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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工作意见

   2020-12-15 450
核心提示: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监管,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监管,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落实生产者、市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分段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推动各区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不断完善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
 
    各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密切配合,明确监管牵头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等制度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管理制度,落实好监管职责。
 
    三、以合格证制度为抓手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市农业农村委统一部署,依据《天津市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试行主体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生产者主动规范出具合格证,实现蔬菜、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带证销售、凭证查询和追溯。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履行入场检查或进货查验与记录等主体责任。
 
    四、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不断完善产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追溯主体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可追溯系统建设的同时,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五、深入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各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密切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重大问题联合会商,对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产品检测和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六、强化食用农产品检验监测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互认检测结果。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食用农产品上市前依法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要增加产地、“三前”环节抽检,对风险监测不合格的,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或企业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或购销凭证的,依法履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或进行生产加工。
 
    七、加强舆情监测和会商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完善重大舆情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根据科普宣传工作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落实部门合作会商机制,积极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两部门要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各区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委联系。
 
    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人: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吴浩
 
    联系电话:022-88290649、18526078129;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刘军
 
    联系电话:022-23520851)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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