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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主城区臭气和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环〔2019〕135号)

   2020-05-15 59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城市提升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城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城市提升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城市臭气和噪声问题,保护公众健康,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推动、部门履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甄别、调度,发挥治理技术、工程措施、监管手段、政策引导等作用,进一步解决臭气和噪声问题,促进主城区空气和声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范围
 
    重点整治主城区规划建成区内(约2737平方公里范围)臭气和噪声问题。其他区域、区县(自治县)参照开展。
 
    三、主要任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重点实施五大类整治工程。
 
    (一)涉气类臭气问题整治工程。
 
    1.开展餐饮油烟等问题整治。
 
    餐饮业、公共机构食堂严格按照《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要求配套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异味扰民,并定期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中责任单位均有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不再提及)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2.开展露天焚烧废气整治。
 
    严格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3. 开展企业废气整治。重点整治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等小企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对照行业排放标准,配套安装净化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鼓励喷墨、喷漆等环节搬迁、外包到远离人口集中区的区域或者工业园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 开展刷漆废气整治。
 
    主城区桥梁、隧道、城市护栏等市政设施涂装以及座椅、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刷漆等作业使用水性漆,原则安排在夜间作业。(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主城区信号灯、交通标志杆件在进行刷漆维护时原则使用水性漆,原则安排在夜间作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涉水类臭气问题整治工程。
 
    5.开展城市污水臭气整治。
 
    着力整治城市排水管网臭气,强化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排水管网设施,防止污水外溢。推广使用防臭效果更好的窨井盖等设施,减少臭气扰民。重点整治解放碑、观音桥等商圈污水臭气。(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临街商户、路边摊贩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要求收集或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污水处理厂(含预处理厂)要定期监测厂界臭气浓度,确保厂界臭气达标排放。厂界臭气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除臭设施,防止臭气扰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6.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巩固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持续
 
    整治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保持城市建成区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确保水体无黑臭现象。开展清水绿岸建设,将具备条件的河流打造成为鱼翔浅底的清澈河流、开放共享的绿色长廊、舒适宜人的生态空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等)
 
    (三)涉垃圾类臭气问题整治工程。
 
    7.开展城市生活垃圾臭气整治。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应当配套建设除臭设施。收纳的垃圾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及时填埋、焚烧,并做好除臭处理。定期监测厂界臭气浓度,确保厂界臭气达标排放,防止臭气扰民。(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收运站、集中收集点尽量做到垃圾(含渗滤液)当天转运,确实无法转运的,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严禁乱堆乱放。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防垃圾及渗滤液冒装撒漏。城市道路旁边的垃圾箱每天至少清理2次。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当及时进行脱水和干化处理,并及时转运到协同处置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商业区及居住区臭气整治工程。
 
    8.开展商业区臭气整治。主城区商业集中区、旅游区、美食街及商铺、门店等应当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油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全部按要求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易腐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具备条件的商场实行餐饮油烟集中收集处理和第三方运维。(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生态环境局)
 
    9.开展居住区臭气整治。居民小区、商住楼物业管理单位污水应当全部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化粪池定期清掏制度,防止泄漏、满溢,并建立清掏台账。居民小区停车库、电梯间要采取通风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开展油烟集中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五)噪声投诉整治工程。
 
    10.开展交通噪声整治。
 
    开展机动车禁鸣专项整治,优化完善禁鸣区标识,设置违法鸣笛曝光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加强城市道路沿线噪声控制,对沿线两侧的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目标逐步安装声屏障或者建设降噪绿化带。(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加强城市轨道噪声控制,在噪声敏感路段、投诉集中路段逐步采取适当降速、安装声屏障、建设降噪绿化带等措施。(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
 
    11.开展建设施工噪声整治。建设工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工程机械,尽量避免使用高噪声设备;除抢修、抢险和工艺必需外,严禁夜间施工(22时至次日6时)。建立夜间违法作业曝光平台,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噪声严重扰民的工地(开发商、施工单位等)名单。(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
 
    12.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整治。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指导社区居民制定社区安静公约,推广限时装修等措施。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KTV等社会生活噪声专项整治,广场舞等产生噪声的活动原则上在每日21时前结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执法总队)
 
    13.开展重要考试期间噪声整治。加强高、中考,学业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重要考试期间噪声监管,出重拳严厉打击扰民违法行为。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执法总队)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9年6月)。
 
    印发实施工作方案,分解整治任务。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排查、溯源等工作,锁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投诉。
 
    (二)整治阶段(2019年7月—12月)。
 
    市、区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快推进整治工作。对臭气和噪声问题突出且未按照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理;对不具备立即整治条件、整治周期长的单位,督促、指导其制定整治方案,倒排时间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主城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验整治效果。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长效巩固措施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
 
    (三)提升阶段(2020年起)。
 
    建立日常监管、投诉受理、应急处置等长效巩固机制,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创建活动,推动建设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街道(镇)、社区和群众性示范单位,持续巩固提升整治效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领导。成立主城区臭气和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推进小组组长。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监督、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责任分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是整治本辖区臭气和噪声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臭气和噪声问题的调查、指导、督促、执法、巩固等工作。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的作用,落实专人专责,定点定人,确保工作不留死角。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实施有关行业臭气和噪声问题专项整治细化方案,提出整治方向、整治区域、整治重点,指导、督促主城各区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治理技术,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取得整治效果。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19年7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细化方案报送推进小组办公室,并在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度。(联系人:陈军,王大鹏;联系电话:88521824,89181870;传真:89181943;邮箱:cqhbdqc@163.com)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移交移送制度,市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建设等举报投诉热线将受理的臭气、噪声投诉按职能职责移送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热点难点分析制度,运用大数据定期分析臭气和噪声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建立调度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协调会,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检查工作进度。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内容,督查结果作为大气、噪声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维稳机制,做好分析研判,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臭气和噪声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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