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以下简称两个《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将两个《规范》内容及时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对全员的培训,认真消化、理解两个《规范》,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
二、从即日起,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和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延续的机构进行现场技术评审时,相关考核内容均应严格按照两个《规范》要求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国家总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