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局制定了《2021年衡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0日
2021年衡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及时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能力,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印发此检测计划。
一、省级监测任务
(一)省级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329批
1.粮食风险监测20批;
2.蔬菜风险监测215批;
3.水果风险监测42批;
4.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风险监测16批;
5.水产品风险监测35批;
风险监测(专项监测)抽样地点突出“三前”环节,抽样比例达到80%以上,涵盖规模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和小农户等全部产地环节,其中小农户不低于10%。各类农产品风险监测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抽样总数不超过年度抽样总数的20%,且产地以本省为主。
(二)省级农产品监督抽查任务135批
6.蔬菜水果监督抽查72批;
7.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监督抽查57批;
8.水产品和水产苗种监督抽查6批;
监督抽查涵盖规模种植养殖规模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场和小农户等全部产地环节。
二、市、县级监测任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农产品定量检测完成1.5份/千人。具备检测能力的桃城区、深州市、饶阳县、阜城县承担本县1份/千人。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县完成定量检测0.5份/千人。全市共完成检测任务7001批次,其中市级任务3923批次(包括承担省级监测任务700批次),县级任务3098批次。
(一)市级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2187批
1、蔬菜水果风险监测2048批。
2、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风险监测139批
风险监测县级按照时间将样品送至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二)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查任务1036批
3.蔬菜水果监督抽查312批;
4.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监督抽查624批;
5.水产品和水产苗种监督抽查100批;
监督抽查涵盖规模种植养殖规模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场和小农户等全部产地环节。监督抽检不需要县级送样,市局将安排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现场采样制样。
(三)县级监测计划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定检测品种,已通过“双认证”的县市区要和市场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完成规定数量生产环节定量检测。未通过“双认证”县市区可第三方进行检测。所有县市区检测请于11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检测结果。
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能力,查处问题是成绩”理念,坚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有机结合,针对风险监测中的不合格样品,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开展监督抽检数量占全年风险监测农产品样品总量比例不低于20%,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达到2%以上。以检测农兽药残留、违禁添加物为主。
附件:1.2021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2021年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省级监测计划
3.2021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省级监测计划
4.202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省级监测计划
5.2021年衡水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抽查计划
6.2021年衡水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抽查计划
7.2021年衡水市产地水产品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附件1
2021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时间安排及工作分工
2021年5月底-6月中旬开展小麦抽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协助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总站完成样品的采集工作。
二、抽样要求
(一)抽样数量及对象
在全市小麦主产区共计抽取小麦样品20个,样品采集涵盖专业合作社、产量大户、集中连片产区、小农户,其中小农户不低于10%。
(二)抽样区域安排
每市两个县,每县任选2个乡,每乡抽取5个小麦样品,共计20个小麦样品。
(三)样品采集和预处理
农产品样品在农产品收获前采集,采集方法按照《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98-2000)执行。应采集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作为监测样品,以随机确定的采集地点划定采集区域,一般为20米×20米,按照对角线(至少5点以上)采集混合样品,每个点位采集量基本一致。小麦采取麦穗,玉米采取第一穗(离地表近的一穗),混合成样品。每个粮食混合样品(小麦、玉米)采集量至少1.5公斤(以麦粒、玉米粒干重计),当含水量较高时,可视情况增加采样量。现场填写样品采集记录单。粮食样品采集、脱粒、晾干后装箱(严禁采集未脱粒、未晾干样品)。
三、检测项目
禁用农药(1个):甲胺磷;常规农药(19个):三唑磷、毒死蜱、克百威、乐果、苯醚甲环唑、嘧菌酯、吡虫啉、噻虫嗪、多菌灵、啶虫脒、咪鲜胺、三唑酮、肟菌酯、吡蚜酮、丙环唑、戊唑醇、噻虫胺、异丙威、乐果;未登记农药(6个):氟虫腈、氯虫苯甲酰胺、水胺硫磷、噻嗪酮、烯啶虫胺、仲丁威。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粮食样品质量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进行判定。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种植业科 孙佩莉
联系电话:2684094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总站 陈学湛
