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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9〕95号)

   2019-12-31 274
核心提示: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5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含)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受污染食品涉及本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1个区行政区域内2个(含)以上乡镇、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9人(含)以下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领域,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本市的,市市场监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事件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标准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体系
 
    2.1 市组织指挥体系
 
    2.1.1 市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天津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委。
 
    2.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成员单位指导管理对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以及相应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与保健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卫生学原因调查,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
 
    市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所管辖学校、幼托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委督促建筑工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规范餐厨垃圾管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职责参与、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事件调查、检测评估等。
 
    市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食盐专营有关的检查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检测技术、监测技术和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协调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民政部门所管辖的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原粮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原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天津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核实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开展执法监督。
 
    市高法院负责指导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审判;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受贿及渎职犯罪。
 
    市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执法、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3 市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和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指挥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
 
    (6)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责等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保障组。主要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粮食和物资局组成,负责事件中资金、救灾物资及交通运输的保障工作。
 
    (9)专家组。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2 区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等。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防控体系。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热点、敏感舆情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7)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本市的信息。
 
    (8)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通过市市场监管委授权,由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食品安全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调查核实与分析评估,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委立即分别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市场监管总局总值班室报告。
 
    4.1.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2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有关区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后,我市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4 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区组织指挥机构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受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对受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3)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对外通报和援助。如事件波及到市外,且需要向外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做好工作。
 
    4.5 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单位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6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需要政府救助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委网信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包括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网上信息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投诉值班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受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足额、及时保障到位。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教培训
 
    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要重点开展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 应急演练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演练效果的总结评估,优化提升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市市场监管委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0号)同时废止。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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