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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环节监管推动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闽市监食流〔2020〕142号)

   2020-06-24 999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生产、餐饮服务、日常生活的基础性食材,近日,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生产、餐饮服务、日常生活的基础性食材,近日,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硬招数、严措施,加大监管整治力度。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现就加强经营环节监管,推动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加强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发挥“一品一码”作用,通过对不合格(问题)食用农产品追踪溯源,推动食用农产品供给侧改革,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者建档率达到100%,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具有符合规定的凭证,城区市场场内销售者营业执照办理率达到100%(不含个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下同)。
 
    (二)进一步落实大型商超、重点批发市场、大型以上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以下统称特定食品经营者)等特定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抓好“一品一码”工作落实,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随机抽查覆盖率不低于80%。
 
    (三)进一步发挥抽检作用,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溯源至种植养殖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依法公告,并通报相应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四)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奖惩机制。
 
    三、工作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近年抽检监测问题率相对较高的重点品种、重点问题、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
 
    (一)重点品种。韭菜、芹菜、香菇、豆芽、豇豆、牛肉、牛肝、鸡肉、鸡胗、鸡肝、鸡蛋、鸭蛋、鹅蛋、淡水虾、蟹,以及蛏、蛤、贻贝等双壳类水产品。
 
    (二)重点问题。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以及违法添加。
 
    (三)重点对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区农贸市场,特定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四、工作任务
 
    (一)规范经营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完善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档案,组织指导场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年底前城区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部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入场查验,城区市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方可入场销售。督促特定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一品一码”主体责任,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有追溯凭证。
 
    (二)加大检查力度
 
    根据风险评级情况,加强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年底前,对全部特定食品经营者及城区农贸市场至少要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责任是否落实,特定食品经营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有无追溯凭证,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责任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抽检监测
 
    1.强化问题导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局抽检监测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加大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违禁物项目的抽检,以及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2.强化检管结合。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样品抽取,被抽样经营单位所在辖区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与抽样机构的抽检人员共同抽样。抽样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抽样,监管人员对依法经营、索票索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置。
 
    3.强化溯源信息。对符合抽样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样品,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经营者提供的相关票证,按照抽样填写要求,在抽样单上填写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对于相关票证上有船名号、捕捞海域的捕捞水产品,要填写船名号、捕捞海域;对于相关票证上有船名号、产品来源的海上收购水产品,要填写船名号、产品来源),有追溯凭证的还应当在备注栏填写追溯码。
 
    4.严格调查处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存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调查处理:一是追溯源头。对于抽样信息仅能确认样品供货者但无法确认样品生产者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供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请协查。接到协查通报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调查情况及抽检监测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函告向其发送协查函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组织抽检监测该样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核查处置该样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经调查,仍无法确认样品生产者的,要将情况继续通报上一级供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逐级追溯、逐级通报、逐级调查,直至查清生产者。二是严格奖惩。因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不到位,导致无法向上追溯的,要依法处罚。已索取追溯凭证的,且证物一致的,视为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三是通报情况。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检验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抽检监测情况调查表,确定了样品生产者名称的,要将抽检监测情况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的对应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与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同一层级);确定属于省外经营者供货的,要将抽检监测情况通报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四是持续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检监测核查处置的机构,要对每一批次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的来源调查情况及通报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并督促指导其整改,同时,将抽检监测调查处理是否到位,作为督查及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5.强化公告效应。组织抽检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抽检公告的倒逼作用,参照加工食品格式(见附件2)进行公告;同时,要求不合格食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在被抽检的经营场所也进行公告。经营者进货查验到位的,应在公告中公布相应信息。
 
    (四)打击违法犯罪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抽检、监测、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严重超标和检出违禁物,特别是涉及行业性问题,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商请提前介入,全面合作,发挥双方优势,全链条调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五)推进“一品一码”
 
    食用农产品治理的重点是查清源头,“一品一码”是实施源头追溯的重要手段。今年初,省局下发了“一品一码”工作要点和“一证通”试点方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大力推进“一品一码”工作,特别要突出重点,进一步推动特定食品经营者落实好“一品一码”主体责任。今年,省局将组织人员,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对特定食品经营者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推行社会共治
 
    支持推动大型商超、重点批发市场、大型以上餐馆等食品经营者成立食品安全联盟或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联盟或行业协会内,加强交流,互通信息,共同提升,联合对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集中生产区域实行“黑名单”管理,不予采购、不予准入,倒逼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推动供给侧改革,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加强冰鲜食品的科普宣传,改变饮食消费习惯,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市场经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仍时有发现,个别品种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已成为食品安全焦点、难点、风险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辖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攻坚克难,逐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场开办者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要督促其建立实施场内自查、抽样检验、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正规渠道采购,查验并留存可溯源凭证。
 
    (三)推动源头治理。食用农产品鲜、活、散、零的产品特性,导致不合格样品难以确认源头,生产者责任难以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务必要加强协作、认真调查、全力溯源,查清不合格样品生产者,并及时通报对应监管部门,提请其加强监管,推动食用农产品供给侧改革,倒逼源头保证质量安全。
 
    (四)强化综合治理。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小、散、乱,以及市场开办者总体管理水平较弱,销售者文化程度不高、年龄老化的市场特点,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难、提升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综合发挥市场准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信用管理、执法办案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联系人:食品流通处 梁 宁 0591-87580605
 
    餐 饮 处 蔡 敏 0591-86296532
 
    食品抽检处 郑子龙 0591-87805281
 
    附件:
 
       1.抽检监测情况调查表.doc
 
       2.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格式.doc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5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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