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牧局,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将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饲料监管部门备案。为做好我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017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依据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十七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第十八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情形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备案的程序
请各生产企业于2017年2月28日前填好年度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到所在县﹙市、区﹚农牧局饲料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县(市、区农牧局)饲料管理部门于3月1日-10日对辖区内获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年度备案工作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各企业于3月10-20日将审核后的备案表连同生产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一并送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各生产企业请将一份备案表送至县(市、区)农牧局饲料管理部门归档查验。
三、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农牧局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对停产一年以上或因环保安全生产检查不达标的企业,不予通过备案,并收回生产许可证原件,报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注销生产许可证。
2017年4月20日前,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联系人: 王建林 杨 楠
联系电话:0951-5169887 18295178519
电子邮箱:nxslb0951@163.com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