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全省共发生“多合一”场所较大亡人火灾9起,死亡37人,特别是2021年1月27日,湘西州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150号门面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许达哲、省长毛伟明、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副省长陈飞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各级各部门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堵塞漏洞。
为认真贯彻省领导重要批示指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相关事项咨询反馈,请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肖哲鹏,电话:0731-88119238,18207432336。莫昳,电话:0731-89751253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
文件附件--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doc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多合一”场所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多合一”场所分布、类型、底数及消防安全状况,按照整治要求完成隐患问题整改,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亡人火灾尤其是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的“多合一”场所,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主要包括“多合一”门店和其它“多合一”场所。
(一)“多合一”门店,指住宿与生产、储存或经营的门店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主要包括“以店为宅”“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类型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1.“以店为宅”类是指在门店内设置居住场所,用于生火做饭、住宿等居家生活。
2.“前店后宅”类是指住宿与门店连通且设置在同一平面空间,且住宅与门店之间相互连通。
3.“下店上宅”类是指下部为门店上部为住宅,且住宅与门店之间相互连通,没有进行完整的防火分隔。
(二)其他“多合一”场所,指除“多合一”门店以外的,其他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场所。
主要包括住宿与厂房合用、住宿与仓库合用、住宿与公众聚集场所合用等一种或几种混合设置的场所。
三、整治重点
“多合一”场所应对照《“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附件1),根据场所类型分类采取整治措施。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在门店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或违规住人的;
(二)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的;
(三)疏散逃生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场所内未配备必要报警、灭火等消防器材设施的;
(五)场所内不安全用火用电,尤其是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
四、整治步骤
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分阶段开展“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2021年集中力量开展“多合一”门店专项整治,2022年开展其它“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5月底)
4月底前,市州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对参与排查整治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讲清整治目标、范围、任务、要求、步骤等,统一印制发放《关于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附件2)、《“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承诺书》(附件3)、《隐患整改告知单》(附件4)和宣传挂图(可关注“湖南消防”微信公众号“多合一”栏目中下载)。
4月底前,乡镇街道在醒目位置广泛张贴专项整治公告和宣传挂图,每10家门店至少张贴公告和挂图各一份,并同步组织门店产权方和经营方开展自查自纠。
5月底前,“多合一”场所经营方对照公告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扫描公告上的二维码,如实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签订《“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乡镇街道存档,一份张贴在场所醒目位置。产权方要配合经营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第一阶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以门店为重点)
1.摸底排查。7月底前,县市区政府组织力量以门店为重点开展排查,对照整治要求核查自查自纠和公开承诺开展情况,建立隐患治理清单(附件5),制作发放《隐患整改告知单》,告知当事人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同步开展逃生器材和灭火器具使用及其它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2.督促整改。定期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推动整改。10月底前,按照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
3.核查验收。各地根据排查整治清单,分级组织核查验收。乡镇街道组织对“多合一”门店整改落实情况逐一进行验收,汇总完善隐患治理清单,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核实,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的进行书面督办,并将核实情况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市州政府存档备查。
(三)集中排查整治第二阶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
参照集中排查整治第一阶段的工作方法和步骤,县市区政府组织力量对除门店外的其他“多合一”场所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并同步开展“多合一”门店整治“回头看”。2022年2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建立隐患治理清单。2022年9月底前,按照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逐级核查验收。各市州将汇总后的隐患治理清单及整改验收等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建立“多合一”场所治理长效机制。
五、督促整改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统筹推进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行业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整治任务分工推进整治工作开展。
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参与门店和小单位小场所排查整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严厉打击“多合一”场所违法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现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多合一”场所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环节的消防违法行为。严格项目审批,加强建设过程监督,按照规划要求控制新建建筑首层层高,防止违规建设,杜绝新建门店违规搭建夹层住人。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依法查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的烟花爆竹经营点。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多合一”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加强生产和流通领域电气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线、插座、开关和电取暖器具等电气产品的违法行为。
人防部门负责清理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多合一”场所。
文物部门负责清理设置在文物建筑内的“多合一”场所。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政府安排对参与排查整治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依法加大“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一律立案查处,并纳入“一单四制”督办。
城市管理部门严格审批“多合一”场所室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依法查处遮挡逃生出口等违法行为。结合实际,指导室外疏散楼梯等辅助疏散设施的设置。
