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1年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抽检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2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基本原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围绕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重点监督抽检经营使用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
二、总体要求
(一)监督抽检。各区(市、县)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经营。各地组织监督抽样时,对兽药经营企业要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任务分配及送样时间安排附后(详见附录1)。对兽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抽检时,要对2018年省级第一批兽用抗菌药减量示范场的产品抽样不少于1次(详见附录2)。
(二)跟踪检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监督抽检、非法添加物监测及重点监督、飞行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跟踪检验。
三、信息报送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抽样、送样和检验等工作,确保抽检任务按进度实施。
(二)各区(市、县)在抽样时,要及时填写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汇总表(见附录3)、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见附录4);完成假劣兽药查处后,及时填报兽药案件查处情况表(见附录5)。送样时,将样品、附录3和附录4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假劣兽药查处情况工作小结和附录5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
四、经费保障
本计划工作经费从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中列支,各区(市、县)按要求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找准兽药监管重点,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抽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确保全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抽检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技术培训。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加强对抽样、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检行为,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通报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使用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的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督促指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认真审核报送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监管信息工作,对报送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情况,应已完成对违法主体的案件查处或情况调查,并按照要求时间上报查处信息。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协作配合。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
附件:
1.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2.2021年贵阳市兽药残留抽检方案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
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一、抽样类别及比例
(一)品种抽检比例。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达到总数的5%;兽用消毒剂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产品品种(见附录6)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
(二)监督抽检类别。全年安排监督抽检40批,其中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9批。
1.监督抽检。经营和使用环节检测样品由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重点抽取2020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产品(见2020年农业农村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期通报)和本辖区问题较多和销售量较大的经营企业,此类企业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30%以上。
2.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由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从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样品,抽样单无需被抽样单位确认。对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物进行全面筛查、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抽样要求
(一)样品抽取
1.各抽样单位要按照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任务分配(附录1)安排,在当月10日前完成抽样及送样工作,同时填写《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汇总表》(见附录3),确保按时完成抽检计划各阶段任务。
2.抽样单位按照“双随机”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原则,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2001年第6号令),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核对产品贮存要求和实际贮存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存条件和数量。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二维码追溯情况(能否查到生产企业信息、批准文号信息、入库/出库信息等)、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复印购货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留存备查。
3.抽样时,所抽产品的有效期离失效日期至少应有半年以上,以保证产品在有效期内满足检验、复检要求。
(二)监督检查
1.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各区(市、县)在开展抽样时,要同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在抽样和监督检查时,一旦发现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的产品、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各地要立即组织清查收缴,进行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
3.对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进行抽样检验,并记录相关产品信息(见附录4),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要求上报。
4.对兽药产品贮存条件不符合标签说明书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继续销售,不再进行抽样。
三、样品确认
在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加盖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公章或签名予以确认;在兽药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四、检验报告送达
(一)报告送达
