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合政〔2007〕8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利率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中央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商业经营企业周转库存储备的小包装食用油,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利率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油补贴标准60%执行)。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申请表》,经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行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直接拨付农发行和承储企业。”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