联系电话:0311-67506862,手机:13833119081。
粮食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样品分配表
区域 月份 | 冀州 | 枣强 | 合计 |
5月—6月(小麦) | 10 | 10 | 20 |
附件2
2021年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省级监测计划
一、省级蔬菜水果风险监测计划
(一)抽检工作任务及分工
1、工作任务
在全市13个县市区共开展4次例行监测,每季度抽检一次,抽样时间分别安排在1-2月份、4-5月份、7-8月份、10-11月份,全年共抽检蔬菜样品215批次,水果42批次。各县市区具体每季度抽样数量分配(详见表2-1/2-2)。
2、工作分工
市级做好协助配合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总站蔬菜、水果样品采集。蔬菜、水果样品采集方式由省站根据各市蔬菜生产的季节、规模和要求安排部署,并适时调整。
(二)抽样要求
1、抽样种类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包括番茄、青椒、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甘蓝、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韭菜、生菜、菜心、蕹菜、油麦菜、油菜、菠菜、白萝卜、胡萝卜、芹菜、菜豆、豇豆、马铃薯、山药、洋葱、姜、葱和蒜等产品,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生产基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调整量不能超过抽样总量的30%。
食用菌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和草菇,均为鲜品。
监测的水果为苹果、桃、杏、梨、枣、葡萄、草莓、西瓜、甜瓜等我省主产水果为主
2、样品来源
蔬菜样品涵盖蔬菜生产基地、集中产区、分散种植小农户,其中小农户不低于10%。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抽样应注明样品来源。由于季节原因,蔬菜生产基地抽样数量无法满足要求时,不足部分由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补齐。
3、样品比例
生产基地(认定产地、非认证产地)、集中产区抽样总数不少于年度抽样总数的3/4,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抽样总数不超过年度总数的1/4。
4、抽样方式
抽样严格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所抽的蔬菜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在市场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员随机自行抽取,不需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所抽的水果应有当地水果代表性。水果特色县优先安排抽取主产特色水果。生产基地以同一生产管理模式地块为1个抽样单元,每个样品采集随机抽样点不少于5个,不以单株水果或单个果实作为抽检样品,不得抽取用药间隔期内或未到成熟期的水果。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同一产品样本应从同一摊位抽取,禁止抽取来源不明的水果
(三)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监测项目
包括甲胺磷、氧乐果、久效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敌百虫、倍硫磷、二嗪磷、丙溴磷、硫环磷、治螟磷、蝇毒磷、灭线磷、杀扑磷、喹硫磷、硫丹、磷胺、乐果、马拉硫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乙酰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伏杀硫磷、杀螟硫磷、特丁硫磷、亚胺硫磷、地虫硫磷、吡虫啉、辛硫磷、腐霉利、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滴滴涕、六六六、乙烯菌核利、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联苯菊酯、五氯硝基苯、氯菊酯、三氯杀螨醇、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氟虫腈、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萘威、灭多威、克百威(包括三羟基克百威)、异丙威、啶虫脒、多菌灵、甲基硫菌灵、除虫脲,灭幼脲、烯酰吗啉、嘧菌酯、咪酰胺、噻虫嗪、氟啶脲、炔螨特、霜脲氰、腈菌唑、虫螨腈、二甲戊灵、六氯苯、甲基硫环磷、阿维菌素、甲霜灵、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灭蝇胺、霜霉威、氯虫苯甲酰胺、多效唑、氯吡脲,共计89种农药残留。
2、检测依据
按NY/T761-2008、GB23200.8-2016、GB/T 20769-2008、GB 23200.110-2018、GB 23200.112-2018、GB 23200.113-2018等检测方法执行。除本方案规定的检测方法外,如有其他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检测时可采用。
二、蔬菜水果监督抽检计划
(一)工作任务及分工
全年开展两次监督抽检,第一次抽检蔬菜水果样品36批次,第二次抽检蔬菜水果样品36 批次,共72批次。第一次2021年4月开始抽样,4月中旬完成样品抽取;第二次2021年9月开始抽样,9月中旬完成样品抽取。
(二)抽样要求
1、抽样品种和数量
抽查种类:蔬菜品种包括韭菜、芹菜、豆角、油菜、番茄、白菜、油麦、黄瓜、青椒、生菜、菠菜、洋葱等。
水果品种包括苹果、桃、杏、梨、枣、葡萄、草莓、西瓜、甜瓜等我省主产水果为主。
每市原则上抽查2-3个县(市、区)
2、抽样地点
集中产区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两品一标”认证单位以及生产单位的储运环节(特指“三前”环节,即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到进入批发、农贸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之前),每个生产主体抽检样品1-3个。
监督抽查根据当季品种特点,抽查地域应侧重监测合格率较低地区和主产区。
3、抽样方法及要求
3.1抽样方法。
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在种植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大户采样。按照产地面积和地形不同,采用随机法、对角线法、五点法、Z形法、S形法、棋盘式法等进行多点采样。一般产地面积小于1hm2时,按照NY/T 398规定划分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大于1hm2小于10hm2时,以1hm2~3hm2作为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大于10hm2时,以3hm2~5hm2作为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内采集一个代表性样本,不应采有病、过小样本。