1.合格报告送达。检测完毕,省药检所及时将合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发送给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待收到合格报告后及时发送给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2.不合格报告送达。省药检所及时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厅相关处室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从兽药经营企业抽取的检验结果显示违法添加其它药物成份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的,还应同时将检验检测报告经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送达标称生产企业,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
(二)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要求
被抽样单位和上述标称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药检所申请复检,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检验报告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等,同时书面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省药检所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应为抽样留存样品),并将复检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省药检所要加强与复检申请单位的沟通交流,保证检验结果公平公正。认为无需进行复检的,应告知被抽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重(装)量差异、最低装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不宜复检的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已申请过复检的;样品超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复检的。
五、监督检验结果处理
(一)被抽样单位的处理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二)查处结果的上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季度对辖区内被通报的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情况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
(三)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和监督措施
1.判定原则
(1)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列入年度省重点监督生产企业
①被农业农村部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药产品的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成分未检出;通报产品被检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③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含80%)或高于120%(含120%)累计2批次以上的;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的。
(2)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本年度省重点监督经营企业:
①2021年经营生产企业未赋二维码、二维码无法识读、查询不到追溯信息或追溯信息不齐全产品以及非法企业、或检验结果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且经标称生产企业确认的;②经营企业半年未在“贵州省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中上传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标红色的。
2.监督措施
对2021年被通报为部省级重点监控的企业,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至少每个月对企业监督检查1次直至取消重点监督,并跟踪抽检直至连续3次检验合格。对部级跟踪检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由省兽医管理处及时组织查处,责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回的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受到处罚的生产企业需经省兽医管处审核认为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依法从重处罚
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对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以及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处罚。
附录:1.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非法添加物监测任务分配表;
2.2018年省级首批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试点场名单
3.2021年区(市、县)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汇总表
4.2021年区(市、县)第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
5.2021年区(市、县)第季度兽药案件查处情况表
6.2021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产品品种
附录1
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任务 来源 | 地 区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合计 | |||||
送样时间 | 1月6-8日 | 3月3-5日 | 6月2-4日 | 9月8-10日 | |||||||
任务类别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
国家 监督 抽检 (40) | 云岩 | 10 | 5 | 2 | 15 | 2 | |||||
观山湖 | 5 | 3 | 3 | 8 | 3 | ||||||
白云 | 5 | 3 | 2 | 8 | 2 | ||||||
乌当 | 2 | 3 | 5 | 0 | |||||||
开阳 | 2 | 1 | 2 | 1 | |||||||
息烽 | 2 | 1 | 2 | 1 | |||||||
(小计) | 20 | 0 | 8 | 5 | 7 | 2 | 5 | 2 | 40 | 9 |
附录2
2018年省级第一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名单
序号 | 市(州) | 畜禽养殖场名称 | 地 址 | 畜禽种类 |
1 | 贵 阳 市 | 贵阳台农种养殖有限公司 | 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练马坝组 | 生猪 |
2 | 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 贵阳市息烽县九庄镇 | 肉鸡 | |
3 | 遵 义 市 | 遵义黔北壹号黑猪养殖有限公司 | 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红旗村光明组 | 生猪 |
4 | 贵州裕民禽业有限公司 | 遵义市道真自治县隆兴镇浣溪村鱼池坝组 | 肉鸡 | |
5 | 安 顺 市 | 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 | 安顺市黄果树大街建博广场A1栋28-5 | 蛋鸡 |
6 | 铜 仁 市 | 玉屏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 玉屏县飞凤工业园区 | 生猪 |
7 | 松桃德康农牧有限公司 | 松桃县希望城售楼部三楼 | 生猪 | |
8 | 黔东南州 | 黄平县弟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 | 黄平县重安镇黄猴村 | 生猪 |
9 | 毕 节 市 | 七星关区鸿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 | 蛋鸡 |
附录3
2021年 区(市、县) 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汇总表
序号 | 产品批准文号 | 抽样环节 | 任务来源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规格 | 生产批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生产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备注 |
