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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青海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20〕55号)

   2020-10-13 401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排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省危险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排部署,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青海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


    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依法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完善违法违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强化信息化科技手段运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管理。


    1.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对现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全面摸排清理,全面清理以“挂靠经营”形式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着重排查清理以运输强酸、强碱、爆炸及剧毒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车型、底盘结构、运输包装、运输装备及装备附件防护不符合要求和未按企业名义购置车辆(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与企业名称不一致)、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与企业名称不一致、未以企业名义签订运输合同、未以企业名义结算运输费用等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行为。并持续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督促企业巩固和保持营运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引导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年底前消除“挂靠经营”现象)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加强路检路查、入企核查力度,全面核查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持证情况,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无证件,使用失效、变造、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并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等教育培训,有效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技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前往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或未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承运危险化学品物理特性对车辆阻燃导静电、排气系统隔热保护、排气火花熄灭、导线过热保护等关键部位进行合法改装,确保制度落到实处。(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检查整改)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和经营资质条件保持的执法监管,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和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经整改后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落实,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5.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督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压力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技术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进一步提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按照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严格对车辆运行状态、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等进行监控,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并开展车辆动态监控指标考核,将考核结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等纳入企业质量信誉、企业安全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车辆审验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落实,2021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6.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且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履行对托运人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对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委托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督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建立装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做到“五必查”(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装载、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省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7.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摸排统计,将企业及其车辆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记录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并加大分值占比,对从业人员发生的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内容,运输车辆及个人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内累计10%及以上所属从业人员及运输车辆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记录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并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纳入“黑名单”管理后累计2年内未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记录的,恢复其信誉并予以准入市场。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非法异地经营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梳理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路段,汇总形成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路段风险隐患管理清单,指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采取对险峻路段、重点水源地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绕行、强化运行监控、安全警示等手段,有效降低行车风险。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应用,强化企业对所属人员及车辆、运输货物、托运方、起讫地点、运输路线信息监管,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引导工作,鼓励各地人民政府规范建设、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隐患防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导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线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线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农村公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排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要及时告知该路段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示并修复。(省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部门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9.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剧毒化学品等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管理制度规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畅通执法信息和违法案件移交渠道,开展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工作,对发现危险化学品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10.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通过建立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方式,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经营企企业登记信息,与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等数据有机融合,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一张网”,地区、部门共享联动。通过交叉比对,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2021年6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11.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探索建立各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并将相关执法信息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失信人诚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黑名单”管理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12.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建成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并实现与“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推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逐步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企业信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系统对接,形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建成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分级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数据库,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规范监管、精准精细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落实,2020年11月底前建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2020年底前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智能视屏监控报警装置,2021年6月底前建成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监察系统)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9月至10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情况,梳理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整治安全隐患,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排查台账、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推进、清晰明确,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同步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措施、长效机制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联席专题部署、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解决。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融入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于2021年7月底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慈海龙


    联系电话:0971-6186610,6114443(传真)


    青海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的统一安排部署,为深刻吸取2019年下半年以来广西玉林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15”较大爆炸、江苏连云港赣榆区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4·21”火灾、河南许昌长葛市废旧厂房“5·26”较大爆燃等多起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有效杜绝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地毯式、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专项整治,查清当前全省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 分门别类建立清单台账,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停产整顿一批拒不整改隐患的企业、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惩处一批非法违法相关责任人,坚持标本兼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发生。同时,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重点是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非法储存、加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窝点。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的属地责任和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的排查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全辖区、拉网式”摸排工作。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彻底排查本辖区内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确保摸清情况、查清底数。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开展辖区县、乡、村三级摸排检查工作,检查情况由县乡村三级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统一汇总备查。


    (二)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健全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特别要关注一些冠以“生物”“新材料”“科技”等类的企业巧立名目逃避监管,违规建有化工装置、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与备案不一致的情况。三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一是公安部门重点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检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窝点和个人。严厉打击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车辆较长时间停车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未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路线、时间运输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行为。二是交通部门重点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应急管理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情况,打击整治证照不全、安全条件不满足基本要求等情况。四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要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应取得安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排查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以及从事未经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非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行为。五是消防部门重点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消防工作进行排查整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六是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的排查整治,对企业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七是工信部门重点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经营装置,并坚决予以打击整治。八是供电企业要配合实施对非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断电措施,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性用电情况进行监控。九是市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群众举报隐匿在城乡结合部的气体非法倒装窝点,组织相关部门坚决查封、扣押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三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五)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定期研判、打击清理。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应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二是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应急网格功能,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地方各级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动员、层层落实,抓紧制订本地、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本地、本系统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地方各级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对辖区内的合法企业采取列表排查、逐个过关的方式,对辖区非法企业采取逐村逐户、全覆盖方式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不遗漏任何一个企业、一处死角、一个隐患。同时,各行业部门要将排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并实行所在地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要限期关闭;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上限处罚,直至关闭。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5月至7月)。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复查验收,重点检查隐患整改到位情况、搬迁方案制定情况、关闭取缔情况等,确保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并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于2021年7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守土有责,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的重要专题,统筹考虑,一并部署,深入开展,务求实效。


    (二)有力有序推进。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倒排工期,把握好时间节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的督促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1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问题、重大工作进展可随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联 系 人:张得良


    联系电话:0971-6151609,6136079(传真)


    电子邮箱:qhwhzz@163.com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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