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的有关规定,保障“一网通办”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前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将过渡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过渡期间备案工作参照附件2至附件4关于备案材料、备案表和备案承诺书的相关要求,产废单位线下提交纸质版备案材料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和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办事流程表(见附件1,一份)和备案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盖章确认。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王涛,电话:2311740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8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
附件2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上海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原件,盖产废单位公章)
2.产废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产废单位公章)
3.产废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盖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原件,盖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5.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原件,盖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公章)
附件3
上海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 |||||
备案号:沪固转利 | |||||
一、产废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盖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产废地址 | 区 街道(镇)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本情况 | |||||
废物名称 | 废物代码 | ||||
废物主要成分 | |||||
备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备案期限内拟转移数量 | 吨 | ||
产生过程及工艺说明 | |||||
三、运输信息 | |||||
运输单位 | □自行运输 □委托运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 ||||
运输方式 | □轮船 □汽车 □其他______________ | ||||
运输起点 | 区 街道(镇) | ||||
运输终点 | 省 市 县 街道(镇) | ||||
如涉船运,填写上下岸码头信息 | 离岸码头: 省 市 县 上岸码头: 省 市 县 | ||||
四、利用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利用设施地址 | 省 市 县 街道(镇)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废物利用方式说明 | |||||
五、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
你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收悉。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你单位应遵守国家及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活动;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应经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转移; 2.你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承担转移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和污染防治责任,保存并建立完善管理台账; 3.若涉及以下情况,你单位应重新备案: (1)超出转移期限; (2)固体废物种类、主要成分与备案信息不符; (3)固体废物运输方式与备案信息不符; (4)固体废物利用去向与备案信息不符; (5)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不宜进行转移的; (6)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其他不宜进行转移的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废单位名称)于××年××月××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 ×××××××××(产废单位名称)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转移××吨××××(废物名称)至××××××××(利用单位名称)进行利用。×××××××××(产废单位名称)已核实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固体废物利用能力,确认其利用方式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有效,已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若跨省转移利用发生变化导致与备案情形不符的,×××××××××(产废单位名称)将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转移。
3.×××××××××(产废单位名称)提交的备案材料是×××××××××(产废单位名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利用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的承诺。×××××××××(产废单位名称)承担转移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和污染防治责任。
特此确认,×××××××××(产废单位名称)和××××××××(利用单位名称)提交的所有文件及其信息均真实、完整。如有弄虚作假,×××××××××(产废单位名称)和××××××××(利用单位名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产废单位(公章): 利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