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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20〕35号)

   2020-09-03 544
核心提示: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举报奖励制度设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鼓励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制定,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二是强化举报奖励办法宣传解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并通过新闻发布、新媒体、专题访谈、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请各市(州)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报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8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四川省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奖金发放。省级直接查处的举报和涉及跨行政区划的举报,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给予奖励。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实施精神奖励的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四条  各地应当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五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应包括以下种类: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七)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应根据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结合地方实际,扩展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类别。


    第六条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重点奖励。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各级12345、12369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三)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


    (四)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五)综治网格、环境监管网格;


    鼓励各地逐步统一受理渠道。


    第九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对于金额较小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可探索话费充值等灵活便捷的奖金发放方式。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在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有奖举报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有奖举报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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