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20107000
二、适用范围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的使用单位,含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4.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4.5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6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六、办理条件
申请主体为中国公民、单位;申请主体为单位的,原则上出口野生植物活体、原料数量应低于采集证规定数量。
七、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线上以pdf文件格式提交或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0 | 1 | 自备:电子证照 | 填报须知:复印件必须清晰。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2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 0 | 1 | 政府部门核发 | 填报须知: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自行采集的或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3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有2个附件)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填报须知:表中货物货币单位应使用美元。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4 | 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填报须知: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活体、原料时,还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5 | 出口合同/协议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填报须知: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购销合同/协议。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6 |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填报须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7 | 商品说明、检验报告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填报须知:1.出口野生植物为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正式商品说明。2.非商品的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3.货物为商品的植物原料含量百分比与商品说明或检验报告一致。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8 | 其他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填报须知:1.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野生植物出口申请,应提供科相应研项目书。2.以文化交流为目的的野生植物出口申请,应提供相应活动的证明材料。 受理标准:1.材料真实有效,齐全规范。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到石家庄石清路9号2号楼1层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审批、办结等程序:
1.受理
材料法定要件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出据《收件清单表》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告知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出据《一次性告知书》。
2.审查
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
3.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4.办结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或申请人线上自主下载打印电子许可证;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形成书面告知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特别程序
无。
十、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或线上自主下载打印电子许可。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石家庄石清路9号2号楼1层楼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45。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可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245。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7。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附录: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境许可个人申请表(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单位申请表(样表)
附录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境许可个人申请表(样表)
填表日期: 2017年1月1日
1a.申请人姓名 | 张三 | 1b.身份证号 | 110************9 | 1c.移动电话 | 139*******9 | ||||||||||||||
1d.工作单位 | ***公司或无业 | 1e.家庭住址 | **省**市*区*街道**号 | ||||||||||||||||
2a.出境口岸 | ****国****口岸 | 2b.入境口岸 | ****国****口岸 | ||||||||||||||||
3野生植物信息 | 3a.物种名称 | 3b.商品名称 (非商品可不填) | 3c.来源 (生产/购买单位或检验机构) | 3d.类型 (原料/商品) | 3e.数量 (克) | 3f.单价 (美元) | 3g植物原料含量(%) | 3h.保护级别 (审批部门填写) | 3i.上次批号 | ||||||||||
冬虫夏草 | ***虫草 | **公司 | 商品 | 100 | 1 | 50% | 国家Ⅱ级 | 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用途 | ■自用 □科研 □文化交流 | 6.申请人保证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属实,如有隐瞒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 7.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8.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5.物品总金额 | ($)100 | ||||||||||||||||||
