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辖区内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口宠物食品不适用本规范。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三)职责
浙江局动植物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主管浙江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本辖区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注册登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注册登记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来自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一)注册登记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浙江局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二)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企业必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5)涉及环保要求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注册登记条件中规定的管理制度;
(7)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8)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9)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2.受理
分支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见附件2),根据下列情况在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见附件3、4)通知申请人: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评审与批准
(1)分支局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见附件5、6)
(2)评审组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分支局审核,分支局在1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3)准予注册登记的,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上报浙江局动植处;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附件7);
4.证书发放
(1)浙江局动植处在收到分支局上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后,对注册登记企业进行统一编号,并将编号信息通知分支局;
(2)分支局制作《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附件8,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在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后10日内送达申请企业。
(三)注册登记有效期及换证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工作规范中申请部分的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注册登记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册登记变更
1.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分支局审核有关资料后,办理变更手续,上报浙江局动植处;
3.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分支局审核有关资料后,参照评审与批准部分的规定执行,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上报浙江局动植处;
4.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注册登记撤回、撤销和注销
1.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分支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1)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2)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3)年审不合格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1)分支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5)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
(6)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1)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3)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4)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4.分支局对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收回《注册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浙江局动植处。
(六)对外注册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要求的,由分支局按照有关要求审查合格后上报浙江局动植处。浙江局动植处视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抽查评估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七)注册登记其他事项
1.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2.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3.企业注册登记及其变更和对外注册的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发证等环节,各分支局应当参考浙江局出境农产品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卡制作表格,如实填写记录。
三、风险管理
(一)风险分析报告的起草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的原理和要求进行风险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后报所在地分支局。具体内容参考附件9。
(二)产品风险因子和风险级别鉴定
分支局参考附件10和11的内容,结合生产企业、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推荐表,对生产企业起草的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核,确定产品风险因子和风险级别。
(三)企业管理分类
分支局参考附件12的内容,对企业环境卫生、质量管理体系、自检自控情况、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安全风险监控、日常检验检疫和监管等情况,确定企业管理类别。
(四)风险监控方案的起草
检验检疫监管人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浙江局下发的年度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工作要求,依据产品风险、企业管理类别,参考附件13至附件15的内容及要求起草针对该企业及产品的风险监控方案,内容包括监管计划和监测计划。安全风险监控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要求执行。
(五)风险监控方案的批准、实施和公布
监控方案草案经所在地分支局主管处(科)室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浙江局动植处备案。
(六)风险监控方案的实施和动态调整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控工作由所在地分支局实施,监控过程中应当根据影响产品风险和企业分类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监控方案。调整程序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依据
各分支局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1.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二)报检及受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三)现场检验检疫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1.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2.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输入国家要求或者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3.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四)监测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风险管理计划”确定的监测计划,对须实施安全风险监测的出口产品实施抽样检测,采样、送样、检测及相关记录要求按照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要求执行。
(五)合格评定
根据企业自检自控、安全风险监控、日常监督管理等进行综合评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单证;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安全风险监控出现不合格的,按照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六)资料归档
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等应当按相关规定存档。
五、监督管理
(一)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有效运行自检自控体系;
2.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生产出口产品;
3.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4.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5.建立企业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
6.如实填写《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抽样、检查、年审情况以及国外官方机构考察等内容。
(二)日常监管
各分支局依据“风险管理计划”确定的监管计划,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监管内容包括:
1.环境卫生;
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3.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4.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5.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6.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7.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8.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9.《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项,应当开具监管通知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验证。
(三)年度审核
分支局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并对产品风险因子识别、产品风险分级和企业管理分类进行验证,对“风险管理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年审结果和“风险管理计划”调整情况应当及时上报浙江局动植处。
六、档案管理
分支局应当建立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注册资料,注册变更、年审资料,日常监管记录;
2.“风险管理计划”材料;
3.不合格产品及质量问题分析;
4.企业年度质量分析材料及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
5.安全风险监控记录和不合格追溯档案;
6.诚信记录;
7.其他与检验检疫有关的资料。
七、工作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3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09号)
5.《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
6.《关于印发〈进出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586号)
7.《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二恶英监控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825号)
8.《关于实施<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2009〕372号)
9.《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质检动[2012]314号)
10.《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一厂一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12〕482号)
11.《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指南》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1.《日本饲料质量安全法》
2.欧盟《饲料卫生管理规定》(EC)No183/2005
3.欧盟《验证符合食品饲料法律、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法规的官方监控活动》(EC)No882/2004
4.欧盟《动物营养添加剂》(EC)No1831/2003
5.欧盟《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EC)No32/2002
6.欧盟修改《动物饲料中的不良物质2002/32/EC指令》(2005/87/EC)
(三)主要技术标准
1.《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
2.《饲料标签》(GB10648-2013)
3.《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3490-2013)
八、附则
(一)本工作规范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和浙江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附件1-15下载】附件1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附件2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文件审核表
附件3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4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未获受理通知书
附件5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核记录
附件6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附件7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附件8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
附件9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附件10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因子鉴定评价表
附件11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风险分级评定表
附件12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管理分类评审表
附件13 以出口批次为分类基础拟定的企业安全风险监管计划
附件14 以出口批次为分类基础拟定的企业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附件15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风险监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