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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安监法〔2017〕216号)

   2019-06-24 326
核心提示: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己经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方案》己经2017年12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8 日
 
  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
 
  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方案
 
  职业安全与健康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安监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在行政审批、宣传教育培训、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上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举措。实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以下简称一体化监管执法),有利于整合监管资源,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推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为深入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为目标,把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通过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实现同类事项综合监管,按照能整合必须整合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整合、融合,不断优化工作流程,避免重复执法、多头监管、多重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
 
  1.在安监部门内设机构中,承担具体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应将本行业领域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合并监管;负责综合业务的机构,应将职业健康监管作为安全监管重要内容,统筹予以安排、督导和考核;现有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牵头负责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定制订、执法监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信息汇总统计及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等综合性工作,组织开展上级或本级安排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监管工作评估、现状调查、重点工作检查等专项工作,强化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不得削弱或撤销现有职业健康监管机构。
 
  2.协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以及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和工作计划,切实形成“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监管新机制。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应明确1名职业健康综合管理(兼职)人员,承担职业健康的信息统计、数据上报等具体综合性工作。
 
  3.鼓励举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安监部门接到相关举报事项要按规定认真及时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要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促进保险机构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中,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进行管理和惩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建立一体化检查执法机制。
 
  坚持“查安全生产必须查职业健康”,各级安监部门编制安全监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各类监督执法检查时,将职业健康作为一项必检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执法、同时总结。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情况一并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并下达执法文书,对问题整改一并督促、复查。
 
  (三)推进风险管控一体化。
 
  1.树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安全风险,其浓度(强度)超标就是安全隐患”的理念,将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及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清单,督促企业一并实施管控和治理。
 
  2.各地在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职业病危害作为重要排查治理内容,与安全生产隐患同步排查、同步填报、同步上传、同步治理、同步销号,确保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全部纳入“两化”系统,实现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一体化”推进,做到职业病危害风险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一体化。
 
  (四)推进标准化建设一体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2017年4月1日施行)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DB34/T 2751—2016),将职业健康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职业健康标准化“双达标”。即,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的,职业健康要达到“职业健康工作合格单位”等级;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单位的,职业健康要达到“职业健康工作基本达标单位”等级;职业健康工作未达标单位,不得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
 
  (五)推进宣传教育一体化。
 
  开展“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各类宣教活动,通过各种平台载体,特别是各行业领域的微信宣传群,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劳动者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宣传教育内容。
 
  (六)推进培训一体化。
 
  1.组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时,应将职业健康培训内容一并纳入其中。在目前相关培训大纲、考核发证系统尚未并轨阶段,职业健康有关培训内容实施纸质试卷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载有培训内容学时数和考核成绩的培训证明;按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职业健康培训的学时数不少于一体化培训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不少于20%。
 
  2. 其它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应当合并进行,以提高培训效果;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的用人单位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可以单独组织。
 
  3.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方面监管检查中,在注重检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的同时,要注意督促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课时、周期等有关要求,严防以一体化为名,违规压缩培训内容和学时。
 
  4.在组织党政负责人、监管人员、乡镇安监员等各类监管业务培训中,应设置职业健康监管相关培训内容。各级安监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内设机构应督促相关监管人员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方面的政策规定、执法检查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通过自学、集中学习、联合执法等形式,提高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水平。
 
  (七)推进技术服务一体化。
 
  支持、鼓励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不得以一体化为名或其他任何借口,向企业推荐或指定技术服务机构。
 
  (八)建立一体化巡查考核督查机制。
 
  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作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委会议题中,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安全生产巡查及督查内容,逐步提高考核考评权重,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标准,积极促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得到同步落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涉及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分工调整以及工作方式转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做好业务培训。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专业知识以及执法实务为重点,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切实做到依法监管、科学监管。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省安全监管局将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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