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时,每次抽取的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应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抽取样品量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3.2抽样要求。
抽检分离。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格式见4),确保抽样单的填写字体清晰、信息完整。检测工作由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总站具体承担。
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用组织捣碎机或匀浆器匀浆处理后分为三份(每份取不少于100g),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封签(格式见5)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6)。复检样品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格式见7),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
抽检项目: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治螟磷、特丁硫磷(特丁硫磷砜)、氟虫腈、水胺硫磷、乐果。
检测依据:NY/T 761-2008、GB 23200.8-2016、GB/T 20769-2008、GB 23200.113-2018。
判定依据: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样品经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判为合格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批次样品经检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四)结果处理
1、合格检测结果告知
检测结果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所有合格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均应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9),按监督抽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2、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3、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4抽样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被抽查 单位信息 | 单位地址 |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样品 信息 | 抽样地点 |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 ||||
样品名称/编号 | 样品来源 | 抽样 数量 | 抽样基数 | 生产日期 | ||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自产; □其他: | ||||||
抽样单位 信息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市(州)县(区)街道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
备注 | ||||||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5封签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样 品 封 签 |
样品名称: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
|
6样品移交确认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 ||
样品抽样单编号 | ||
文书检查记录 |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与样品不符 | |
样品检查记录 | 封条:□完好□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异常 | |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 □接收□拒收 拒收理由:
| |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7拒检确认书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被抽查单位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产品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抽样 单位 |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任务下达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8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编号)
(被抽查单位名称):
按照农业农村部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要求,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9结果汇总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 抽查城市 | 产品名称 | 产品编号 | 检测结果 mg/kg,µg/kg | 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 备注 | ||||
检测项目1 | 检测项目2 | 检测项目3 | 检测项目4 | …… | |||||||
种植业科 王志杰
联系电话: 2361021
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张铁山
联系电话: 8082963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总站 陈学湛
电话:0311-67506862,手机:13833119081
表2-1.2021年蔬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数量分配表
表2-2.2021年水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数量分配表
表2-3.2021年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抽检数量分配表
表2-1
2021年蔬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数量分配表
区域 月份 | 武邑县 | 饶阳县 | 阜城县 | 桃城区 | 冀州区 | 深州县 | 枣强县 | 武强县 | 安平县 | 故城县 | 景县 | 高新区 | 合计 |
1月—2月 | 17 | 17 | 16 | ─ | ─ | ─ | ─ | ─ | ─ | ─ | ─ | 50 | |
4月—5月 | ─ | ─ | ─ | 20 | 20 | 20 | — | ─ | ─ | ─ | ─ | ─ | 60 |
7月—8月 | ─ | ─ | ─ | ─ | ─ | ─ | 20 | 15 | 20 | - | ─ | ─ | 55 |