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督促场所安全用电,电力主管部门督促用户侧电气线路隐患整改,供电企业清理更换供电侧老化电气线路并指导用户侧电气线路隐患整改。
分工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六、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责任包干到位。建立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包干责任制,按照县市区领导包干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干村(社区),网格长包干网格区域,负责包干范围内的“多合一”场所专项整治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排查整治、核查验收等各个环节有人抓、有人管。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重点盯防的场所或区域,同时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干部、一个职能部门包干负责督促整改。县市区以下的专项整治方案应将包干责任明确到人。永顺县、宜章县、双峰县、衡东县、洞口县、岳阳楼区、荷塘区、沅陵县、柳叶湖区等近年发生过类似场所较大亡人火灾的县市区,要结合事故“回头看”,进一步强化针对性整治措施。
(二)加强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门店和小单位、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自救常识宣传。责令改正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经济处罚、查封、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且有发生火灾事故现实危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储存、经营部分采取停电、停气、停水等措施倒逼整改。对于擅自关闭、破坏消防设施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不执行停产停业措施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四个一批”。各地在第一、第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分别开展“四个一批”活动:集中查办通报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集中挂牌督办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或区域;集中曝光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当事人;集中奖励一批举报“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群众。
(四)加强督导问责。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并提请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安全监管执法评价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纳入督导范畴,对工作推进缓慢、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要进行书面交办、督办,并视情对辖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到位。因工作不力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2021年、2022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多合一”场所排查整治清单》,2021年、2022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总结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肖哲鹏,电话:0731-88119238,18207432336,电子邮箱:xfzd88119815@163.com。
附件:1.“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
2.关于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A2幅面)
3.“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A4幅面)
4.隐患整改告知单(A4幅面)
5.“多合一”场所排查整治清单
附件1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
“多合一”场所由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组成的,每个部分均应满足相应类型的整治要求。整治工作中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期限为: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其余最长不超过1个月,违规住人应立即整改。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切实降低火灾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细化“多合一”场所类型和整治要求。
一、下列建筑内严禁设置“多合一”场所:
(一)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二)厂房和仓库。
(三)文物建筑。
(四)地下建筑。
对违反者,依法依规清离住人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仓储活动。
二、“以店为宅”类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内不应设置居住场所。确需在夜间留守看店的,不得超过2人,不应在夹层或阁楼内留宿,禁止明火祭祀和使用明火做饭等居家生活活动。
(二)【逃生出口】住宿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可供人员逃生的门窗,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当店门为卷闸门时,应在卷闸门上开设供人员逃生的平开门。
(三)【火灾报警】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灭火逃生器具】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留守看店人员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配备逃生手电。
三、“前店后宅”类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如有人员留守看店,应满足“以店为宅”类场所整治的全部要求。
(二)【防火分隔】住宅与门店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确需设置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
(三)【疏散逃生】住宅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有困难时,住宅部分应开设不少于1个可供人员逃生的窗口,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四)【火灾报警】住宅与门店应分别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灭火逃生器具】门店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住宅配备逃生手电,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
四、“下店上宅”类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如有人员留守看店,应满足“以店为宅”类场所整治的全部要求。
(二)【防火分隔】住宅与门店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分隔。
(三)【独立疏散】住宅疏散楼梯在首层应不经过门店直通室外,在顶层宜直接通向平屋顶、设置排烟口;有条件的,可利用相邻建筑设置逃生通道;楼梯间内除开设住户门和靠外墙的采光窗外,不得设置其他门、窗、洞口。
(四)【逃生出口】住宅每户应开设不少于1个可供人员逃生的窗口,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五)【火灾报警和灭火】门店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
【特例情况】确有困难,满足上述除第三条以外的全部条件,且建筑内住宿人员仅为居民一家人,住宅部分与门店采用实体墙及常闭式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住宅楼梯间可经过门店直通室外。但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逃生绳和逃生手电,住宿人员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
门店上层为宾馆酒店等人员住宿场所的“多合一”场所,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并参照“下店上宅”类场所进行整治
五、其他的“多合一”场所,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等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2
关于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
2021年1月27日,湘西州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150号门面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近年来,类似“多合一”场所亡人火灾易发多发,暴露出住宿和非住宿部分防火分隔不到位、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防盗网上未开设逃生窗口、不安全用火用电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类似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筑内严禁设置“多合一”场所:
