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决定在深圳关区全面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在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所有企业均可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均可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于所有企业。
二、申报要求
申报人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公告〔2014〕74号)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三、容错机制
对“提前申报”后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向海关申请复核,无需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记录予以更正,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