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近期生态环境部还制定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6号)、《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1号)等配套文件,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2号令和原7号令,生态环境部每年核发本市相关企业获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为加强证后事中事后监管,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企业信息的函》(固体函〔2020〕32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化学物质政策法规宣贯
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等单位要以12号令出台为契机,组织辖区相关企业学习12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做好帮扶指导;引导相关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和登记。我局已编印《上海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宣传手册》并在官网公布,可供宣传和借鉴。
通过政策法规宣传和监督,进一步落实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企业环境与安全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深刻教训,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求,对新化学物质具有危险化学品属性的应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重大风险源辨识与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确保本辖区新化学物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
二、做好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管理
新化学物质登记分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备案等情形。我局每年根据生态环境部提供信息在“上海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http://10.87.87.93/SHWHPSCSY/login.aspx)上动态更新企业名单和登记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等单位在日常环境管理中要充分利用信访举报等渠道,严厉查处未经登记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违法行为。信访举报涉及跨区或涉外省市违反12号令有关规定行为时,应及时上报我局,由我局向属地或生态环境部通报。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生产者和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的新化学物质贮存、加工使用者等企业,应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按照预案落实并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我局每年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新化学物质跟踪抽查评估和培训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可以结合辖区特点参照执行。
三、加强新化学物质现场执法环境监督
(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
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管委会要做好管理与执法部门监管的无缝衔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有针对性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情况现场核查。
一是关注未登记物质核查。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对在产、外购(含进口)的企业化学物质清单,检查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是否按照12号令进行了登记或备案,是否存在应报未报的新化学物质。
二是将已登记物质的企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登记证载明的行政管理要求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企业资料保存、信息传递、信息公开、活动报告、危险废物处置等管理要求。现场检查以企业实际进口办公或生产、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所在地为主。常规登记、简易登记企业初步梳理名单见附件1、2。
(二)加大重点新化学物质企业检查力度
常规登记中的生产、加工使用进口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或高危害新化学物质企业是监管重点对象。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其中5家生产企业22种新化学物质信息(附件3)。重点对象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以上;要求企业落实登记证载明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对于高危害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还应检查落实登记证载明的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年度报告等管理要求;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后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检查有否向生态环境部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三)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处罚
对存在违反12号令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加强执法应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示和统计,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 1. 2016-2020年上海市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企业名单
2. 2016-2020年上海市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企业名单
3.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企业信息的函(此件不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