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责任落实,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省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省安委会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或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约谈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30日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三)1年内发生5起较大事故的;
(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六)省安委办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省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分管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一)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市级人民政府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事故涉及相关功能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景区等),相关功能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
不同地区发生同一类型事故,或存在同一类型问题,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省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市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