(一)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二)厂房和仓库。
(三)文物建筑。
(四)地下建筑。
对违反者,依法依规清离住人或者停止生产、经营、仓储活动。
二、“以店为宅”类场所(指在门店内设置居住场所,用于生火做饭、住宿等居家生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内不应设置居住场所。确需在夜间留守看店的,不得超过2人,不应在夹层或阁楼内留宿,禁止明火祭祀和使用明火做饭等居家生活活动。
(二)【逃生出口】住宿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可供人员逃生的门窗,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当店门为卷闸门时,应在卷闸门上开设供人员逃生的平开门。
(三)【火灾报警】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灭火逃生器具】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留守看店人员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配备逃生手电。
三、“前店后宅”类场所(指住宿与门店连通且设置在同一平面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如有人员留守看店,应满足“以店为宅”类场所整治的全部要求。
(二)【防火分隔】住宅与门店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确需设置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
(三)【疏散逃生】住宅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有困难时,住宅部分应开设不少于1个可供人员逃生的窗口,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四)【火灾报警】住宅与门店应分别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灭火逃生器具】门店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住宅配备逃生手电,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
四、“下店上宅”类场所(指下部为门店上部为住宅,且住宅与门店之间相互连通,没有进行完整的防火分隔),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控住人】门店如有人员留守看店,应满足“以店为宅”类场所整治的全部要求。
(二)【防火分隔】住宅与门店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分隔。
(三)【独立疏散】住宅疏散楼梯在首层应不经过门店直通室外,在顶层宜直接通向平屋顶、设置排烟口;有条件的,可利用相邻建筑设置逃生通道;楼梯间内除开设住户门和靠外墙的采光窗外,不得设置其他门、窗、洞口。
(四)【逃生出口】住宅每户应开设不少于1个可供人员逃生的窗口,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五)【火灾报警和灭火】门店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设置联网型点式火灾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至少配备2具4公斤 ABC类干粉灭火器。
【特例情况】确有困难,满足上述除第三条以外的全部条件,且建筑内住宿人员仅为居民一家人,住宅部分与门店采用防火隔墙及常闭式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住宅楼梯间可经过门店直通室外。但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逃生绳和逃生手电,住宿人员每人配备1具火灾逃生面具。
门店上层为宾馆酒店等人员住宿场所的,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并参考“下店上宅”类场所进行整治。
五、其他的“多合一”场所(除上述已经列举以外的,其他住宿与生存、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联通空间内的场所),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等技术标准要求。
“多合一”场所由以上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组成的,每个部分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自即日起至5月31日,各有关门店、场所对照上述整治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关注湖南消防官方微信,如实完成自查自纠登记表填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依法组织排查整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不落实上述整治要求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附件3
“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响应“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求,本单位(场所)郑重作出以下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各界监督。
一、对照《关于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公告》要求,在5月31日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
(一)不在门店内设置居住场所。
(二)住宿部分与门店(或其他生产、经营、仓储部分)落实防火分隔要求。
(三)住宿部分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设施,开辟逃生出口。
(四)根据整治要求配备火灾探测报警、灭火和逃生器具。
二、杜绝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杜绝私拉乱接电线,杜绝在营业期间违章动火动焊,杜绝使用不合格的电取暖器,杜绝祭祀用火、使用明火做饭、取暖。
三、杜绝占用、堵塞和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四、及时维护保养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挪用、拆除、停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熟悉灭火器、逃生面具使用方法。
五、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在楼梯间、门店内停放或充电。
六、不违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包括“环保油”),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乡镇街道存档,一份张贴在场所醒目位置)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承诺人(经营方)签字:
联系电话:
2021年 月 日
附件4
隐患整改告知单
202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你单位属于:
£①严禁设置“多合一”场所类/£②“以店为宅”类/£③“前店后宅”类/£ ④“下店上宅”类/£⑤其它“三合一”场所。
对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要求》,发现不满足第 类“多合一”场所整治要求第 项条件。
对照《“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不满足第 项承诺。
并存在如下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对于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从严进行查处。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因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火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字: 日期: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附件5
“多合一”场所排查整治清单
市州:
序号 | 场所名称 | 地址 | 姓名 (经营者) | 联系 电话 (手机) | 场所类型 | 住宿 人数 |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有效防火分隔 | 是否设有独立的疏散通道 | 是否开辟第二逃生通道 | 是否设有火灾报警设施 | 是否配备灭火逃生器材 | 其他问题隐患 | 整改 措施 | 整改结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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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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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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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写说明:1.场所名称:原则上与营业执照一致;
2.地址填写示例:XX县(市区)XX街道(乡镇)XX路XX号;
3.场所类型(填写数字代号):①严禁设置“多合一”场所类,②“以店为宅”类,③“前店后宅”
类,④“下店上宅”类,⑤其他多合一场所;
4.第二逃生通道主要包括:外窗、室外楼梯、通向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利用相邻建筑设置
的疏散通道等;
5.灭火和逃生器材主要包括:灭火器、火灾逃生面具、逃生绳、逃生手电等;
6.此表格(电子版)报省消安委办公室,各市县安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