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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办职健函〔2021〕7号)

   2021-04-19 431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委考试培训中心,有关职业病诊断、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委考试培训中心,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大力开展宣贯工作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办法》和《通知》作为职业健康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有关规定。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解读和宣贯工作,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结合实际,做好诊断机构建设与备案工作
 
  (一)加强诊断机构建设。各设区市要根据《办法》和《通知》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工作经费,配备相关人员和设备。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应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其中不具备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等大型仪器的机构,可与具备此类仪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二)督促诊断机构备案。各设区市要督促、动员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机构备案,其中省卫生健康委2019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所附31家诊断机构是备案的重点,此文件所列名单的有效期定为2021年12月31日。各设区市至少备案一家诊断机构,诊断项目应覆盖本市主要职业病病种,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设区市仍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在该设区市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指定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备案。
 
  (三)诊断机构网上备案。诊断机构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申请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登录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专题专栏”中的“职业健康管理”栏目,在“河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网上备案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四)加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机构。质量控制机构要制定年度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按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评估,要以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为质量控制评估重点,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总结分析全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了解掌握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动态,组织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建立诊断机构质量控制档案,定期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协助单位,要按照省疾控中心制定的年度质量控制方案,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管,推动监管服务融合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与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要与完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工作程序结合起来,不断总结提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4月17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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