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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全省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吉牧质发〔2021〕61号)

   2021-04-19 671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精准打击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东丰县梅花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精准打击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吉牧办发〔2021〕54号)要求,省局制定了《2021年全省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全省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联系人:杨国锋 联系电话:0431-88906783
 
    任科研 联系电话:0431-87810912)
 
    附件: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全省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doc
 
       2021年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任务计划表.docx

    附件 
 
2021年全省养殖环节“瘦肉精” 监督抽检计划
 
    为精准打击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抽检时间、地点
 
    全年分三个阶段对全省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第一阶段:抽检地区为松原市,白城市,梅河口市。6月2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
 
    第二阶段:抽检地区为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9月2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
 
    第三阶段:抽检地区为长春市、四平市、延边州。11月2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
 
    二、任务分工
 
    (一)省畜牧总站负责监督抽检的现场筛查、疑似阳性样品采样送检、监测数据汇总、报送抽样工作总结等工作;各地畜牧(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当地畜牧总站安排抽样人员和工作车辆具体配合。
 
    (二)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负责疑似阳性样品检测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畜牧(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执法等工作。各地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抽检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涉案线索移送等工作。执法人员要携带执法装具和执法文书,配备工作车辆,全程配合抽样采样工作,全程做好痕迹留存,对监督抽检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第一时间启动“检打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严格执法。
 
    (四)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监督抽检的组织协调和确证检测等工作。
 
    (五)省畜牧总站分别于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抽检数据、疑似阳性样品送达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分别于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完成疑似阳性样品的定性检测,并将总结分析报告送达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监测内容、判定依据
 
    参照国家监督抽查的监测项目和方法,实施省级监督抽检计划。
 
    (一)监测项目: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β-兴奋剂类违禁物质。
 
    (二)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全省规模以上备案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和小、散养殖户。
 
    抽样要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抽检对象,适当兼顾其他小、散规模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抽取的活畜尿液样品必须是育肥后期生猪、肉牛和肉羊的活体尿液,严禁抽取育龄母牛(羊、猪)活体尿液样品。
 
    (三)监测批次:全年计划分3个阶段完成,共监督抽检600个养殖场(户)1800批次活畜尿液(见附表)。其中,抽检生猪养殖场(户)100个,抽样300批次;抽检肉牛养殖场(户)300个,抽样900批次;抽检肉羊养殖场(户)200个,抽样600批次。抽检比例为:每个养殖场(户)抽取3批次活畜尿液进行“瘦肉精”现场快速筛查,对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封存带回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证。
 
    (四)监测地区:以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等地区有关县(市、区)为重点,特别是要把省际交界处的肉牛、肉羊交易市场、活畜交易集散地周边育肥牛、羊养殖场(户)作为特定监测对象,实现“瘦肉精”重点环节监督抽检全覆盖。
 
    (五)监测办法: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执行,对不合格样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执法。
 
    (六)抽样要求:
 
    1.抽样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20℃)保存。
 
    2.监督抽检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由省畜牧总站按照任务分配计划,依据备案养殖场(小区)名录,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抽取。
 
    (七)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快速检测方法:现场快速筛查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试纸条等快速方法,采用“瘦肉精”快速检测产品进行现场检测。
 
    确证检测方法:筛查疑似样品的确认和实验室检测参照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执行。
 
    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以确认检测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ug/L,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保证省级监督抽检和属地监督执法的协调一致。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处)、畜牧总站、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工作组配合采样,梳理检疫信息,追溯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当地畜产品安全供给,建立一条可靠的保障渠道。
 
    (二)同步执法。在省局监督抽检组采样的同时,各地要派出执法人员同步执法,执法人员和受检单位要在省级采样单的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并留存采样单,保证对不合格样品的执法处罚效力。
 
    (三)检打联动。省局监督抽检组要及时将现场筛查出的疑似阳性样品送达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证,并通知当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调查取证。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机制》(吉牧联发〔2018〕9号)要求,及时启动“检打联动”机制,移交涉案线索、联合开展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省畜牧局联系人:杨国锋  联系电话:0431-88906783
 
    省畜牧总站联系人:任科研  联系电话:0431-87810912
 
    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马辉文 联系电话0431-87925700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4月16日印发
 
    (全文公开)
 
    抄送:省畜牧总站、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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