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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2021-04-19 670
核心提示: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
    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对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事故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原则,依法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重大事故,由省应急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应急局根据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应急局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
 
    较大、一般事故的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事故,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组织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提级调查。
 
    第二章 事故调查准备
 
    第七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等级分级组织原则,负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前期相关工作。
 
    第八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调查组有关文件要求,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事故正在救援的,待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开展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三)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组织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派人组成。
 
    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组各组成单位应配合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
 
    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及时统计和上报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关保障;督促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依法追究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整理涉及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事故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负责行业领域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依法追究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机关。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工作;配合其他工作组对事故相关企业(技术服务机构)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及时向调查组提出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及时向调查组通报案件查办情况;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五)工会。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名单和调查组组长建议人选由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查组组长一般由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的人员担任。
 
    调查组成员由调查组成员单位根据调查组的委托,指定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的有关人员担任,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条调查组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批准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线索。
 
    (六)批准移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的线索。
 
    (七)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及时通知调查组成员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由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的调查组成立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宣布政府立案调查和成立调查组的决定;通报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宣布调查初步方案,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任务;提出调查工作要求和纪律等。
 
    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调查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调查小组,并制定调查小组子方案,分别承担技术原因调查、管理原因调查、综合统筹协调等工作。各调查小组应当本着“协调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在调查组组长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技术组。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等派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可下设专家组、应急处置评估组、企业管理组等若干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方案。
 
    2.确定事故类型,围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原因等开展资料收集、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3.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包括勘查事故现场,采取摄影、摄像、录音等取证手段提取和固定事故现场证据,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提交现场勘查报告。
 
    4.查明事故前状态状况和事故发生过程;提出必要的检测检验、技术鉴定需求;组织检测检验、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组完成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所必需的相关取证和原因分析工作。
 
    5.查明相关技术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奖惩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急管理、安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对事故发生单位(或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评价等环节的报批材料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做出结论。
 
    7.对事故涉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含技术服务机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
 
    8.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交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9.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0.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问题专篇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11.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理组。可由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及工会等派员组成。可下设责任查证组等若干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方案。
 
    2.在技术组查明的事故原因基础上,查清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以及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履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职责等方面的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3.查明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指示、部署、要求及日常监管情况。
 
    4.查明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5.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6.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原因责任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7.对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做出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8.对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规党纪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提出拟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建议名单。
 
    9.对事故发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提出拟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名单。
 
    10.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从政府管理角度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1.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管理问题专篇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12.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综合组。可由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事发地有关人民政府等派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综合组调查方案。
 
    2.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对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筹备召开调查组各种会议工作,参加各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3.了解、掌握技术组和管理组的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4.负责证据材料接收、审查审理和保存保管,工作简报和新闻通稿的起草或审核。及时掌握舆情,协助调查组组长发布事故信息。
 
    5.根据技术组、管理组的调查报告,综合分析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6.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7.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事故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依法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之前,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过程中,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组负责管理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协助开展保护工作。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再进入事故现场,防止事故现场受到破坏。
 
    第十七条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可以使用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调查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一)现场勘查、提取物证。
 
    1.应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赴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应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情况,固定、记录、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客观记录并核实事故造成的结果,查明事故发生前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初步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录音、文字、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
 
    3.根据现场勘查和现场取证情况,绘制事故现场有关事故图,图纸应能涵盖事故情况所必须的全部信息,一般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4.现场勘查完毕,应向调查组提交有现场勘查人员签字认可的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勘查报告应载明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勘查时间、勘查路线,客观描述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
 
    (二)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1.收集事故相关单位的资料证据。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出资人等情况)、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资格(质)证书以及生产作业和设备运行、检维修记录等。
 
    2.收集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料证据。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含出资人等情况)、部门组织架构、工作职责或服务范围、证照和相关资质,以及与事故单位相关的设计、图审、评价、咨询等及其相应合同和参与人员情况。
 
    3.收集事故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资料证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职责和“三定方案”、领导班子分工和历史沿革,履行工作职责的文件、文书、记录等情况,有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人员岗位职责等。
 