10月—11月 | ─ | ─ | ─ | ─ | ─ | ─ | ─ | ─ | ─ | 20 | 20 | 15 | 50 |
合计 | 17 | 17 | 16 | 20 | 20 | 20 | 20 | 15 | 20 | 20 | 20 | 15 | 215 |
表2-2
2021年水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检数量分配表
区域 季度 | 武邑县 | 饶阳县 | 阜城县 | 桃城区 | 冀州区 | 深州县 | 枣强县 | 武强县 | 安平县 | 故城县 | 景县 | 高新区 | 合计 |
一季度 | 4 | 2 | 2 | ─ | ─ | ─ | ─ | ─ | ─ | ─ | ─ | 8 | |
二季度 | ─ | ─ | ─ | 4 | 4 | 4 | — | ─ | ─ | ─ | ─ | ─ | 12 |
三季度 | ─ | ─ | ─ | ─ | ─ | ─ | 4 | 4 | 4 | - | ─ | ─ | 12 |
四季度 | ─ | ─ | ─ | ─ | ─ | ─ | ─ | ─ | ─ | 4 | 4 | 2 | 10 |
合计 | 4 | 2 | 2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2 | 42 |
表2-3
2021年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抽检
数量分配表
抽样时间 | 武邑 | 深州 | 安平 | 故城 | 景县 | 阜城 | 合计 |
第一次抽检(4月份) | 12 | 12 | 12 | —— | —— | —— | 36 |
第二次抽检(9月份) | —— | —— | —— | 12 | 12 | 12 | 36 |
合计 | 36 | 36 | 72 | ||||
监督抽检抽查水果数量不低于总抽样数量的1/5 |
附件3
2021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省级监测计划
一、风险监测
(一)监测产品和数量
监测产品为鸡肉、鸡蛋、猪肉、牛肉、羊肉、生鲜乳等,共监测16批样品,具体任务安排详见表3-1。抽样时间8月30日前。
(二)监测工作安排
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配合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完成省级抽样工作。
(三)抽样要求
风险监测参照《官方取样程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执行,样品采取随机的方式采集,力求能够反映当地畜产品的真实情况。
1、抽样环节。样品应从县级以下蔬菜市场、农贸市场、集市、批发零售门市、小型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采集等,其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不低于10%。
2、样品数量。一般一批采集600克以上,均分成两份,每份数量不少于300克。一份做风险监测检验样品、一份做风险监测留样,不需要给被抽检单位留样,抽检单也不需要被抽检单位签字。除跟踪抽检外,同一采样点同类样品最多抽取2批(如:同一批发市场里,最多只能抽取猪肉2批、牛肉2批、羊肉2批、鸡蛋2批、鸡肉2批),同一个摊位同类样品最多抽取1批。同一个屠宰场同类样品最多抽取3批,且同一屠宰供畜/禽户(或来源于同一个养殖场的畜禽)最多抽取1批。同一个养殖场/户同类样品最多抽取2批,且每一个圈舍最多抽取1批。
3、抽样单填写。风险监测的抽样单信息至少能够反映采样的地点、样品名称、数量及畜禽产地来源等。
(四)监测参数
监测参数根据调研情况,选定养殖中使用量较大、残留危害较大、风险性较高的兽药和违禁物质,视情况进行调整,但以下常见兽药残留必须检测。
1、鸡肉:磺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吡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噻二唑、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异恶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甲氧嗪、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苯吡唑、磺胺二甲嘧啶、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金刚烷胺、氯霉素、氟苯尼考;
2、鸡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
3、猪肉: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
4、羊肉: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
5、牛肉: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
6、生鲜乳:磺胺嘧啶、磺胺吡啶、磺胺二甲氧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异恶唑、磺胺甲氧嗪、磺胺二甲异嘧啶、氟喹诺酮类、氯霉素、氟苯尼考、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
二、监督抽检
(一)监测产品和数量
监测产品为生产环节鸡肉、鸡蛋、猪肉、牛肉、羊肉、5种畜禽产品,共监督抽查57批样品,具体任务安排详见表3-2。
(二)工作要求
1、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抽样场/户。各地要根据本地畜牧养殖现状,结合近年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布局抽样场/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使抽样场/户能够覆盖本辖区畜禽产品主产区,确保监督抽查结果客观、真实。
2、抽样要求
2.1抽检分离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有执法证件的不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填写抽样单,确保抽样单的填写字体清晰、信息完整。对被抽样单位提供的检疫票、进货票等可追溯信息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信息,无抗猪肉等标识信息,应拍照或复印取证。“生产日期”可以是检疫票中写明的日期或者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购进日期,并在备注中注明具体情形。检测工作由省畜禽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承担。
2.2抽样环节
监督抽查样品应从生产环节(屠宰加工企业、动物养殖场/户)或经营环节采集。其中生产环节的抽样比例不得低于80%。
2.3抽样数量及方法
监督抽查样品每批3份,每份肌肉组织样品重量不少于500g,每份禽蛋液样品体积不少于200 mL,一份给被抽检单位留存,另两份交检测单位检测。
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官方取样程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保存、运输样品。
表:3-1.2021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3-2.2021年畜禽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3-3.各品种监测的残留参数、检验依据和判定限量值
表3-1
2021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鸡肉 | 猪肉 | 牛肉 | 羊肉 | 鸡蛋 | 合计 | |
