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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函〔2020〕376号)

   2020-12-25 285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保障粮食产能,促进瓜果菜和热带水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在“十四五”期间,建设10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农田基础建设水平实现全面提升。
 
    二、构建“五统一”管理新体制
 
    (一)统一规划布局。编制省、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库,市县将建设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和村组,以省“多规合一”数据库为工作底图,将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一县一图一库”。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要同步规划设计干渠和田间工程,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衔接,统筹实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南繁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热带高效农业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因地制宜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优先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农民群众治理意愿强烈的项目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统一建设标准。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或规范,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体系,完善农田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提高投资标准。鼓励市县在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筹措资金,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发挥和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结合实际组织农民技能培训、务工引导,倡议鼓励参建企业就地就近吸纳农民工参与项目建设,并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一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下放,推行极简审批,进一步压缩前期工作时间。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加强项目调度。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建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市县予以资金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扣减资金。严格按程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落实公共工程和土地出让项目跟踪监督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一上图入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机制,运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系统,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指标体系、统一精度后整合到“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运用遥感预警监测等技术,实现项目动态监管,做好与海南省总体规划成果的衔接,实现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张图、一个数”,提高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市县要把上图入库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任务,统一领导部署,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统一上图入库,确保全面摸清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
 
    (一)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提高投资标准。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责任,市县承担项目资金支出的主要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本级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与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在债务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建立测算共商机制,推动新增耕地指标在建前充分测算,建后及时核定并纳入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的要求,对种植瓜菜、热带高效作物的耕地,结合高效节水灌溉,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对复耕的撂荒地和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市县要发挥专业机构技术力量,积极推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代建制、总承包制。探索省级集中统一建设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示范引领。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选取一批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性缺水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鼓励市县结合百镇千村、休闲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等项目,统筹建设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整镇建设示范。(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市县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营管护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安排管护经费。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依托村委会、村组力量开展日常巡视巡查,强化源头防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动农业绿色发展。鼓励通过奖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管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化服务专业机构等参与建后管护。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田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政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统筹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基础支撑。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市县政府要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推动项目建、管职责分开,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业科技支撑,加大力度深入推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依托省、市(县)、乡(镇)三级农技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农技人员和科技特派员的技术优势,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推广力度,强化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和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保护利用。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高标准农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划补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划补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风险防控。要切实防范工程项目管理风险,树立良好作风,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公共工程项目跟踪监督。切实做好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跟踪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海南
标签: 粮食安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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