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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1〕6号)

   2021-01-18 546
核心提示: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有关单位:修订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第2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1月9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工信厅政〔201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市经济信息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经济信息委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执法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执法处牵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委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事项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公共利益、安全、质量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部门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取得执法证件人员情况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综合执法处结合工作岗位职责和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统一调配执法人员。
 
    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 综合执法处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对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抽查工作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为组长,实施组长负责制。需要聘请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过程应予以记录。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故不能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当重新随机抽取相应替代人员。
 
    第十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国家及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被行政处罚等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检查处室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处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除外),将抽查情况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但依法不予公开或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要求检查对象整改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六条检查处室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对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庆市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或者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渝经信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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