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局党组会议精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使用全覆盖,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思路
利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形成制度比较完备、标准基本符合需求、系统设计合理、隐患排查治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建设完成全省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建立一本台帐、强化两个服务、实现三个管理、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目标。建立“一本台帐”,即建立一套完整的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强化“两个服务”,即一是强化为企业服务理念,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学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解决企业学会隐患查什么、怎么查、怎么改的问题,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强化为基层监管工作服务,通过督促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和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实时掌握,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缓解基层监管人员不足的矛盾,确保履职尽责。实现“三个管理”,即一是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闭环管理;二是实现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隐患掌握并能有效跟踪督导整改闭环管理;三是实现企业与监管部门全天候无缝对接管理,监管人员随时调取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并能及时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四张清单”,即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围绕任务清单、检查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形成闭环管理。
三、主要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6年10月底,制定出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急需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出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完善省局开发建设的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省各市、绥中、昌图县全部建立完善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省局系统对接;全省14个市、两个省管县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领域开展自查自报工作。
2.中期目标:到2017年底,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信息系统平台;县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面上线运行,深化企业分级分类、推动企业全面开展“一企业一清单”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开展自查自报自改,全省各类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争上线煤矿企业达到100%、非煤矿山发证企业100%、危险化学品发证生产企业达到100%、冶金机械等规模以上企业达到8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判和风险防控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目标。
3.阶段性目标:到2018年底,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省、市、县三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扩展到所有重点行业领域;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全部纳入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自主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达到80%以上,全省隐患整改率达到99%以上,全省事故预测预判、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的能力显著增强。
四、主要任务及工作步骤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1.以省局文件制定出台《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规划科技处负责,7月底出台)
2.以省局文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具体任务及系统上线运行事项,推动全省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科技处负责,7月底前出台)
3.以省安委办文件制定出台《关于利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开展全省企业安全信息台帐建设工作的通知》,利用系统开展企业基础情况调查摸底,使企业初步学习掌握系统,发挥系统设计的功能作用。(规划科技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7月底前出台)
4.以省安委会文件制定出台《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规划科技处牵头,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配合,8月底前出台)
5.以省安委办文件制定出台《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行业分类方案》。(规划科技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7月底前出台)
6.以省安委办文件制定出台《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配置指南》。(规划科技处牵头,各相关处室配合,7月底前出台)
7.以省安委办文件制定出台《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规划科技处牵头,事故调度处、综合处等相关处室配合,10月底前出台)
各地区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制定出台本地区制度规定,按时限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制定出台隐患排查治理行业标准
规划科技处组织完成有关基础管理通用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初稿编制工作,由各有关处(室)组织完成初稿征求意见工作。
1.全行业基础管理通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工作。(规划科技处牵头,各有关处室配合,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8月底前完成)
2.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工作。(省煤监局牵头,规划科技处配合,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8月底前完成)
3.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工作。(监管一处牵头,规划科技处配合,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8月底前完成)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隐患排查专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工作。(监管三处牵头,规划科技处配合,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8月底前完成)
5.冶金机械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工作。(监管四处牵头,规划科技处配合,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8月底前完成)
6.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人员聚集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标准征求意见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综合处、监管二处负责督办,2018年6月底前完成)
省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标准后,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编制配置方案要求,指导企业开展“一企业一清单”,即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工作,推动企业快速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报自改工作。
(三)开发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
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完善重点功能模块需求,实现有效运转。
1.新增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规划科技处、省煤监局负责,7月底前完成)
2.新增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负责,7月底前完成)
3.新增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规划科技处、监管三处负责,7月底前完成)
4.完善冶金机械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规划科技处、监管四处负责,7月底前完成)
5.新增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规划科技处、职安处负责,7月底前完成)
6.完善移动执法模块。(规划科技处、执法监察局牵头,有关处室配合,9月底前完成)
7.完善安全生产隐患“四个清单”管理模块。(规划科技处、执法监察局牵头,有关处室配合,9月底前完成)
8.研发智能分析统计提醒功能。(规划科技处负责,9月底前完成)
9.研发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库和“一企一清单”标准编制配置模块以及完成编制自动上报备案对接功能。(规划科技处负责,9月底前完成)
省局开发的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是按照国家总局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发建设的,可以实现与国家总局系统对接互通。全省按照“一张网”设计思路,将系统提供给各地无偿使用,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安装、调试、升级、培训等工作,信息系统本地化建设、维护、培训及硬件设备等建设费用由各地自行负担。鼓励各地开展个性化需求开发,深化信息系统对监管工作的科技支撑作用。各地自行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要按有关规定建设,实现企业信息台帐与省局系统对接、互通。同时,按时间进度安排组织企业使用信息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工作。
(四)组织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
2016年底前,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企业开展企业安全基本信息摸底,建设企业信息台帐,同时逐步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组织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指导企业对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清单,督促企业设专人负责本企业系统终端建设,学会登陆系统并开展有关工作。(规划科技处牵头,省煤监局、监管一处、监管三处、监管四处按各自职能负责)
(五)扩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行业领域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借鉴各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经验做法,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向全行业扩展。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协同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省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综合处、监管二处负责督办,从2018年开始到年底前各行业领域开展申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调整省安全生产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成立隐患排查日常工作组,确定规划科技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制定顶层设计方案,进一步明确总体建设思路、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各相关业务处室积极协助、主动配合,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建立专人负责制,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衔接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确保建设任务目标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绩效考核与督导督办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监督考核,通过考核问责促进工作、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各地要按照省工作思路,强化领导,不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体推进。省政府拟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要强化逐级督导督办,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作用,一级督导一级,逐级检查督办。在推动政府考核的同时,要将全省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通过系统自动评分办法,对企业自动进行绩效考核,按绩效成绩对企业进行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三)做好资金保障及宣传培训工作
要加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建立信息化专项资金保障制度,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资金用于系统升级、标准修订、开展培训、聘请专家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等。省及各地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培训内容,在对执法人员和企业“三类人员”培训中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工作内容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学会使用。要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