    4.收集事故等级、事故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材料、伤害程度证明材料等。
 
    5.收集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相关技术资质、健康状况以及接受安全教育情况等。
 
    6.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或者收集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图片、音视频等其他证据。
 
    (三)获取证人证言。
 
    1.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2.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3.应当根据事故调查了解的初步情况,确定和落实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确定询问内容和方式,制定询问提纲。询问工作结束后,应整理所有的询问笔录,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对于事故有关设备、仪器、致害物等现场提取物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并提交形成的检测检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报告。报告应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于一些专业技术复杂的事故现场,还需要组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符合客观因果关系,引用标准规范适当的专家技术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确定。必要时,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事故罚款;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人员、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据材料,结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等规定进行确定。
 
    有关伤亡鉴定证明材料包括: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死亡证明材料或出院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法医鉴定书。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材料。
 
    (四)善后处理协议及公证书。
 
    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分析方法。通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对事故发生的征兆、时刻、位置、状态、痕迹、音像、询问笔录、生产过程记录等事实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和确认,找出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剖析事故原因。
 
    (二)事故分析步骤。一是深入分析七项内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伤害方式、致害物、起因物、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进行步骤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责任划分→责任者。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是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和人员伤害的原因,与事故发生和人员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方面。二是间接原因。指产生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以及促成事故发生的非直接方面的原因,包括技术、教育、管理、身体和精神等方面。
 
    (四)事故性质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资料查阅,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由表至里、由浅至深,逐步分析间接原因,从而分析清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对事故性质是否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五)事实认定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生产、作业的行为予以认定。必要时,可以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六)事故责任分析。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分析认定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结合事故发生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和履职情况,认定其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出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依法依规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在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向事故发生有关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事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有效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所负的事故责任,列出其违反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名称和具体条文,并对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导致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作出分析;应当提出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负责牵头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并提出有关部门关于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职责分工的意见;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一)形成专篇报告。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技术问题专篇和管理问题专篇等。
 
    (二)讨论专篇报告。调查组组长应主持召开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分别对技术组编制的技术问题专篇和管理组编制的管理问题专篇进行讨论。重点围绕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全面、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详实、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是否准确、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人员是否准确、是否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等进行讨论。
 
    (三)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结合经讨论通过后的技术问题专篇和管理问题专篇,调查组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起草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形成后,调查组组长应主持召开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通报事故调查工作情况,从事故原因分析、证据证明力、行为事实、事故责任认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方面对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进行审议(不包含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内容)。经审议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有调查组成员签字的事故调查报告(初稿)。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审批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经过起草、审核等程序,先后形成技术问题专篇、管理问题专篇等专门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调查组组长同意,由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代表调查组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对于上级挂牌督办的事故,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督办机构请示汇报。上级督办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对于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落实,不在批复范围之内。
 
    调查组应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批:
 
    (一)提交本级安委办审查。将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提交本级安委办主任办公会审查通过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二)提请上级安委办审核。对于上级挂牌督办的事故,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提请上一级安委办审核。
 
    (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或经上一级安委办审核同意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以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文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的调查时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时限为60天,特殊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当在报批事故调查报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技术鉴定(实验)所需的时间;
 
    (五)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审查调查时间。
 
    第七章 事故处理意见落实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督促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全面、及时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并按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受上级安委办挂牌督办的,应将结案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上级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及时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向社会公布。
 
    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全文公开,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八章 事故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文件材料收集、归档、保管以及保密工作。
 
    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章 事故整改措施评估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一年内,牵头组织的应急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牵头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根据贵安新区管委会授权或者委托,由贵安新区安监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流程图》附后,以供参考。


    附件:1.××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省略)
 
    2.××关于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函(省略)
 
    3.××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函(省略)
 
    4.××关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的通知(省略)
 
    5.技术问题专篇(内容提纲)(省略)
 
    6.管理问题专篇(内容提纲)(省略)
 
    7.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提纲)(省略)
 
    8.××关于提请审核××调查报告的请示(省略)
 
    9.××关于××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省略)
 
    10.××关于报请审批××调查报告的请示(省略)
 
    11.事故调查归档资料(省略)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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