备注:1.送样时将附录3表同样品送省药检所。2.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的样品在备注栏注明
附录4
2021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环节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兽药类别 | 用药类别 | 标称生产企业 | 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批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备注 |
一 | 假兽药 | |||||||||
1 | ||||||||||
… | ||||||||||
二 | 未赋二维码兽药产品 | |||||||||
1 | ||||||||||
… | ||||||||||
三 | 二维码无法识读兽药产品 | |||||||||
1 | ||||||||||
… | ||||||||||
四 | 查询不到追溯信息兽药产品 | |||||||||
1 | ||||||||||
… |
附录5
2021年 区(市、县)第 季度兽药案件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序号 | 被查处单位名称 | 被查处单位性质 | 是否获得许可证 | 案件来源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没收产品数量(㎏) | 涉案货值(元) | 罚款金额(元)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执法单位 | 简述查处情况 | 立案时间 | 是否移交公安机关 | 结案时间 | 责令停产停业数(个)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数(个) |
1 | ||||||||||||||||
2 | ||||||||||||||||
... |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本表用于填报当季度结案的案件信息,所有报送案件同时报送处罚决定书扫描件,不累计上报;未结案的待结案后再报。
2.被查处单位性质:填写生产、经营或使用。
3.是否获得许可证:被查处单位为生产或经营企业时填写是或否,如为使用单位则填/。
4.案件来源:属于我省或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的,填写通报的文件号;文件通报以外的如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填写监督检查发现;属于举报的,填写举报等。
5.所有没收的产品数量统一换算成㎏。
6.简述查处情况:简明扼要写明被查处原因,不用详述案情。
附录6
2021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产品品种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板蓝根注射液 |
2 | 氟苯尼考注射液 |
3 | 白头翁散 |
4 | 聚维酮碘溶液 |
5 | 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
6 | 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
7 | 健胃散 |
8 | 恩诺沙星可溶性粉 |
9 | 氟苯尼考粉 |
10 | 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
11 | 卡巴匹林钙可溶性粉 |
12 |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
13 | 四味穿心莲散 |
14 | 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 |
15 | 盐酸土霉素可溶性粉 |
16 | 伊维菌素注射液 |
17 | 乙酰甲喹注射液 |
18 | 银黄提取物注射液 |
19 | 伊维菌素溶液 |
20 | 乙酰氨基阿维菌素注射液 |
附件2
2021年贵阳市兽药残留监督抽检方案
为做好2021年贵阳市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工作,发挥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工作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工作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抽送样工作;省药检所指导各地抽取样品,具体负责样品检验、质量分析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
二、抽检数量及送样时间
2021年贵阳市兽药残留抽检任务25批(见附表1),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抽样送达检测单位。
三、抽样要求
各地要按照《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以下简称《操作要点》)(见附表2)相关规定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和足够的检验数量。抽样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加大监测力度。结合2020年度全省家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的不合格样品情况,在2021年兽药残留监督抽检中原则上要对涉及的养殖场(户)进行全覆盖抽样。
(二)确保样品真实。各抽样单位在抽样时应按照《操作要点》核实全部有关工作信息,准确填写抽样单,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三)严格抽样环节。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关注休药情况,肉鸡应为出栏鸡,鸡蛋应从蛋架上取,三穗鸭专项可抽取全阶段样品。
(四)严格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的方式检测。每个养殖场抽样量原则上不超过2批。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五)严格及时送样。各抽样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兽药残留监督抽样汇总表》(见附表3)报省药检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对承担抽样、检测的单位给予支持,按规定要求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和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二)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有全称建议写全称)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附表:1.2021年贵阳市兽药残留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2.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兽药残留监督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
4.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附表1
2021年贵阳市兽药残留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第一次(批) | 第二次(批) | 第三次(批) | 第四次(批) | 合计 (批) | |||||
送样时间 | 2月20日-3月5日 | 5月10-14日 | 7月26-30日 | 10月18-22日 | |||||
样品种类 | 鸡肉 | 鸡蛋 | 鸡肉 | 鸡蛋 | 鸡肉 | 鸡蛋 | 鸡肉 | 鸡蛋 | |
花溪 | 4 | 1 | 5 | ||||||
乌当 | 2 | 2 | |||||||
修文 | 2(屠宰) | 3(屠宰) | 5 | ||||||
息烽 | 2 | 2 | 4 | ||||||
清镇 | 3 | 3 | |||||||
开阳 | 4 | 2 | 6 | ||||||
小计 (批) | 3 | 4 | 2 | 4 | 2 | 4 | 3 | 3 | 25 |
合计 (批) | 7 | 6 | 6 | 6 | 25 |
备注:兽药残留监督抽样填写监督抽样汇总表后直接送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鸡蛋样品应去壳后进行均质。均质后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抽样单位,一份留被抽样单位
附表2
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分为4个时段执行,每个时段约70天。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时段抽样、本时段检测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全年监控计划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集中或分时段检测的做法。
2.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数量、检测品种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3.抽样办法
3.1畜禽产品抽样由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单位承担。
3.1.1养殖场抽样
