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2020年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各市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组织
本次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市县农业农村局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自治区全年农药监督抽检样品为500个,其中随机抽查样品400个、重点抽查样品100个;从全区农药市场随机抽查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抽样样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重点抽查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未登记药肥等问题产品;加密抽查“黑名单”农药企业的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将进行公开。
二、抽样安排
(一)农药抽查。自治区全年农药监督抽检样品为500个,其中随机抽查样品400个、重点抽查样品100个。今年抽查采取自治区和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抽样数量安排见附件1。抽查时间为2020年3—9月,第一次送检时间为3—6月,第二次送检时间为7—9月。
(二)标签抽查。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每个市完成200个产品的标签抽查任务。
三、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大户。
结合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抽查农药品种主要以在蔬菜、果树、水稻、甘蔗、玉米、茶叶等作物中使用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为主。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销台账、农药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样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原因,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四)封样数量。抽查样品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测单位检测,一份由抽查单位留存,一份由被抽查单位留存。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通过邮政EMS方式(保留邮寄凭证)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认。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需提交相关证据,并要对产品标签上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有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敌草快添加成分仅检测百草枯含量。样品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它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3.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抽样单位通过邮政EMS方式(保留相关通知凭证)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检测机构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请农业农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七、标签判定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一)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者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者产品生产时登记证号不在有效状态的;
(二)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三)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四)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五)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六)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七)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要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确保监督抽查实体公正、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三)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横纵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农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区一盘棋,提高监管效率。
(四)按时上报,积极响应。各市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对抽查不合格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5)。
各地市农业农村局将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分两次上报,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5日、9月30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别为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药管理处联系人:李节法,联系电话:0771-2182752,电子邮箱:gxnytzzyc@163.com;自治区农药检定所联系人:胡明钰,联系电话:0771-5864708,电子邮箱:gxnyjds@163.com。
附件:1. 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 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 2020年 市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6. 农药标签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3日
附件1
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随机抽样数量 | 重点抽样数量 |
(个) | (个) | ||
0 | 自治区本级 | 200 | 50 |
1 | 防城港市 | 12 | 3 |
2 | 北海市 | 12 | 3 |
3 | 钦州市 | 12 | 3 |
4 | 崇左市 | 12 | 3 |
5 | 南宁市 | 18 | 6 |
6 | 百色市 | 14 | 3 |
7 | 玉林市 | 16 | 4 |
8 | 贵港市 | 14 | 3 |
9 | 柳州市 | 16 | 4 |
10 | 来宾市 | 14 | 3 |
11 | 桂林市 | 18 | 6 |
12 | 梧州市 | 14 | 3 |
13 | 河池市 | 14 | 3 |
14 | 贺州市 | 14 | 3 |
15 | 合计 | 400 | 100 |
附件3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 号),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县)的 农药经营店 抽取标称你企业生产的 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
经质量检测和判定,结果如下(质量检测报告附后):
登记的有效成分 | 未经登记的有效成分 | 判定结果 | 备注 | |||
农药 | 指标 | 检测结果 | 农药 | 含量 | 合格/ | |
名称 | (%) | (%) | 名称 | (%) | 不合格 | |
标签判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注明具体违规行为)。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厅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抄送我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