故城 | 2 | 2 | 1 | 1 | 3 | 9 |
景县 | 1 | 2 | 1 | 1 | 2 | 7 |
合计 | 3 | 4 | 2 | 2 | 5 | 16 |
附件3-2
2021年河北省畜禽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猪肉 | 鸡蛋 | 鸡肉 | 牛羊肉 | 合计 | 时间 | |
桃城区 | 4 | 4 | 2 | 10 | 2月份(已完成抽样) | |
枣强县 | 4 | 6 | 2 | 12 | ||
深州市 | 4 | 10 | 4 | 18 | ||
冀州区 | 6 | 4 | 10 | |||
故城 | 3 | 3 | 8月30日前 | |||
景县 | 4 | 4 | ||||
合计 | 12 | 26 | 12 | 7 | 57 |
表3-3
各品种监测的残留参数、检验依据和判定限量值
抽检品种 | 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 | 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 检测依据 | 判定限量值 MRL(μg/mL) |
鸡蛋 | 氟喹诺酮类 | 恩诺沙星 | GB/T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不得检出ND |
环丙沙星 | ||||
达氟沙星 | ||||
沙拉沙星 | ||||
氧氟沙星 | ||||
金刚烷胺类 | 金刚烷胺 | 不得检出ND | ||
酰胺醇类 | 氟苯尼考 |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 不得检出ND | |
氯霉素 | ||||
四环素类 | 土霉素 | GB/T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农牧发〔2020〕8 号(附录2)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400 | |
四环素 | ||||
金霉素 | ||||
鸡肉 |
磺胺类 | 磺胺嘧啶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9-2006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100 |
磺胺噻唑 | ||||
磺胺吡啶 | ||||
磺胺甲基嘧啶 | ||||
磺胺甲噻二唑 | ||||
磺胺间甲氧嘧啶 | ||||
磺胺氯哒嗪 | ||||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 | ||||
磺胺甲恶唑 | ||||
磺胺异恶唑 | ||||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 | ||||
磺胺甲氧嗪 | ||||
磺胺对甲氧嘧啶 | ||||
磺胺苯吡唑 | ||||
磺胺二甲嘧啶 | ||||
氟喹诺酮类 | 恩诺沙星 |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 环丙沙星与恩诺沙星之和 100 | |
环丙沙星 | ||||
达氟沙星 | 200 | |||
沙拉沙星 | 10 | |||
四环素类 | 土霉素 | GB/T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农牧发〔2020〕8 号(附录2)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200 | |
四环素 | ||||
金霉素 | ||||
猪肉 | β-受体激动剂 | 克仑特罗 |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不得检出ND |
莱克多巴胺 | ||||
特布他林 | ||||
西马特罗 | ||||
沙丁胺醇 | ||||
非诺特罗 | ||||
氯丙那林 | ||||
妥布特罗 | ||||
喷布特罗 | ||||
氟喹诺酮类 | 恩诺沙星 | GB/T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 环丙沙星与恩诺沙星之和 100 | |
环丙沙星 | ||||
达氟沙星 | 100 | |||
沙拉沙星 | 不做判定 | |||
磺胺类
| 磺胺嘧啶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9-2006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兽药原形之和 100 | |
磺胺噻唑 | ||||
磺胺吡啶 | ||||
磺胺甲基嘧啶 | ||||
磺胺甲噻二唑 | ||||
磺胺间甲氧嘧啶 | ||||
磺胺氯哒嗪 | ||||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 | ||||
磺胺甲恶唑 | ||||
磺胺异恶唑 | ||||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 | ||||
磺胺甲氧嗪 | ||||
磺胺对甲氧嘧啶 | ||||
磺胺苯吡唑 | ||||
磺胺二甲嘧啶 | ||||
牛肉/羊肉 |
β-受体激动剂 | 克仑特罗 | 不得检出ND | |
莱克多巴胺 | ||||
特布他林 | ||||
沙丁胺醇 |
附件4
202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省级监测计划
一、风险监测
(一)监测时间
全年按季度开展两次风险监测,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产地水产品风险监测品种为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罗非鱼、虹鳟、鲟鱼、武昌鱼、泥鳅、黄颡鱼、中华鳖、牙鲆、大菱鲆、对虾、梭子蟹、海参等。市场水产品例行监测品种为:草鱼、鲤鱼、罗非鱼、牙鲆、大菱鲆、对虾,其中对虾样品的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全年共监测35个样品,其中产地水产品28个,市场水产品7个。具体抽样任务详见附表4-1。
(三)抽样要求
1、抽样环节
产地水产品在养殖企业、小型普通养殖场(户)抽样, 其中小型普通养殖场(户)不低于10%;市场抽样不超过总抽样量的五分之一,且产地以本辖区为主。
2、抽样方式
抽取水产品样品的养殖企业、小型普通养殖场(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每个抽样地点全年最多不超过抽样2次,确保“真抽样”、“抽真样”。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书写工整,清晰可辩。被抽取的市场样品应明确产地来源,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尽量做到样品可追溯。在市场环节取样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采样信息。
(四)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1、抽样方法
水产品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从产地抽样时,特别注意要抽取已经过停药期的、养成的、即将上市进行交易的养殖水产品作为样本。
2、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限量值见附表4-2。
二、监督抽检
