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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农科〔2017〕37号)

   2017-03-27 803
核心提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4号)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2017年我区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促进农业转基因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重点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加强试验环节属地监管。一是严格执行转基因作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依法报告报批制度,严查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二是对农业部已经批复的转基因试验全覆盖检查,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三是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的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通过抽样检测查处转基因作物非法试验。四是将近年来被处罚、被通报单位作为监管重点,定期检查,确保试验各个环节全程监管。
 
  (二)加强南繁基地监管。对南繁基地进行全覆盖检测监测,严查私自开展转基因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对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坚决铲除。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的管理,要求南繁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落实基地的设施条件和管理要求,推进生物育种专区建设,逐步将转基因南繁试验纳入专区管理。
 
  (三)加强品种审定环节监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要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按规定严肃处理。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的要求。
 
  (四)加强种子生产环节监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把辖区内种子企业的制种田作为重点,查早查小。播种前,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基地开展拉网式排查,查清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播种。在苗期和花期,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对种子田进行大范围筛查,对发现问题的地块,要严从速查处,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五)加强种子经营环节监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加大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对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等种子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严防转基因种子冒充非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
 
  (六)加强进口加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严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管理档案以及转基因产品标识情况,开展抽样检测,确保进口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推动境外贸易商、国内进口商、国内加工企业监管工作一体化。
 
  二、加大查处力度
 
  (一)加大试验研发环节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品种选育的研发者,责令停止试验,停止安全评价申请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科研项目,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加大品种审定环节的查处力度。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三)加大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进口加工转基因生物环节的查处力度。对违规进口加工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进口,停止加工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管理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转基因作物监管职责,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将转基因监管工作制度化,并在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做好品种选育、南繁基地、品种试验审定和种子生产经营等环节转基因管理工作,其他有关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研究试验单位、种子企业、进口加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制度、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种子生产经营者和进口加工企业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
 
  (三)落实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好绩效考核、约谈问责、督导检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对重点违法违规区域分层级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报告政府分管领导。建立问责机制,依法依规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以《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多途径、分层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一是面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以及科研、试验、生产、加工单位的负责人,开展转基因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二是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主动接受监督。公开曝光案件查处结果,威慑违法行为,营造严打高压氛围,震慑违法分子。三是利用文化、科技、卫生、法律、爱国爱教宗教服务“五下乡”等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转基因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尤其要加强制种户的宣传,普及法律到乡村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自愿遵法守法生产良种。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没有案件的进行零报告。各地(州、市)农业局每月5日前,向我厅科教处汇总上报上月农业转基因执法情况,填报《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1)。每年7月5日和下一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研判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填报《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2)。
 
  联系单位:科技教育处。
 
  联系人:万学英、恒巴提·吾坦别克。
 
  联系电话:0991-2889066。
 
  电子邮箱:xjnytkjc@163.com。
 
     附件:1.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2.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农业厅
 
  2017年3月20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农业 转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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