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5日
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根本遵循,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高度出发,围绕服务农业强省建设,统筹好产业发展和安全,突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品种、类别全要素监管,推动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行业执法效能,健全完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一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保障地产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管
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黑窝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存在假冒、伪造生产许可证或产品批准文号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非法委托生产加工的情况;是否存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原料不符合规定行为;是否存在未经审查批准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等情况。(兽医处、畜牧处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管
各地要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经营企业和诊疗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重点检查:经营企业和诊疗机构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产品是否取得生产许可,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严格落实GSP制度。清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是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XX剂”等产品,以及兽药产品标签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的产品。(兽医处、畜牧处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
各地要建立健全水产养殖企业动态监管名录,严格落实“渔政亮剑”系列执法行动要求,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将水产养殖环节执法检查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用药减量行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产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的要求,加强科学用药指导。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农业农村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包括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殖生产者未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过期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的查处力度。(渔业渔政管理局、畜牧处牵头,兽医处、政策法规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
在配合做好国家级投入品抽检任务的同时,省级将科学制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年度计划,加大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作用,争取财政支持,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制定本级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和兽药残留监控年度抽检计划,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同时,将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安排抽样检测,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畜牧处、兽医处牵头,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宣传教育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行业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增强识伪辨假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要抓住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在相关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厂等场所,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以及行业协会,开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教育相关单位杜绝生产、进口和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教育养殖者务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自行配制饲料时,要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鼓励省饲料工业协会、省兽医学会、省渔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制发倡议书等形式,加强行业自律。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自律他律、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畜牧处、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局牵头,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3月—2021年5月)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当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水产养殖企业动态监管名录,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6月—2022年12月)
各地结合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现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各地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省级成立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厅渔业渔政管理局、畜牧处、兽医处、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各项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定三年行动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行动方案部署,深入开展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线索,突出靶向发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坚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对各地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服务指导,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提供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厘清产品情况,无法界定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新兽药、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四)建立联系机制,强化信息反馈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具体联络人员。市级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区的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情况,并于2021月4月20日前,将市级三年行动方案和联系人员名单报送至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试行等工作情况的总结及“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报送至省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问题及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兽医处:许洪亮 0451-82654382
畜牧处:刘笑然 0451-82622582
渔业渔政管理局:宁博 0451-84615081
附件:1.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3.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联系人名单
附件1:
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文志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成 员:周晓兵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
李亚立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处长
邰 伟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处长
蒋亚奎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陈伟力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处长
邹 民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韩 鹏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
周春生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副处长
孟 倩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副处长
吴海涛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黄秋实 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副处长
张 毅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办公室设在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政治三年行动综合协调工作。
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件3: 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联系人名单 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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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黑龙江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