(一)任务分工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确定抽样场点、组织抽样、不合格样品的查处及查处结果上报;省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协助实施抽样、负责检测、数据分析总结、出具检验报告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1、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抽样场点。要根据本地水产养殖现状,结合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布局抽样场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使抽样场点能够覆盖本辖区水产品主产区,确保监督抽查结果客观、真实。
2、加强指导,规范抽样和样品预处理。抽样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保存、运输样品。同一生产养殖单位最多抽取2个样品,每个水产品样品检样量不低于400g,每个水产苗种样品不低于100g。
3、合理安排,严格抽检时间节点。本年度我市抽检工作由省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商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三)其他事宜
抽样费用由省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支付。在抽样过程中,若被抽样单位无法提供发票的,可采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农业人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付款凭证的通知》(冀农字〔2020〕31 号)规定执行。
表:4-1.202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
4-2.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4-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4-4.各品种监测的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4-5.各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省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 张志华、康辰香
联系电话:0311-67506989。
表4-1
2021年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任务
分配表
二季度 | 四季度 | 合计 | ||
产地 | 市场 | 产地 | ||
桃城区 | 7 | 6 | 13 | |
冀州区 | 10 | 6 | 16 | |
枣强县 | 6 | 6 |
表4-2
水产品风险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判定限量值 |
氯霉素 | 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0.3 μg/㎏ |
甲砜霉素 | ≤50 μg/㎏ | |
氟苯尼考 | ≤1000 μg/㎏ | |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 /㎏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 |
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惡唑、磺胺多辛、磺胺异惡唑、磺胺喹惡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甲噻二唑等12种)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磺胺噻唑等12种的总量≤100 μg/㎏ |
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不得检出(≤2.0 μg/㎏) |
表4-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抽样任务分配表
草鱼 | 鲤鱼 | 合计 | |
桃城区 | 4 | 2 | 6 |
表4-4
各品种监测的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抽检品种 | 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
鲤鱼、鲫鱼、鲟鱼、虹鳟、海参 | 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草鱼 | 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喹乙醇、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梭子蟹 | 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己烯雌酚、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罗非鱼、对虾 | 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甲基睾酮、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大菱鲆、牙鲆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表4-5
各监测物质检验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名称 | 检测依据 | 判定限量值 (μg/㎏) |
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1.0 |
氯霉素 | 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0.3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AOZ、SEM、AMOZ和AHD)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
喹乙醇 | SC/T 3019-2004《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50 |
甲基睾酮 | SC/T 3029-2006《水产品中甲基睾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10 |
己烯雌酚 | SC/T 3020-2004《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 酶联免疫法》 | 0.6 |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各分项限量值为2.0 |
附件5
2021年衡水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抽查计划
一、市级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一)时间要求:全年开展4次监督抽查,采取市级检测和第三方监督抽检相配合的方式,监督抽检不允许县级送样。
(二)抽样地点:集中产区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两品一标”认证单位以及生产单位的储运环节(特指“三前”环节,即农产品从生产环节到进入批发、农贸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之前)
(三)监测数量和种类:全年共抽蔬菜水果样品312个,各县市区抽检数量见附表5-1。
监测种类:以当地主栽品种为主,主要有豆角、生菜、芹菜、油麦菜、油菜、番茄、菠菜、花椰菜、青椒、尖椒、茄子、黄瓜、甘蓝、菜心、西葫芦、大白菜、普通白菜、白萝卜、胡萝卜、大蒜、蒜台、大葱、土豆、茴香、食用菌、西瓜、甜瓜等蔬菜品种,检测的蔬菜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面。监测的水果为苹果、桃、杏、梨、枣、葡萄、草莓、西瓜、甜瓜等我省主产水果为主。
