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省安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7日
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授权或者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机构)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由相应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技术鉴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等)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评估工作组组长主持评估工作组工作,由相应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指定,通常由牵头组织部门(机构)的人员担任。评估工作组成员由评估工作组组成部门指定具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知识和专长的有关人员担任,在评估工作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组成员在事故评估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
第六条评估工作组依据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见附件1):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三)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制定方案。依据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定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明确责任分工。
(二)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三)现场核查。在资料审查基础上,对事故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一是座谈问询。听取事故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汇报,了解事故整改工作开展情况。二是查阅文件。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三是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有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综合评估。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综合评估意见,撰写《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九条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见附件2):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评估工作组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评估工作由省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的,评估报告要抄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重大事故的评估报告,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并向相关市(州)安委会反馈。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机构)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媒体或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评估表(参考)
2.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评估报告(参考)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评估表(参考)
事故名称:
时 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评估项目 | 事故责任者 | 违法行为或 整改措施 | 处理意见及责任单位 | 落实情况 | 存在问题及原因 | 备注 |
1 | 刑事责任 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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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党纪政务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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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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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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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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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参考)
一、评估工作过程。
二、总体评估意见。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的公职人员。
3.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4.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相关工作建议。
附件: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经验做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