3.1.1.1根据动物饲养基数计算抽样数量,进行鸡、鸡蛋、尿液中化合物检测的,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家禽
动物数量(样本数,只) 抽样数(个)
<1000 1
1001~5000 3
5001~10000 5
>10000 8
3.1.1.2一个样品的组成及取样量
一个样品不少于9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不少于300g。
3.1.2屠宰厂抽样
3.1.2.1根据屠宰动物数计算抽样个数方法
家禽(鸡)
屠宰量(样本数,只) 抽样数(个)
<1000 1
1001~5000 3
5001~10000 5
>10000 8
3.1.2.2一个组织样品的组成如下表
一个样品不少于9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不少于300g。
3.1.3取样:取样时不得将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3.1.4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官方兽医在现场将样品进行均质,鸡蛋样品应去壳后进行均质。均质后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抽样单位,一份留被抽样单位。
3.1.5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放入塑料盒内后用胶带密封,在盒外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盖上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3.1.6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温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以下保存。
3.1.7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如硬纸板箱、塑料泡沫箱)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4.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编号:格式为[动物品种代码]/[样品种类代码]/[抽样日期]。代码如下:
动物品种 | 牛 | 羊 | 猪 | 鸡 | 鱼 | 蜂蜜 |
代 码 | B | O | P | C | F | Be |
样品种类 | 肌肉 | 肝 | 尿液 | 蛋 | 奶 | 蜂蜜 |
代 码 | M | L | U | E | Mi | Hb |
例:2019年7月10日抽取的鸡肉样品第一份,其编号为:C/M/190710-1。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例:全肝,背脊肉等。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年 龄:牛、羊按年计,猪按月计,鸡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存货量(冷库)。
样本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批 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保存情况:运输前采取的保存方式、保存温度及持续时间。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运输情况:所采用的样品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持续时间。
5.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抽样单位根据本单位当年残留监控抽样来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北京2019年8月10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1000]2019/08/10/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6.样品流转程序
6.1官方兽医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三份,一份留抽样单位,一份留被抽样单位,一份样品送检,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和检验单位保存。
6.2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二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
6.3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收样后填写样品入库单并保存样品,再将样品重新编号送检验室检验(随送检单),检测室收样后由室负责人安排检测,检验员应在接样后15天内完成检测,并填写检验记录。检测采用双盲法,即检验员不得知道样品的来源地和样品编号。
6.4检验室提交原始数据到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由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报告。
7.检验标准:执行农业部公布的残留检测方法或国际公认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8.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在检测样品之前一定要进行技术参数考核试验。外标法要进行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3个浓度)和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得到在本试验室操作条件下的各项参数,以后检样时只设1个阳性添加进行考察即可。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内标法也要进行回收率和变异系数考察。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
9.检测报告制度
9.1检验员向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他提交每一份样品的检验原始数据,并应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9.2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负责残留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编制工作。其中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应包括本计划和辖区计划执行情况、残留超标样品来源分析、与2018年和2019年残留趋势比较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检验结果汇总表(见表)“检测结果”一栏应有两种填写方式:未检出的(低于检测限),以ND表示;检出残留物质的,需填写具体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汇总一律采用A4纸横排打印。
附表3
2021年第×季度兽药残留监督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
抽样单位(盖章):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样品产地(检疫证号) | 样品编号 | 抽样单位 | 抽样人 | 抽样时间 | 送样人 | 备注 |
附表4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样品 | 检测项目 | 残留标识物 | 检测方法 | 检测限(或定量限)(μg/kg) | 残留限量(μg/kg) | 判定依据 |
鸡肉 | 尼卡巴嗪 | 二硝基苯脲(DNC) | GB 29690-2013 | 1.0 | 200 | GB 31650-2019 |
氯霉素 | 氯霉素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6-2008 | 0.25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
GB/T 20756-2006(确证) | 1.0 | |||||
鸭肉 | 氯霉素 | 氯霉素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6-2008 | 0.25 | 不得检出 | |
GB/T 20756-2006(确证) | 1.0 | |||||
鸡蛋 | 恩诺沙星 | 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 农业部1025号公告-8-2008 | 2.0 | 不得检出 | GB 31650-2019 |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确证) | 10.0 | |||||
氟苯尼考 | 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 酶联免疫法 | 0.2 | 不得检出 | ||
GB/T 22338-2008(确证) | 0.1 | |||||
磺胺类 | 磺胺甲氧哒嗪、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嘧啶 | 酶联免疫法 | 4.0 | 不得检出 |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确证) | 0.5 |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