(四)抽样方法和检测
抽检分离。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
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用组织捣碎机或匀浆器匀浆处理后分为三份(每份取不少于100g),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尽可能保证检验样品与备份样品的一致性。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二、市级蔬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时间要求:全年开展12次抽查,每个月的第一周周一至周四(如遇节假日顺延)送本月菜样。
(二)抽样地点:本辖区内蔬菜产业示范县、蔬菜标准示范园、“两品一标”认定单位、蔬菜集中产区以及产地批发市场(必须能溯源到详细的生产地和生产者,并有记录。)。
(三)监测数量和种类:全年共抽蔬菜样品2360个,其中风险监测2048批次。
监测种类:以当地主栽品种为主,主要有豆角、生菜、芹菜、油麦菜、油菜、番茄、菠菜、花椰菜、青椒、尖椒、茄子、黄瓜、甘蓝、菜心、西葫芦、大白菜、普通白菜、白萝卜、胡萝卜、大蒜、蒜台、大葱、土豆、茴香、食用菌等蔬菜品种,检测的蔬菜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面。监测的水果为苹果、桃、杏、梨、枣、葡萄、草莓、西瓜、甜瓜等我省主产水果为主。
(四)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包括甲胺磷、氧乐果、久效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三唑磷、敌百虫、倍硫磷、二嗪磷、丙溴磷、硫环磷、治螟磷、蝇毒磷、灭线磷、杀扑磷、喹硫磷、硫丹、磷胺、乐果、马拉硫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乙酰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伏杀硫磷、杀螟硫磷、特丁硫磷、亚胺硫磷、地虫硫磷、吡虫啉、辛硫磷、腐霉利、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滴滴涕、六六六、乙烯菌核利、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联苯菊酯、五氯硝基苯、氯菊酯、三氯杀螨醇、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氟虫腈、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萘威、灭多威、克百威(包括三羟基克百威)、异丙威、啶虫脒、多菌灵、甲基硫菌灵、除虫脲,灭幼脲、烯酰吗啉、嘧菌酯、咪酰胺、噻虫嗪、氟啶脲、炔螨特、霜脲氰、腈菌唑、虫螨腈、二甲戊灵、六氯苯、甲基硫环磷、阿维菌素、甲霜灵、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灭蝇胺、霜霉威、氯虫苯甲酰胺、多效唑、氯吡脲,共计89种农药残留。(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检测参数)
检测依据:按NY/T761-2008、GB23200.8-2016、GB/T 20769-2008、GB 23200.110-2018、GB 23200.112-2018、GB 23200.113-2018等检测方法执行。除本方案规定的检测方法外,如有其他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检测时可采用。
种植业科 王志杰
联系电话:2360121
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张铁山
联系电话:2681162
电子邮箱:hengnzj@126.com(环保站)
附表:
5-1.衡水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任务分配表
5-2.衡水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分配表
表5-1
衡水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任务分配表
区域 月份 | 武邑县 | 饶阳县 | 阜城县 | 桃城区 | 冀州区 | 深州县 | 枣强县 | 武强县 | 安平县 | 故城县 | 景县 | 高新区 | 合计 |
1月—2月 | 10 | 10 | 10 | ─ | ─ | ─ | ─ | 6 | ─ | ─ | ─ | 36 | |
3月—5月 | 10 | 16 | ─ | 14 | -- | 14 | 14 | ─ | ─ | ─ | 16 | ─ | 84 |
6月—8月 | ─ | ─ | 16 | ─ | 14 | 14 | - | 14 | - | 16 | ─ | 10 | 84 |
9月—11月 | ─ | ─ | ─ | 14 | 14 | ─ | 16 | 14 | 12 | 14 | 14 | 10 | 108 |
合计 | 20 | 26 | 26 | 28 | 28 | 28 | 30 | 28 | 18 | 30 | 30 | 20 | 312 |
表5-2
| 桃城区 | 冀州区 | 枣强县 | 武邑县 | 深州市 | 武强县 | 饶阳县 | 安平县 | 故城县 | 景县 | 阜城县 | 高新区 | 滨湖区 | 合计 |
1月 | 10 | 10 | 10 | 8 | 8 | 10 | 10 | 66 | ||||||
2月 | 14 | 14 | 14 | 14 | 10 | 10 | 20 | 10 | 14 | 14 | 14 | 10 | 4 | 162 |
3月 | 14 | 14 | 14 | 14 | 14 | 14 | 20 | 14 | 14 | 14 | 14 | 10 | 4 | 174 |
4月 | 14 | 14 | 16 | 18 | 14 | 14 | 20 | 14 | 16 | 16 | 14 | 10 | 6 | 186 |
5月 | 14 | 14 | 14 | 18 | 16 | 14 | 18 | 14 | 16 | 16 | 14 | 12 | 4 | 184 |
6月 | 14 | 14 | 14 | 16 | 16 | 14 | 10 | 14 | 16 | 16 | 16 | 10 | 4 | 174 |
7月 | 14 | 14 | 14 | 14 | 14 | 14 | 10 | 14 | 16 | 16 | 16 | 10 | 6 | 172 |
8月 | 14 | 14 | 14 | 14 | 14 | 14 | 10 | 14 | 16 | 16 | 16 | 10 | 6 | 172 |
9月 | 14 | 14 | 14 | 16 | 14 | 14 | 14 | 14 | 14 | 16 | 16 | 10 | 6 | 176 |
10月 | 14 | 16 | 18 | 16 | 16 | 14 | 20 | 14 | 18 | 18 | 16 | 10 | 6 | 196 |
11月 | 14 | 16 | 18 | 16 | 14 | 16 | 20 | 14 | 16 | 16 | 16 | 14 | 4 | 194 |
12月 | 14 | 14 | 14 | 16 | 14 | 16 | 20 | 14 | 16 | 16 | 16 | 14 | 8 | 192 |
合计 | 154 | 168 | 174 | 172 | 156 | 164 | 182 | 158 | 172 | 182 | 178 | 130 | 58 | 2048 |
衡水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抽检数量
附件6
2020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质市级监测计划
一、监测产品和数量
