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土特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工商〔2007〕237号)。
二、废止《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自治区自治区委、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藏工商〔2012〕1号)。
三、废止《关于印发〈西藏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西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质监〔2010〕52号)。
四、废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质监质〔2009〕6号)。
五、废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质量信用A等企业评价细则〉的通知》(藏质监〔2010〕172号)。
六、废止《关于下发〈西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藏工商办字〔2016〕172号)。
七、废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西藏自治区经营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的通知(试行)》(藏食药监办〔2015〕403号)。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