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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4〕284号)

   2014-10-30 270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的意见》(闽政〔2014〕32号)精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的意见》(闽政〔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产地环境普查与监测。防止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改善产地环境质量。组织开展产地环境普查,划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适宜区与不适宜区。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对连城庙前等工矿企业周边产地进行长期定位监测,适时掌握产地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修复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科学划定产地保护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
 
  二、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加强资质审查,严格许可程序,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用肥、用药技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做好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加快县(市、区)农药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将农药销售和使用全面纳入监管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工商局、供销社)
 
  三、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加大对具有我市地域特色的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力度。鼓励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定和认证,实行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积极创建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有机农业示范区和GAP标准农产品出口基地。到2016年,全市累计认证“三品一标”产品超过600个。加强各类现代农业园区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把“一区两园”及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成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鼓励支持各地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积极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与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2014~2016年争取创建园艺作物标准园8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0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质监局)
 
  四、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总体要求,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可追溯管理覆盖面,着力提升可追溯管理水平。2014年底前,将全市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家畜和家禽等特色产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纳入省级可追溯系统管理;各县要积极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追溯平台。到2016年,实现龙岩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纳入可追溯系统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农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社)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抓住焦点、难点问题,切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并将其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实行“检打联动”,严厉查处并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瘦肉精”等非法添加和生产销售病死猪、农残超标农产品以及制假售假案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
 
  六、完善畜禽定点屠宰与检疫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职能关系,扎实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职责调整工作,做到职能、编制、装备和相关经费等及时划转、衔接。积极引导定点屠宰企业开展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建成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示范厂(场)2家。加强定点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对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抓好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做到机构健全、编制科学、人员到位、能力匹配、运转有序、保障有力。2014~2016年重点加强县、乡两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强化手段,确保监管机构能力与监管职责相适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编办、财政局)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落实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开展监测运行工作。各县(市、区)要尽快配齐必要的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建立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监察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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