1.“申请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
2.“工作单位”填写全称,如无工作则填写“无”。
3.“物种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
4.“保护级别”要求按照国际公约限制、国家重点保护等级划分,依次分为公约限制、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5.“来源”应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生产单位、购买单位或检验机构名称。
6.“类型”分为“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商品”——获取国家市场贸易行政管理机构认定的正式产品。
7.“数量”为野生植物净重量或独立包装商品的重量累计。
8.“单价”为野生植物的单位价格:克/美元。
9.“植物原料”含量指出入境物品为商品或多种原料的混合物时其中每种野生植物的比例,应与商品说明书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内容一致。
10.“上次批号”中应填写上次出口的批文编号。
11.携带多种野生植物时,“野生植物信息”一栏中可自行增加列数,但不得超过10种。
12.“用途”一栏中应选择“自用”、“科研”、“文化交流”。
13.“物品总金额”一栏中均按中国境内口岸价格计算,货币单位为美元,即出境按物品自中国口岸离开日计算,入境按物品到达中国口岸日计算。
14.“申请人保证”一栏中签字应与“申请人姓名”保持一致。
15.“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栏中为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野生植物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本表仅适用于农业部制定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附录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单位申请表(样表)
填表日期: 2017年1月1日
1a.申请单位名称 | 西藏雪山有限公司 | 1b.申请单位地址 | 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2号 | |||||||||||||||||||||||
1c.联系人姓名 | 王三 | 1d.单位电话 | 0891-6888888 | 1e.单位传真 | 0891-6888886 | 1f.邮政编码 | 850000 | |||||||||||||||||||
2. 发 货 | 2a.发货人名 称 | (中文)西藏雪山有限公司 (英文)Tibet Snow Mountain CO., LTD. | 3. 收 货 | 3a.收货人名 称 | (中文)香港昆达国际有限公司 (英文)Kunda International CO., LTD. Hongkong | |||||||||||||||||||||
2b.发货人地 址 | (中文)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2号 (英文)No. 2, Jinzhu Xilu, Lasa 850000, Tibet | 3b.收货人地 址 | (中文)九龙弥敦道794-802号,香港 (英文)794-802 Nathan Road, Kowloon, Hongkong | |||||||||||||||||||||||
2c.发货 口岸 | (中文)深圳 (英文)Shenzhen | 2d.发货国家(或地区) | (中文)中国 (英文)China | 3c.到货 口岸 | (中文)香港 (英文) Hongkong | 3d.收货国家(或地区) | (中文)中国 (英文) China | |||||||||||||||||||
4. 进 出 口 货 物 | 4a.植物种(或亚种)名称 | 4b.保护级别 | 4c.来 源 | 4d.货物类型 | 4e.货物数量及单位 | 4f.植物原料含量 | 4g.货物单价 ($/千克) | 4h.上次出口 批 号 |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 | (千克) | |||||||||||||||||||||||
冬虫夏草 | Cordyceps Sinensis | 国家Ⅱ级 | 玛曲县 | 原料 | 10千克 | 100 | 10 | 18500 | 无 | |||||||||||||||||
冬虫夏草 | Cordyceps Sinensis | 国家Ⅱ级 | 玛曲县 | 原料 | 20千克 | 100 | 20 | 15000 | 无 | |||||||||||||||||
冬虫夏草 | Cordyceps Sinensis | 国家Ⅱ级 | 玛曲县 | 加工品 | 30千克 | 50 | 15 | 10500 | 无 | |||||||||||||||||
冬虫夏草 | Cordyceps Sinensis | 国家Ⅱ级 | 玛曲县 | 商品 | 40千克 | 50 | 20 | 10500 | 2016年第01号 | |||||||||||||||||
5.货物出口目的 | 贸易 | 8. 附件 采集证、销售合同、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进出口许可证各1份 | 9.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10.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
6.货 物 总 金 额 | 800,000.00($) | |||||||||||||||||||||||||
7.发货或到货日期 | 2017年1月 1 日 | |||||||||||||||||||||||||
1.“申请单位名称”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发货人”、“收货人”为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发货人地址”、“收货人地址”填写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
3.植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拉丁学名应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致。
4.“保护级别”要求按照国际公约限制、国家重点保护等级划分,依次分为公约限制、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5.如果此次申请目的为“出口货物”,申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原采集地(具体到县级行政区)或供货来源(供货公司名称)。
6.如果本次出(进)口货物中含有与申请者曾经出(进)口的货物相同的货物种类,则申请者应在“上次出口批号”一栏中注明上次出口的批文编号。
7.“货物出口目的”一栏要求按照 “科学研究”、“文化交流”或“贸易”。
8.植物原料含量指出口货物为商品或多种原料的混合物时其中每种野生植物的比例,应与商品说明书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内容一致。
9.“货物单价”及“货物总金额”均按在中国境内的发货口岸或到货口岸价格计算,即出口货物按发货口岸价格计算,进口货物按到货口岸价格计算,以美元计算。
10.“发货或到货日期”均按中国境内口岸计算,即出口货物按货物自中国口岸发出日计算,进口货物按货物到达中国口岸日计算。
11.“附件”一栏注明本申请表附带的说明材料的名称及件数。如无附件,申请者应在此栏注明“无”字样。
1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
13.本表中“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野生植物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4.本表仅适用于农业部制定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