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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3号)

   2015-05-06 409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1日
 
  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1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统一制定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的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等。规范和简化登记相关内容,优化审批流程。
 
  3.分类实施。对暂不适宜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和登记事项,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
 
  4.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
 
  (二)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四)改革年检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
 
  (五)改革有效期限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
 
  (六)暂停涉企收费。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技术服务费、KEY费用和年检费。
 
  (七)加快集中审批进程。按照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人员全部进驻本级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服务;按照“市场主体在一个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的原则,加快调整登记事权管辖。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具体适用范围。全市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时,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县(市)区、经济区管委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同时在同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二)确定具体事权人员。确定进驻市、县(市)区、经济区管委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四个部门的具体登记事权。确定具体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工作人员名单。(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三)确保网络连通顺畅。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或互联网出口,实现与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平台的连通。(市工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四)提供相关设备。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保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质监、国税、地税登记窗口需要的相应设备,为相关岗位人员办理数字证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负责〕
 
  (五)制定完善相关材料。制定完善企业“三证合一”办事指南、登记补充信息表、提交材料清单、工作流程等相关材料。(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
 
  (六)做好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操作、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提交材料清单、内部工作流程的培训。(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市政府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完成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抓紧制定丹东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等配套办法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要予以认可。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分别加强对口业务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四)全面推广实施。2015年3月1日,在全市全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五)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任务分工表


 
地区: 辽宁
标签: 三证合一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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