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部署,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现转发如下,特此通知。
北京国检局
2014年6月30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部署,质检总局研究制定了《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
2014年6月12日
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部署,推动北京、天津、河北检验检疫一体化,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在现行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框架内,率先实现京津冀检验检疫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密切与地方政府、口岸监管查验单位以及交通物流部门等协作,促进相关业务协调推进,为京津冀地区科学持续协同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内容
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以区域一体化检验检疫通关模式为目标,重新构建和优化区域内工作流程,实现相关检验检疫业务通报、通检、通放。通报是指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点,实行区域统一的多点受理,集中审单。通检是指在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区域内检验检疫机构互认。通放是指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单证、办理放行手续。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一)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下列入境货物须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1.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
2.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3.植物繁殖材料(含盆花、切花、切叶)、原木、水果、中药材;
4.动植物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及一、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
6.实施卫生检疫的废旧物品(含人发及其制品,不包括旧机电);
7.食品、化妆品;
8.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9.出口退运货物;
10.其他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以上货物,须在口岸或检验检疫集中监管点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消毒等规定的检疫措施后,转到目的地实施后续检验检疫和监管。
清单外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接受检验检疫。
(二)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除散装商品、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烟花爆竹、打火机和其他危险货物包装外,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不再查验。
(三)实施多种放行模式。
基于企业信用管理、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产品特点,实行基于合格评定的多种放行模式。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立京津冀集中审单平台,按统一的审单规则,实行统一监管指令、统一派单。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共享风险警示,共同构建防控体系。建立企业信用平台,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等级互认互用。建立检验检测平台,充分利用区域内检测资源。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打造京津冀检验检测联盟。建立数据交换平台,使各类执法信息在统一的平台上实现共享共用。
(二)推进无纸化工作进程。
进一步简化纸质单证,大力推行业务无纸化,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深化报检、转检、施检、通关等无纸化。
(三)优化检验检疫管理流程。
建立统一规范、责任明晰,涵盖报检、审单、查验、采样、制样、实验室检测、结果评定、证单签发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一体化作业流程。区域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中审单平台下达的指令,实施检验检疫和放行。
(四)推进单一窗口建设。
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企业一次提交相关信息,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提取信息、实施监管并发出放行指令,以避免企业多次录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五)密切与口岸监管部门的协作。
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邮政、交通物流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信用互联、业务衔接,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共同推进和谐口岸建设,保障检验检疫一体化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组织协调。
质检总局加强对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的协调。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在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过程中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的业务协调及联络。北京、天津、河北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与当地政府联系,及时解决检验检疫一体化中的有关问题。
京津冀三地检验检疫局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和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各项试点,确保取得工作成效。