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已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
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工工艺”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实施。
各受委托的安全监管局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安全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有关证书编号和用印问题按照《关于委托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三函〔2011〕353号)执行,同时补充明确广德、宿松两省直管县的证书编号式样如下:(皖广)WH安许证字〔201X〕XX号、(皖宿)WH安许证字〔201X〕XX号。
二、规范企业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4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见附件1,下同)。
搬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除提交4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制件;
2.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
3.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
(三)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除提交4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书(见附件2);
2.在用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及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条件(指使用年限、防腐、检维修、运行状况),以及涉及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的检测检验情况;
3.全部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及完好有效情况,并对以下情况进行专项详细说明:
(1)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装设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装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符合性。
4.安全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
5.安全标准化证书的复制件;
6.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除提交41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交4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复制件和建设项目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结合本建设项目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5)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的,而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交4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一)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经信委等6部门发布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涉及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必须经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用三光气作为原辅材料生产医药、农药或化工产品的,须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审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间,需要凭《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原材料及试生产产品购买和销售等有关手续的,可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办理。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的制式按照附件3执行。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点》(见附件4)的要求。
(五)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前不得生产,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先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方案应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实施试生产备案的机关应组织专家对企业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予以备案,试生产时限不超过1个月,不能实现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试生产,邀请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重新制定试生产方案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直至企业整改达到条件后,方可予以备案。试生产稳定后,企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41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2.试生产备案机关出具的企业实现稳定试生产的证明材料;
3.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有关文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3号)执行。其中,首次和变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实施机关填写;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机关填写。
(七)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化〔2007〕22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安监化函〔2008〕145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的意见》(皖安监化〔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属地监管意见书
2.现场核查意见书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式样)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点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属地监管意见书
序号 | 监管内容 | 情况确认 | 备注 | |
是 | 否 | |||
1 | 申请企业是否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 | |
2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合格 | | | |
3 | 企业项目建设和试生产期间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 | | | |
事故是否依法查处 | | | | |
4 | 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明确 | | | |
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总平面布置与企业现场是否相符 | | | | |
申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是否符合直接办理延期的条件 | | | | |
5 | 是否同意上报 | | | |
填表说明:1.序号3第1项中如未发生亡人事故,其第2项的情况确认栏填写“/”。
2.属于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序号4第1、2项的情况确认栏填写“/”。
出具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序号 | 核查内容 | 情况确认 | 备注 | |
是 | 否 | |||
1 | 对照前一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的“安全评价报告”核实产品及生产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 | | |
2 | 主要工艺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是否发生变化 | | | |
3 | 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 | | |
4 | 企业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 | | |
填表说明:序号1、2均无变化的,序号3的情况确认栏填写“/”。
出具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式样)
××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实施机关):
本单位(企业名称)已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现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变更、延期、重新)申请。本单位提交申请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合法合规。
附件: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点
一、前言
二、目录
三、被评价单位情况概述
(一)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是否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若不在,是否纳入政府规划搬迁计划等情况);
2.产品品种、生产能力和技术工艺(包括是否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3.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工程情况,有无变化;
4.主要建(构)筑物情况(如: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等)。
(二)安全评价范围
(三)评价依据
四、评价方法及单元划分
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危险、有害化学品辨识;
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所在场所、部位;
3.生产、储存场所及生产过程危险性分析;
4.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辨识。
六、安全生产条件
1.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
2.生产设备、设施、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包括对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操作条件、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工艺布置、总图、公用工程等内容定性、定量分析);
3.全部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及完好有效情况,并对以下情况进行专项详细说明:
(1)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装设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装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符合性。
4.对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5.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职业危害管理;
(4)从业人员条件及其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5)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定和演练情况及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备配置的符合性;
(6)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7)安全标准化运行及持续改进情况;
(8)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情况;
(9)企业现场管理情况。
七、对策措施与建议
1.提出采纳和宜采纳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2.列出生产工艺系统(包括公辅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
3.确认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和对策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
八、安全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结论必须明确企业当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九、附件
(一)企业位置周边示意图;
(二)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三)工艺流程图;
(四)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五)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的检测检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