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强化对消毒产品的监管工作。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严格依法履职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认识到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的新态势,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辖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切实依法履行消毒产品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督指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辖区疫情防控有关部署,指导辖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通知》要求,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产品责任单位未按照正常程序完成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已紧急上市消毒剂。各区要对辖区相关企业和消毒产品情况进行摸底,对已紧急上市的消毒剂进行全面、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市场流通的消毒产品合格、有效;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法制宣传,及时报送信息
各区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向辖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宣传新冠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促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水平和守法意识。各区要将辖区已紧急上市消毒剂产品备案、生产和流通情况进行梳理和汇总,填写检查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区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专业指导,汇总收集全市已紧急上市消毒剂监督检查情况,并于2021年1月8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天津市紧急上市消毒剂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