管。落实《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现状调查和清理整治,建立矿山环境的污染破坏区域级别、恢复治理区域类别和恢复治理工程等级清单。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制定《西藏自治区环境监理机构管理办法》、推进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环境监理制度。
第二节 确保政府履职尽责
健全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制度。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等国民发展重大政策中实行综合决策,把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推进重大决策、政策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落实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实施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担当。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制定《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完善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节能减排、生态效益等评价指标,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根据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体系,完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实行差别化的环境考核制度、激励政策。深入开展县域环境保护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节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自治区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全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激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荣誉表彰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环保目标。
探索建立赔偿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的,造成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生态系统改变的,造成公民人身健康及财产损失或法人财产损失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选取部分地(市)、县(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与索赔主体和解决途径。
第四节 构建全民共同行动体系
加强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环境决策机制。探索多民族地区公众参与模式,多渠道、多形式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土地开发等重大项目的公示、听证,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健全举报、听证和公众舆论监督制度,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
扩大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等信息公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各地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环境诉讼权的司法保障,细化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支持,引导公众和环保团体有序参与、有序保护和有序维权。
健全公众舆论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12369”环保热线。
第五节 完善资源环境经济政策
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健全燃煤电厂环保电价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实施力度。
完善投融资机制。构建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加大对水利开发、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产业项目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控制环境保护违法企业的新增授信。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信贷担保机制。采取政府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积极发展生态金融,以合同环境服务、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镇和农牧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公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把符合环境监测标准、污染治理效果和生态保护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前提。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森林、草原、湿地生态补偿标准,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因素,逐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建立水生态、地质遗迹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力争将更多自治区级限制开发区域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市场化。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研究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市场机制。大力推进环保工程、环保咨询等环保服务业发展,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治理环境污染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国内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入西藏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领域,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服务。
第六节 加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逐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中,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形成逐步增长的机制,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能力建设投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整合财政资金,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给予支持。设立自治区绿色发展基金。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开展年度调度、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定期公布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动、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把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离任审计范围,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
健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督查机制。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