市级监督抽检任务数量624批次,一年开展四次。风险监测任务139批次。具体任务安排详见表6-1、6-2。
二、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一)监督监测样品应从生产环节(屠宰加工企业、动物养殖场/户)或经营环节采集。其中生产环节的抽样比例不得低于80%。
(二)风险监测样品主要从县以下集贸市场、小型养殖场、屠宰场、奶牛养殖散户采集。其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不低于10%。
(三)所抽样品一定要备好盖有公章的封条,有条件县市区将鸡蛋打碎装入专业送样瓶中,无条件的县市区带着鸡蛋托盘及盖章的封条送至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监督管理站。
三、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监督抽检 监督抽查样品每批3份,每份肌肉组织样品重量不少于500g,每份禽蛋液样品体积不少于200 mL,一份给被抽检单位留存,另两份交检测单位检测。
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官方取样程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保存、运输样品。
2、风险监测
一般一批采集600克以上,均分成两份,每份数量不少于300克。一份做风险监测检验样品、一份做风险监测留样,不需要给被抽检单位留样,抽检单也不需要被抽检单位签字。
监测参数根据调研情况,选定养殖中使用量较大、残留危害较大、风险性较高的兽药和违禁物质,视情况进行调整。
1、鸡肉:磺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吡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噻二唑、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异恶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甲氧嗪、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苯吡唑、磺胺二甲嘧啶、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金刚烷胺、氯霉素、氟苯尼考;
2、鸡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
3、猪肉: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
4、羊肉: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
5、牛肉: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
6、生鲜乳:磺胺嘧啶、磺胺吡啶、磺胺二甲氧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异恶唑、磺胺甲氧嗪、磺胺二甲异嘧啶、氟喹诺酮类、氯霉素、氟苯尼考、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市级检测参数,可根据实际检测能力稍作调整。
表6-1:2020 年衡水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
检任务分配表
6-2:2020年衡水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附表6-1
2021 年衡水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名称 | 小计 | 送样时间 | 检测单位 | 备注 | |||||||
牛奶 | 猪肉/肝 | 鸡蛋 | |||||||||
桃城区 | 6 | 4 | 4 | 14 | 4月5日、6月5日、9月5日、11月5日,按照表格中数量开展四次 | 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 |||||
冀州区 | 2 | 8 | 10 | ||||||||
枣强县 | 8 | 4 | 4 | 16 | |||||||
武邑县 | 6 | 6 | 12 | ||||||||
深州市 | 2 | 4 | 10 | 16 | |||||||
武强县 | 14 | 4 | 18 | ||||||||
饶阳县 | 8 | 4 | 4 | 16 | |||||||
安平县 | 4 | 8 | 6 | 18 | |||||||
故城县 | 8 | 6 | 2 | 16 | |||||||
景 县 | 1 | 8 | 9 | ||||||||
阜城县 | 1 | 6 | 7 | ||||||||
高新区 | 2 | 2 | |||||||||
滨湖新区 | 2 | 2 | |||||||||
合计 | 60 | 32 | 64 | 156 |
表6-2
2021年衡水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名称 | 鸡肉 | 猪肉/肝 | 牛肉 | 羊肉 | 鸡蛋 | 合计 | 送样时间 | 检测单位 |
桃城 | 2 | 4 | 1 | 4 | 11 | 4月5日 | 市农业环境与农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 |
冀州 | 2 | 2 | 1 | 6 | 11 | |||
枣强 | 1 | 4 | 1 | 8 | 14 | |||
武邑 | 2 | 2 | 1 | 6 | 11 | 6月5日 | ||
深州 | 1 | 2 | 1 | 10 | 14 | |||
武强 | 1 | 2 | 1 | 1 | 6 | 11 | ||
饶阳 | 4 | 1 | 1 | 4 | 10 | 9月5日 | ||
安平 | 8 | 1 | 6 | 15 | ||||
故城 | 2 | 4 | 1 | 6 | 13 | |||
景县 | 1 | 4 | 1 | 4 | 10 | 11月5日 | ||
阜城 | 1 | 4 | 1 | 4 | 10 | |||
滨湖新区 | 1 | 2 | 2 | 5 | ||||
高新区 | 1 | 1 | 2 | 4 | ||||
合计 | 15 | 43 | 6 | 7 | 68 | 139 |
附件7
2021年衡水市产地水产品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计划
一、任务分工
市级产地水产品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抽样由第三方进行检测。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抽样场点。根据本市水产养殖现状,结合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布局抽样场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使抽样场点能够覆盖本辖区水产品主产区,确保监督抽查结果客观、真实。
(二)加强指导,规范抽样和样品预处理。抽样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保存、运输样品。同一生产养殖单位最多抽取2个样品,每个水产品样品检样量不低于400g,每个水产苗种样品不低于100g。
三、其他事宜
抽样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表:7-1.2021年产地水产品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计划表
表7-1
2021年产地水产品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计划表
名称 | 监督抽检 |
桃城区 | 25 |
冀州区 | 25 |
枣强县 | 10 |
深州市 | 20 |
故城县 | 20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